我国进出口贸易放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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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1-08-02 10:53:0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日前发出通知,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新的规定:除外商投资等企业外,取消原来的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的审批制度,改为实行登记和核准制。这意味着对非公经济外贸领域的准入限制从此完全取消。
通知规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只须拥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和其他条件;生产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只要具备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及其他条件,即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所在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受权主管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知规定,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在此之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先后从1999年1月1日和2000年1月1日起两次放宽对民营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限制,先后有1000多家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这次取消原来的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的审批制度,改为实行登记和核准制,实际上等于取消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外贸领域的准入限制。
外经贸部的这项决定,是在我国上半年外贸出口额较去年同期锐减26个百分点的背景下作出的。(新华网报道)
通知规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只须拥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和其他条件;生产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只要具备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及其他条件,即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所在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受权主管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知规定,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在此之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先后从1999年1月1日和2000年1月1日起两次放宽对民营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限制,先后有1000多家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这次取消原来的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的审批制度,改为实行登记和核准制,实际上等于取消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外贸领域的准入限制。
外经贸部的这项决定,是在我国上半年外贸出口额较去年同期锐减26个百分点的背景下作出的。(新华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