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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关于加强蚕种质量监管指导服务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蚕种所
作者:江苏省蚕种所
时间:2022-02-16 10:57:56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蚕种质量管理要求,切实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广大蚕农利益,保障农村蚕桑生产安全,2月15日,江苏省发布《关于加强蚕种质量监管指导服务的通知》(苏蚕〔2022〕4号),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认真把好蚕种质量关口
各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生产经营的蚕种质量负总责。要对照有关蚕种质量标准,开展蚕种质量自查自纠,切实把好蚕种质量关。
及时开展蚕种质量检查
各有关县(市、区)蚕桑站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对蚕种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和建议。要在本地区农民用种前依法对生产、经营的蚕种质量及外观包装等进行抽查。设区市蚕桑站要对所辖县(市、区)蚕种质量情况进行复查,全力确保蚕种质量安全。
切实加强管理指导服务
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抓实抓细关键环节,深入一线调查指导服务,措施精准、责任到人,坚决杜绝蚕种质量事故发生。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全力营造加强蚕种质量管理指导服务的良好氛围,确保蚕农用上合格放心蚕种。
附:全省蚕种质量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安排
2月:配合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开展2022年生产用桑蚕种质量抽查
3月:开展全省春用蚕种质量抽查与指导服务
4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蚕种外观包装质量执法检查
8月-9月:开展秋用蚕种质量抽查与指导服务
有关要求
同一批次蚕种不得重复抽查,检查工作按蚕种质量检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各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在每次抽查工作开始前要完成自查自纠,并将结果报送县、市二级蚕桑技术推广单位;
各有关县(市、区)蚕桑技术推广单位将蚕种生产经营合规性、质量抽查和指导服务情况,及时报送设区市蚕桑技术推广单位;
各有关市蚕桑技术推广单位应在部、省组织的每次质量抽查前,将检查及指导服务情况上报省蚕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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