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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生丝交易、交收、结算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
作者: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
时间:2024-07-01 08:30:00

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

生丝交易、交收、结算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丝(A类生丝和B类生丝)的交易、交收与结算,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现货电子交易(网上合同订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交易、交收、结算的生丝(A类生丝和B类生丝)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桑蚕茧生丝。

第二条 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工作人员、市场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及结算机构等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生丝交易

 

第三条 交易单位

生丝电子交易的数量以“批”为单位, 每批重量为0.6吨。

第四条 质量分类

A类生丝产品质量等级分为A0、A4、A5、A6四类,分别为

A0: 规格20/22D,质量等级4A至6A;

A4: 规格20/22D,质量等级4A;

A5: 规格20/22D,质量等级5A;

A6: 规格20/22D,质量等级6A。

B类生丝产品质量等级选择分为B0、B3、B4、B5四类,分别为

B0: 规格20/22D40/44D,质量等级3A及以上;

B3: 规格20/22D40/44D,质量等级3A;

B4: 规格20/22D40/44D,质量等级4A;

B5: 规格20/22D40/44D,质量等级5A及以上。

第五条 交易价格变动值

生丝电子交易每一小节变动值为300/吨。

第六条 交易时间

市场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B类生丝900-1000A类生丝1010-1110

下午:B类生丝1330-1430A类生丝1440-1540

第七条 最后交易日

交收日为5日、15日、25日电子合同的最后交易日分别为交收当月的3日、13日、23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交易程序

1、会员在充分了解市场《管理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前提下入市交易;

2、会员买卖生丝由交易员将买入或卖出意向输入市场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3、市场交易系统挂单交易设定各会员输入的交易意向以时间优先的原则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报价交易设定各会员输入的交易意向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订立电子交易合同。会员的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交货时间等信息可通过交易系统即时查询;

4、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成交结果将被确认为该会员订立的生丝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5、在电子交易合同签订后的第五个交易日起会员可通过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按匹配的类别和质量分类选项将该电子交易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每天交易结束各会员应及时核对交易情况,若有异议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与市场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否则视为同意成交结果。

7、挂单交易意向当节有效,报价交易意向当天有效。

第九条 会员订立生丝电子交易合同须按市场规定支付购货预付款或交货担保金,并全额补足合同价差亏损。

第十条 生丝的购货预付款、交货担保金不低于25000/吨。

    

第三章 生丝交收

 

第十一条 会员之间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未转让,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收期一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交收。

第十二条 交收日

生丝交收日为每月5日、15日、25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 A类生丝交收报检要求

1、会员交收A类生丝须将报检资料提交至交收部,由交收部统一向指定检验机构代为报检;

2、检验出具的A类生丝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上标注 CCSEA标志及其生产企业名称。

第十四条 质量要求

1、生丝产品质量等级按质量分类要求;平均回潮率9%-13%;《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备注栏中无导致外观降级的疵点批注描述(详见附件);

2、生丝产品切断、强度品质技术指标要求:

A类生丝切断次数3断裂强度3.9克力/旦、抱合95次;

B类20/22D生丝切断次数6次、断裂强度3.8克力/旦;

B类40/44D生丝切断次数3次、断裂强度3.8克力/旦。

第十五条 重量要求

交收重量以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公量为准。每批公量约0.6吨,允许5%溢短,即公量低于0.57吨不得交收,超过0.63吨的部分不予计价,溢短部分计价以交收结算价结算。

第十六条 品质及地区差价补贴

1、品质补贴

规格20/22A4、A5、A6生丝交收按合同成交价格结算; A0生丝交收分为:5A按合同成交价格结算,6A升水5000元/吨,4A(纤度偏差1.20旦、均匀二度变化3条、清洁97.5分、洁净>93.50分、纤度最大偏差3.45旦、均匀三度变化0条、切断3次、断裂强度3.90克力/旦、断裂伸长率20.0%、抱合95次贴水5000元/吨、其他4A贴水10000元/吨。

规格20/22B3、B4、B5生丝交收按合同成交价格结算; B0生丝交收分为:4A按合同成交价格结算,5A及以上升水3000/吨,3A级贴水3000元/吨;

规格40/44的B3、B4、B5生丝交收按合同成交价格结算;规格40/44的B0生丝交收分为:4A按合同成交价格结算,5A及以上升水5000元/吨,3A贴水5000元/吨。

2、地区差价补贴

市场根据各交收库容及生丝现货物流成本及时调整地区价差补贴,具体以市场最新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检验地点

1、检验机构

B类生丝检验机构为市场认定的各海关丝类检测中心;

A类生丝检验机构暂定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验机构。

2、检验地点

A类生丝外观检验和抽样须在市场指定的生丝检验室里进行,目前暂定为市场嘉兴交收仓库、市场宜州交收仓库、湖州重兆仓库。

第十八条 品级及公量鉴定

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系由市场认可的检验机构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丝》和《生丝试验方法》所鉴定出具的证书。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有效期1年,过期、检查换证的不予交收。

第十九条 入库要求

生丝交收按国标绞装生丝包装规定实施,每批10件或20箱。组织交收入库时,须每批抽重2包;经检查如出现货证不符、封签脱落、标识不清、包装受潮、包装破损、回潮抽重差异不合理等,市场有权拒收。

第二十条 入库期限

卖方交付生丝须在交收日前一个工作日完成货物带证入库。办理货物入库,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交收部,由交收部根据相关情况安排仓库。逾期交付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仓单及货款交付

卖方须在交收日前一个工作日将交货仓库出具的生丝入库单以及该批生丝的 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正本)送达交收部或市场宜州交收仓库;买方须在交收日上午10时前将结算机构开具的货款到账通知单送达交收部。

第二十二条 交收配对

在合同约定的交收日前,卖方可向交收部申请提前交收,并在“金蚕网”网站公告3个工作日(含申请提出日)以后,买方如有意向,交收部将适时组织买方抽签、配对;

在合同约定的交收日前,买卖双方可自行约定向交收部申请推迟交收;

在合同约定的交收日,从上午10时起由交收部统一组织买方抽签,并根据配对结果向买方提供相应的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和提货单,配对结果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重检规定(协议交收除外)

1、买方对交收的生丝品级及公量鉴定有异议的,可在交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收部提交书面申请及要求重检丝批的检验证书等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封签脱落、标识不清、包装受潮破损或包数少于7包的丝批不予受理。

2、生丝重检仅限一次,重检结果若有不符合交收要求的,则重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重检结果若维持原证书计价结果的,则重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3、重检机构暂定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南宁海关技术中心;生丝重检机构不能为原检机构,必须采用交叉检验。

4、交收部受理买方重检申请后,及时对重检丝批进行货、证核实,并通知相应卖方。

5、符合重检条件的,交收部负责协助买方报送相关资料。

6、为关联原检丝批,重检丝批的报检包件号数统一按原证书检验编号后六位数加01至10的二位数字进行编号。

7、为确保生丝重检过程的客观、公正,买卖双方可以申请到场,但不得妨碍重检工作的开展;必要时,交收部根据检验进度对生丝重检进行录像,或对重检相关环节拍照记录并留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质量问题处理

1、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相比未超过一个质量等级、公量误差不超过9公斤(含重检样丝),规格20/22D的B生丝切断次数即使超过6次或断裂强度低于3.8克力/旦、规格40/44DB生丝切断次数即使超过3次或断裂强度低于3.8克力/旦、A类生丝切断次数即使超过3次或断裂强度低于3.9克力/旦或抱合低于95次的,结算维持原证书计价结果,且重检结果可以带批注。

2、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相比降二个及以上质量等级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换货(已开拆的非整批生丝不能换货或经济赔偿。

2.1买方选择换货的,卖方须在接到市场换货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生丝入库,且在市场指定的生丝检验室进行外观检验和抽样,交收货款视换货后检验结果进行结算。如检验结果符合交收标准的,则按重新检验后的生丝公量及品级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换货所产生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如检验结果仍不符合交收标准但买方选择拿货的,则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并书面报备交收部。

2.2买方选择换货但更换货物重新检验后仍不符合交收标准的,买方有权选择退货,双方根据交收当月结算价重新结算,同时卖方按15000/吨赔付买方经济损失。

2.3买方选择换货但卖方接到市场换货通知后超过五个工作日仍未完成入库换货的,则双方根据交收当月结算价重新结算,同时卖方按15000/吨赔付买方经济损失。

2.4买方选择退货且要求经济赔偿的,双方根据交收当月结算价重新结算,同时卖方按10000元/吨赔付买方经济损失。

3、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相比,不论各质量技术指标是否在规定允差范围内,若公量少于9公斤(含重检样丝)以上的,按交收当月结算价计算短缺公量的货款并由卖方赔付买方。

4、生丝交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卖方应按每批10000元交纳质量保证金,并从会员交易资金中暂扣。买方未申请重检的,五个工作日后退还卖方质量保证金;买方申请重检的,重检后,若结算维持原证书计价结果的,出证后即刻退还卖方质量保证金;若有重检丝批不符合交收要求的,买卖双方按本条处理待交收部收到买卖双方书面协商结果后,退还卖方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

为确保交收生丝的品质客观、公正,杜绝卖方弄虚作假、货证不符、以次充好等行为,市场有权对交收的生丝采取随机抽检或买方申请重检的方式进行监管,对抽检或重检的结果市场在“金蚕网”网站公示。

在抽检或重检过程中,如发现卖方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货证不符、以次充好等行为的,或重检结果明显超过检测偏差范围的,市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场的有关规定处理:

1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仍不足补偿买方经济损失的,市场协助买方通过法律途径向卖方追索经济损失。

2、对货证不符、以次充好等严重影响市场声誉的行为,市场将根据《现货电子交易(网上合同订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会员采取相应措施。

3、市场有权视情况取消相关报检企业在市场的交收资格。

4、对在生丝交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检验机构,市场在“金蚕”网站公示;出现两次质量问题的检验机构市场将上报其相应主管单位;出现两次以上质量问题的,该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市场将不予认可。

 

第四章 货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会员持有生丝电子交易合同在最后交易日过后仍未转让或协议解除,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

第二十七条 货款支付

买方须在交收日上午10时前将合同全额货款汇入结算机构指定账户,会员可申请将购货预付款、交货担保金直接转作货款。

卖方在交收日14时后,凭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结算机构办理划款手续,结算机构审核后将货款划入交货单位账户。

第二十八条 货款结算

交收货款=(合同成交价±品质补贴±地区价差补贴)×合同重量±溢短重量×(交收结算价±品质补贴±地区价差补贴)

在最后交易日前进行交收的,以抽签前一日收市价作为交收结算价,在最后交易日后(含最后交易日)的,以最后交易日收市价作为交收结算价。

协议交收货款=(合同成交价±品质补贴)×货物重量

第二十九条 交收开票

生丝交收完毕并结清全部费用后,由结算机构向买方开具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结算机构,如未及时送达的,结算机构由此缴纳的税款由该卖方承担。

第三十条 会员欠缴交易资金或相关款项的,结算机构有权动用其货款或担保金等进行抵顶。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现货电子交易(网上合同订购)管理办法》及生丝电子交易合同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本细则正式实施前市场公布的公告、通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有调整,以市场最新公告、通知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0701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