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茧 丝 绸 交 易 市 场 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现货购销平台的作用,促进现货流通,降低企业成本,本市场以金蚕网(www.esilk.net)为平台,为企业提供现货交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和信息服务。 第二条 为规范现货挂牌交易,本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场进行的现货挂牌交易活动及管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交易商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茧丝绸行业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并在本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只有前述交易商方可在本市场参与相关商品的现货挂牌交易。 第五条 现货电子买卖合同是交易商之间通过本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经挂牌方邀约和摘牌方承诺并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见附件)。 第六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挂牌方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预先发布要卖出或买入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质量、数量、单价、最小摘牌数量、摘牌数量变动值、履约保证金、交货地点、挂牌有效期、是否允许议价等信息,摘牌方在挂牌商品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买入或卖出,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签订了现货电子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合同订立后不可解除、不可变更、不可转让。 第七条 现货挂牌分为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 第八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发出商品买卖要约的交易商。 第九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商品买卖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交易商。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是交易商支付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收取标准由挂牌方确定,但不得低于挂牌交易系统设定1%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交货截止日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完成货物交收的最后日期。 第十三条 验货截止日是买方完成货物验收的最后日期,买卖双方约定交货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为验货截止日。 第十四条 验票截止日是买方完成票据验收的最后日期,买卖双方约定交货截止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为验票截止日。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时间由本市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提前在本市场“金蚕网”(www.esilk.net)公告。 第十六条 受银行结算时间限制,挂牌交易付款截止日、交货截止日、验货截止日、验票截止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七条 交易商品由本市场根据需要推出,或由交易商根据产品实际购销情况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推出。交易商挂牌商品必须是本市场推出的可交易的商品。 第十八条 交易商卖出货物必须向买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质检单、销货发票等。 第十九条 交易报价是指各交易商挂牌卖出或买入各商品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修改、撤消没有成交的挂牌信息,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下单且成交后即视为已签订合同,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挂牌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经本市场同意,交易商可用挂牌卖出商品抵作履约保证金,具体操作按本市场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交易程序 (一)挂牌:交易商按交易系统规定发布要约,系统自动冻结挂牌方履约保证金。 (二)摘牌:交易商按交易系统规定接受发布的要约,系统自动冻结摘牌方履约保证金。摘牌方可在摘牌前与挂牌方就交易商品的价格、数量、交货期、交货地、履约保证金等主要条款进行协商。 (三)挂牌有效期内,未被摘牌的剩余挂牌量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应及时通过交易系统获取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于下一个工作日9:00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作认同交易结果。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应对其用户名下的所有挂牌、摘牌等交易行为及结果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双方认同由本市场将其履约保证金直接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参与挂牌交易须缴纳交易服务费,于合同签订时付清,收取标准以本市场最新公告为准。 第四章 货物交收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挂牌交易、交收业务由本市场指定的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进行结算,并向交易商公布结算银行专用结算账户。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资金划拨方式如下: 1、资金划入: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公司名称及交易商代码,并及时通知结算机构查收。结算机构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的交易账户余额; 2、资金划出:交易商办理资金划出时须向结算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资金划拨授权书,申请办理资金划出; 。 第二十九条 挂牌交易货物交收方式分为监管交收和自主交收,由挂牌方自行选择。自主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自行解决货物移交和款项支付;监管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委托本市场按合同约定为双方货物交收及票款交接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条 货物监管交收 1、仓单交付:卖方须在交货截止日前第二个工作日将货物存入本市场指定交收仓库并将货物有效凭证提交至本市场;卖方须及时向买方开具销货发票并提交到结算机构; 2、货款支付:买方须在交货截止日12:00时前按结算机构通知先将80%货款支付到卖方指定帐户;如需验货,买方须在交货截止日前第二个工作日向本市场提出申请,完成验货后须及时提交验货确认或货物异议。验货截止日17:00时前,如买方未提交货物验收确认或货物异议,则视为买方已验货确认; 3、验票:买方须及时向结算机构提交验票确认或票据异议。至验票截止日17:00时,如买方未提交验票确认或票据异议的,则视为买方已验票确认; 4、余款支付:买方验票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须支付剩余货款。 5、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买卖双方履约保证金或货物仓单。 第三十一条 货物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买卖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交货截止日前由卖方承担,交货截止日后由买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自主交收由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自行办理货物交收。 第三十三条 货物交收方式选择监管交收的,买卖双方向本市场缴纳相应的交收服务费,收取标准以本市场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对其自身交易账号项下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参与挂牌交易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市场申请调解。经协商或本市场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本市场监督协议的履行,但不对协调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若协商不成或本市场调解无效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嘉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交易商承诺仲裁及仲裁有关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均由交易商承担,本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买方未按期支付货款的;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货物有效凭证的; 3、卖方未提供销货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违约责任 1、出现上述第一、二种交收违约行为的,买卖双方委托本市场将冻结的履 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该合同终止; 2、出现上述第三种交收违约行为的,买方支付扣除税款后的余款,同时本 市场将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视为合同已履行完毕;本市场对违约金的划款行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合同相对人仍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