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
干茧交易、交收、结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桑蚕干茧(以下简称干茧)的交易、交收与结算,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现货电子交易(网上合同订购)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针对干茧(A类干茧)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工作人员、市场会员、指定交货仓库及结算机构等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干茧交易 第三条 交易单位 干茧电子交易的数量以“批”为单位,每批重量为1吨。 第四条 质量分类 根据解舒率指标A类干茧产品质量选择分为J0、J1、J2、J3四类,分别为 J0: 解舒率≥43%均可; J1: 43%≤解舒率<55%; J2: 55%≤解舒率<65%; J3: 解舒率≥65%。 第五条 交易价格变动值 干茧电子交易通常每一小节变动值为100元/吨。为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市场可以调整价格变动值,最小变动值为20元/吨,最大变动值为200元/吨。 第六条 电子交易时间 市场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交易时间为上午10:10—11:10,下午14:40—15:40。 第七条 最后交易日一般为合同交收月的11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电子交易程序 1、会员在充分了解市场《管理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前提下入市交易; 2、会员买卖干茧由交易员将买入或卖出意向输入市场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3、市场交易系统挂单交易设定各会员输入的交易意向以时间优先的原则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报价交易设定各会员输入的交易意向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订立电子交易合同。会员的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交货时间等信息可通过交易系统即时查询; 4、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成交结果即被确认为该会员订立的干茧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5、在电子交易合同签订后的第五个交易日起会员可通过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按匹配的类别和质量分类选项将该电子交易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每天交易结束各会员应及时核对交易情况,若有异议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与市场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否则视为同意成交结果; 7、挂单交易意向当节有效,报价交易意向当天有效。 第九条 会员订立干茧电子交易合同须按市场规定支付购货预付款或交货担保金,并全额补足合同价差亏损。 第十条 干茧的购货预付款、交货担保金不低于8000元/吨。 第三章 干茧交收 第十一条 会员之间持有的干茧电子交易合同未转让,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收期一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交收。 第十二条 交收日 干茧交收日一般为合同约定交货月的25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 质量要求 干茧解舒率按质量分类要求,毛茧出丝率不低于25%、解舒丝长不低于330米、洁净不低于90分,万米吊糙不大于7次,茧层含水率不超过12%(若有霉茧,茧层含水率不超过10%),霉茧率不超过1%。 光茧、烘茧过嫩或老嫩不匀、不同茧期的混庄茧、茧批中有活体害虫均不能交收。 第十四条 重量要求 交付干茧重量以《桑蚕干茧公证检验证书》为准。按最小交易单位的5倍数交收,即每批次交收重量约5吨,允许5%溢短装,即重量低于4.75吨不得交收,超过5.25吨的部分不予计价,溢短装部分计价以交收结算价结算。 第十五条 品质补贴 品质补贴按《干茧质量补贴办法》(见附件)执行,市场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质量鉴定 由市场认定的承检机构对干茧进行入库检查、过磅、抽样,按照国标(《桑蚕干茧》GB/T9176-2006)和《桑蚕茧(干茧)试验方法》GB/T9111-2006执行并出具《桑蚕干茧公证检验证书》。 第十七条 桑蚕干茧公证检验证书有效期 1、交收干茧整批无霉茧(包括内霉)且含水率不超过10%时,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出证的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出证的证书有效期为4个月; 2、符合交收要求但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条件时,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出证的证书有效期为2个月,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出证的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 第十八条 入库要求 干茧交收入库按《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和《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交收干茧入库要求》执行。交收干茧的包装必须用专用布袋或麻袋,每批不能布袋、麻袋混装。布袋每袋净重不得超过23公斤,麻袋每袋净重不得超过30公斤。 第十九条 入库期限 卖方交付干茧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市场交收管理部门,交收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情况统一安排仓库,并向承检机构申报公证检验。会员应在交收月15日前(含当日)完成货物入库,逾期交付不予受理,贻误交收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仓单及货款交付 卖方须在交收日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收仓库出具的干茧入库单(一式两联)及承检机构出具的入库码单(一联)、干茧公证检验证书(一式二份)送达交收管理部门;买方须在交收日上午10时前将结算机构开具的货款到帐通知单送达交收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交收配对 在合同约定的交收日,从上午10时起由交收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买方抽签,并根据配对结果向买方提交相应的干茧入库码单、干茧公证检验证书和提货单,配对结果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条 复检规定 干茧交收质量以承检机构签发的桑蚕干茧公证检验证书为准。买方或卖方对交收质量有异议的,可在交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卖方视作同意,过期不予受理。复检程序及复检结果的允差范围按《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质量问题处理 1、复检结果在规定允差范围内的,维持原验结论,复检费用、备用样茧费等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2、复检结果超过规定允差范围的,以复检结论为准;结算机构按复检结果为买卖双方重新结算货款,复检费用、备用样茧费等由原承检机构承担; 3、干茧交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卖方按每批30000元交纳质量保证金,并从会员交易资金中暂扣。买方申请复检的,五个工作日后对应卖方的质量保证金暂不退还,如复检维持原检结论的,买方按金融机构同期货款利率支付卖方延期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利息;买方未申请复检的,五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卖方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为确保干茧交收的客观、公正,市场有权对交付的干茧进行抽查,由市场交收管理部门对交货仓库货物进出重量、质检单位抽样的代表性、检验的准确性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包装物归还 干茧交收后,包装袋、绳由卖方提供买方免费使用二个月,但买方须按每只布袋15元、麻袋10元,每根袋绳3元支付押金,由结算机构代扣。超过2个月仍未能归还的,买方按每只茧袋1元/月、每根袋绳0.2元/月向卖方支付使用费;超过5个月未归还,视作买断包装物,结算机构将袋、绳押金直接划付至卖方帐户。 第四章 货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会员持有干茧电子交易合同在最后交易日过后仍未转让或协议解除的,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 第二十七条 货款交付 买方须在交收日10时前将合同全额货款汇入结算机构指定账户,会员可申请将购货预付款、交货担保金直接转作货款。 卖方在交收日14时后,凭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结算机构办理划款手续,结算机构审核后将货款划入交货单位账户。 第二十八条 货款结算 交收货款=(合同成交价±货物质量价格补贴±地区差价)×合同重量±溢短重量×(交收结算价±货物质量价格补贴±地区差价) 在最后交易日前进行交收的,以抽签前一日收市价作为交收结算价,在最后交易日后(含最后交易日)以最后交易日收市价作为交收结算价。 第二十九条 交收开票 干茧交收完毕并结清全部费用后,由结算机构向买方开具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结算机构,如未及时送达的,结算机构由此缴纳的税款由该卖方承担。 第三十条 会员欠交各项交易资金或相关款项的,结算机构有权动用其货款或担保金等进行抵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市场《现货电子交易(网上合同订购)管理办法》及干茧电子交易合同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如有调整,以市场最新通知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干茧质量补贴办法》点击view.aspx?AID=116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