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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现货电子交易(网上合同订购)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
作者: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
时间:2024-07-01 08:30:00

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

现货电子交易(网上合同订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和市场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场进行的现货电子交易(即网上合同订购,以下省略)。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人员、交货仓库、结算机构等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市场接受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设在浙江省嘉兴市,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为买卖双方提供干茧、生丝、丝绵片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以及相关的物流、资金和信息服务。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合理配置资源,引导产销,促进茧丝绸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电子交易是指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第六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买卖双方通过市场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的现货购销合同。

第七条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第八条 检验机构是市场认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质的、按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业务单位。

第九条 交货仓库是指经市场核准、委托,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入库验收、保管、出库、提供相关物流配送服务、开具货物入库单的业务单位。

第十条 结算机构是受市场和会员委托,为会员在市场进行交易提供资金结算、划拨和办理相关票据的,依法设立的具有结算资质的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是市场指定的,协助结算机构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是对买卖双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的第三方。

    

第三章    员

 

第十二条 市场现货电子交易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市场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后,在市场电子交易平台从事茧丝产品交易活动的具有行业背景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市场会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在市场进行交易;

2、使用市场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市场提供的有关服务;

3、对市场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4、参加市场会员大会、听取会议的工作报告和市场重大事项的通报;

5、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章制度,依法诚信交易,如期履行合同;

2、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3、及时向市场通报企业在参与交易期间发生的重大变更;

4、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员是会员单位授权从事交易活动的人员,其在市场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所属会员的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在市场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履约,进行货款结算和货物交收。

第十六条 会员在市场不再继续参与现货电子交易,应将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履约或转让终止后申请办理会员资格注销手续,并对其名下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场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1、拒不执行市场有关规定和违反《入市交易协议》的约定;

2、不按市场规定或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3、连续一年以上无交易活动;

4、多次、严重或恶意违约;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市场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在市场交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要约,作出承诺并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货物购销。电子交易合同文本由市场统一制定,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存于市场电子交易系统(见附件)。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在电子交易合同签订后的第五个交易日起通过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将该电子交易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 电子交易的品种由市场以书面或通过“金蚕网”发文公布。

各类交易品种的质量检验、定级,执行国家、行业或市场相关标准。

各类交易品种等级价差由市场确定,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二十一条 交易时间参照市场各品种交易、交收、结算实施细则,市场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各品种交易时间。

第二十二条 交易地点为本市场。

第二十三条 市场电子交易实行购货预付款、交货担保制度。会员之间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时,交易双方按规定提交购货预付款和有效的货物入库凭证或使用交货担保金进行担保。市场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购货预付款、交货担保金的收取。

第二十四条 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是指符合交货质量及包装等要求的交易品种在市场指定交货仓库进行交收的含税价格(合同转让时按无税价格结算)。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各交易品种计量单位以市场通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 现货电子交易采用挂单交易和报价交易两种方式,会员可自行选择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市场各交易品种单月双向最大购销总量、单个会员单月单向最大购销量及单个会员各月份累计单向最大购销量将按市场相关规定执行。新入会员在第一个交易年度的最大购销总量以自行申报和市场审批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 会员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未经转让,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收期一律按市场各品种交易、交收、结算实施细则进行货物交收。

第二十八条 会员进行交易应按规定向市场缴纳交易手续费,具体以市场最新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 市场实行会员交易代码管理,为保证网络交易安全,市场电子交易系统采用机器注册码和交易密码两种安全模式,会员须保管好自己的机器注册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其在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中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交收管理

    

第三十条 货物交收是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办理转移的过程。在货物交收时,买卖双方认同并允许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由第三方代为履行。

第三十一条 会员之间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其货物交收业务由市场交收管理部门或市场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场核准若干专用仓库作为市场指定的交货仓库,负责对交付货物的验收、入库、保管、出库;指定相关物流部门提供物流配套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场可根据交收月实际库容和检验能力等对各品种货物交收采取提前或推迟交收的办法进行调控。

第三十四条 用于交付的货物,其品质、包装和重量等必须符合市场交收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运抵市场指定的交货仓库;经会员申请、市场审批同意,买卖双方也可协商签订《协议交收合同》进行个性化协议交收,即买卖双方就交付的货物可自行确定品质、包装、重量要求、交货时间及质量升贴水等。

第三十五条 市场根据不同的交易品种,确定若干检验机构作为市场的定点质检单位,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交收货物的品质、重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相应费用(包括所抽检的样品)等由报验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交货仓库开具的货物入库单及提交的相应检验证书须经市场交收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用于交货。

第三十七条 经市场审批同意,买卖双方可以申请推迟进行货物交收。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推迟交收一律在下一个交收期或以后进行。

第三十八条 经会员申请、市场审批同意,当月最后交易日后买卖双方可以协议解除电子交易合同,协议文本由市场统一制定。

第三十九条 买方凭市场出具的提货单办理完物权转移手续,在该货物检验证书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交货仓库转换成新的货物入库单用于市场货物交收。

第四十条 货物交收各项收费按市场最新公布的各交收仓库收费标准执行。交收日(含交收日)之前的仓储费用等由卖方负担,交收日之后由买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 交收日(含交收日)之前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交收日后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

第四十二条 会员进行货物交收应按规定向市场缴纳交收手续费,具体以市场最新通知为准。会员协议解除电子交易合同的,视同货物交收按交收结算价结算收取相应手续费。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员认同由市场委托的结算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市场电子交易的资金结算和协助市场进行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结算是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市场相关规定对会员交易资金、货款、合同转让盈亏及各项费用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 会员进行交易前,应在结算机构指定的结算银行专用结算帐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以备交易、交收等相关款项的及时支付。结算机构对会员存入专用结算帐户的款项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二级明细帐户,对每一会员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四十六条 经市场审核批准,会员可向结算机构提交货物入库单等抵作购货预付款、交货担保金,相关费用由会员承担。市场或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本款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显示会员可用资金不足以支付因价格变动导致其持有合同出现的价差亏损时,该结果视为结算机构向会员发出的催款通知,会员应及时补足资金。否则将视作该会员委托市场对其持有的合同有权实行代为转让,该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九条关于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限的限制。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全部由该会员承担,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场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实施合同转让的结果和责任的承担。

第四十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一经转让、协议解除或终止时,即退回合同购货预付款、交货担保金或货物入库单。在扣减应交的各项费用及结清合同转让盈亏后,会员可以申请退回剩余资金。

第四十九条 会员交纳的购货预付款、交货担保金和增补的合同价差款不计利息。

第五十条 结算机构对会员的合同转让盈亏、税费、交易手续费及交易资金等款项进行结算,并以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会员提供结算数据,会员应及时通过交易系统提取各种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结算机构将公布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五十一条 会员若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结算机构申请复核,结算机构以市场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依据进行核对。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二条 会员划拨资金的方式:

1、资金划入:会员将交易资金汇入指定账户,结算机构收到监管银行入账信息后,相应增加该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会员在途未到帐资金在结算机构收到银行汇款凭证后只能用于补充所缺资金,不能用于新订立合同。

2、资金划出:会员资金划转在银行监管下办理,会员可根据签约的监管银行选择相应的划转方式。

会员应对其按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一切责任。会员帐户中扣划各项应收款,并通过交易系统及时反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为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市场实行各交易品种所有会员单月双向最大购销总量、单个会员单月单向最大购销量及单个会员各月单向累计最大购销量限制(参见表一)。国家对市场各交易品种实施宏观调控除外。

表一:        各交易品种购销(总)量限制规定       单位:批

交易品种

所有会员单月双向

最大购销总量

单个会员单月单向

最大购销量

单个会员各月单向

累计最大购销量

A类干茧

30000

2000

4000

A20/22

18000

600

1200

B20/22

18000

600

1200

B40/44

6000

200

400

丝绵片

50000

3000

6000

五十四 为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市场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场对各交易品种的购销总量、各交易品种单月双向最大购销总量、单个会员单月单向最大购销量及单个会员各月单向累计最大购销量可根据该品种同期社会供求状况和市场指定仓库的仓储能力及检验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五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某一交收月,交易价格连续几个交易日同一方向涨跌超过一定幅度,且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市场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释放风险:

1、调整市场每日交易最大涨跌幅限制(即生丝上下限制在+18000元---+1800元/吨幅度内,干茧上下限制在+6000元---+600元/吨幅度内,丝绵片最大涨跌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2、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或全部会员提高购货预付款、交货担保金比例等;

3、限制部分或全部会员提取资金;

4、暂停部分或全部会员订立电子交易合同业务。

第五十六条 当市场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市场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场有权决定提前或推迟交易、暂停交易和限制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等。

1、如果某交易品种购销总量虽然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但大于同期社会实际供求总量时;

2、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跌停或连续五个交易日中累计达到四个交易日的最大涨跌幅度时;

3、交易中发现操纵市场或严重扭曲价格时;

4、出现可能影响电子交易合同履约的重大情况时;

5、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措施时;

6、发生停电、通讯中断等或不可抗力事件时;

7、出现影响交易进行的其他重大事项时。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市场合法权益,有根据认定某会员交易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对市场造成或将要造成重大损失时,为防止后果进一步扩大,按规定程序经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市场有权对该会员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从帐户上提取资金;

2、限制或暂停购销业务;

3、对其加收购货预付款、交货担保金等;

4、限期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转让;

5、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采取上述有关风险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交易风险时,按规定程序经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市场宣布交易出现紧急异常情况,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对会员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强制转让, 该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九条关于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限的限制。具体办法参照市场《关于电子交易合同强制转让办法》(见附件)。实施强制转让后,市场将对责任方(即违约方)采取以下措施:

1、对故意造成违约的会员,将通过 “ 金蚕网 ”公告取消其市场会员资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2、市场将协助相关会员单位追究责任方的经济责任,追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场或受市场委托的结算机构以书面(含数据电文)形式或通过交易系统、“金蚕网”(www.esilk.net)等方式发布相关文件、公告、通知等。通过上述方式发布的文件、公告、通知等与通过其他方式发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电话、传真、信函、手机短信、交易系统及市场网站的公告通知均为市场或结算机构向会员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会员的有效送达。

第六十一条 市场对会员的交易信息、企业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 有关市场交易信息发布权属市场,由市场统一管理。

 会员及向会员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单位不得通过市场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否则市场有权予以处理。

   

 第九章  调解与处理

   

六十四 市场只对会员提供交易服务,任何通过会员交易的结果(包括代理交易)均视为该会员的交易行为。会员对其名下所有在市场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会员委派人员在市场涉及交易、交收、结算等事项必须由所属会员单位出具授权书或法人委托书。

六十六 违约行为:

1、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会员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和市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购货预付款、交货担保金、合同价差或提供货物担保等;

2、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收时间,买方未按市场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全额货款,且用其可用交易资金补充后仍有不足的部分;

3、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收时间,卖方未能按要求足量履行交货义务的不足部分;

4、会员拒绝履行或放弃已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等违约行为。

第六十七 违约责任:

1、出现上述第一种违约行为时,视同违约方要求并委托市场对其持有合同进行转让,该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九条关于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限的限制。相应亏损及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转让后违约方在结算帐户的各项资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由市场协助守约方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向违约方追偿。

2、出现上述第二、第三种违约行为时,会员约定委托结算机构在对照结算价清算价差的基础上按交收结算价的20%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作为赔偿。违约方亏损部分自行承担,盈利纳入市场风险基金。(市场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出现上述第四种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按以上第1、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由市场会同和协助守约方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其一切经济责任;按市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十八 解决争议的办法:

1、会员在市场发生交易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市场申请调解;

2、协商或调解不成,由市场所在地嘉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十九条 市场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以其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名义间接参与交易。

第七 下列行为是市场禁止的行为:

1、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恶意拖欠各种应付的款项;

3、诋毁本市场声誉,损坏市场财产;

4、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

5、联手交易、有意哄抬或压低价格从中谋利;

6、违背诚信原则,以货证不符的货物进入市场交收等有损市场声誉的行为;

7、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 对违反市场有关规定的会员,市场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对会员信用状况进行公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则

   

第七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市场各品种交易、交收、结算实施细则、各品种电子交易合同、入市交易协议等均属本办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 本办法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07月01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