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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来源: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作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时间:2010-12-27 15:01:51
为推进《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2010年秋季,我委组织开展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成检查组赴安庆、六安等主产市、县进行了抽查。现将各地贯彻实施《条例》情况通报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新修订的《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蚕业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宣传贯彻《条例》,有效维护了蚕种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了蚕桑生产安全。
1、广泛宣传学习《条例》,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条例》的重新修订和实施,为加强我省蚕种管理,维护蚕种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蚕蚕种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丝绸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各地按照我委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将宣传学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用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表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结合生产会议、阳光培训、技术讲座等深入学习《条例》主要内容,在主产乡镇广泛印发《条例》单行本及相关内容的明白纸,做的相关人员人手一册。岳西、潜山、金寨等主产县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还专门制定了《蚕种管理实施办法》、《加强蚕种经营管理的意见》,通过广泛宣传学习,使广大干部和蚕农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的法治氛围正在逐步形成,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
2、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配套办法,加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重新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单位认真进行材料初审和实地考察,在许可条件、许可范围等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截至目前,省、县两级重新审核发放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36个,经检查持证单位已全部在工商部门注册。此外,各地还加大了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单位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了蚕种生产经营行为,岳西县要求蚕种经营单位持证亮照经营,建立预约生产、合同采购、经营档案制度。青阳县加强对蚕种生产单位监管,实行蚕种生产全程质量跟踪,该县连续两年生产的蚕种检疫合格率均达100%。
3、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各级农委和蚕种管理机构结合农资下乡、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全省蚕种市场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行业为主,联合行动,堵疏结合,重点把握春、秋蚕桑生产主要季节,加大蚕种生产流通领域执法。在各季蚕种订购和发种时期,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营造蚕种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的舆论氛围,对经营资格、许可范围、蚕种质量等进行重点查处。岳西、歙县、金寨、潜山、青阳等县农业执法大队对无证经营者开展了多次查处,金寨县近两年上门警告私订蚕种户30多人,依法处理销售“三无”蚕种4人,罚没款6000多元,岳西县2008-2010年共查处蚕种经营违规案件9起。对从外省购进的蚕种,主产县较好的把住了5关:一是供种方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供种方要提供省级蚕种质量检疫合格证明;三是蚕种外包装标识齐全并附有质量合格证;四是要做相关的质量检验检疫并保留样本;五是蚕种经营单位要有调运蚕种和蚕种催青的真实记录,原始资料应保存齐全。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了无证无照蚕种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制售、调入劣质蚕种等违规行为,蚕种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4、加强蚕种质量监督,确保蚕农生产安全。为了确保蚕农生产安全,各级主管部门将蚕种质量监管工作重心前移,强化源头管理:一是督查蚕种生产单位严格按照省地方标准《桑蚕种繁育质量》和《蚕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强化防疫措施制度的落实,确保生产合格蚕种。二是建立蚕种生产经营档案。各季蚕种生产、经营台帐,蚕种入库、催青记录、蚕种分发、孵化率调查,蚕种检疫等资料分项建档,专人管理。三是严格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程序,各生产单位和蚕种冷库都能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省地方蚕种质量标准,加强蚕种检验检疫,对检疫不合格的蚕种坚决销毁,杜绝超毒蚕种流入市场。四是加大蚕种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每年春季对全省原种、一代杂交中种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查覆盖率达50%以上。由于加强了蚕种质量监管,蚕种质量明显提高,连续两年农业部蚕种质检中心来我省进行蚕种质量监督抽查,批合格率都是100%,综合成绩位于全国前列。
虽然,各级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中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律意识淡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少数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无证经营、低价倾销、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蚕种经营秩序。二是行业的特殊性加大了执法难度。由于蚕种具有极强的专一性、时效性和技术性,这些特性给蚕种市场管理、调查取证、查处违法案件带来许多操作上的问题,加大了执法难度。三是农业执法普遍存在力量薄弱、经费缺乏、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四是对蚕种冷库和蚕种场缺乏投入。由于基础薄弱和市场萎缩等因素,蚕种场和蚕种冷库正常运转步履维艰,很难依靠自身的能力进行技改和更新,难以达到《条例》对种场和冷库的要求。
二、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措施意见
1、继续深入宣传贯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主产区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六五”普法的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增强法律意识,在全行业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依法管理蚕种,有效维护蚕种生产和经营正常秩序,促进蚕桑生产健康稳步发展。
2、继续做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年审和换证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蚕种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按程序审核、审批,加强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无证、违法生产经营者,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3、加大蚕种监管力度。继续做好蚕品种鉴定、审定和推广工作,杜绝未审先推现象;严格执行蚕种检疫制度,加强蚕种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保证蚕种质量,为蚕农提供合格放心蚕种;各主产县要继续将蚕种监管列入每年的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生产用种安全。
4、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应尽快落实《条例》有关规定,一是建立蚕种良种补贴制度,鼓励良种繁育与推广。二是对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稳定蚕种生产基础。三是对市场整治、监督抽查及蚕种检疫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蚕种质量安全,促进茧丝绸行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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