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桑合作社】安徽省商务厅等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蚕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来源:安徽蚕桑站
作者:安徽蚕桑站
时间:2010-09-17 14:21:38
各有关市商务局、财政局、农委:
为提升蚕茧质量水平,提高蚕农组织化程度,发挥蚕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蚕农增收,推动我省茧丝绸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商务厅等12委(厅、局)《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皖农合〔2010〕207号)精神,结合我省蚕桑产业发展特点,现就进一步加强蚕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制度建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完善合作社章程。成员要持有统一印制的《成员证》。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备齐公章和财务章。
3.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机构职责明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4.制定决策议事、领导职责分工、社务公开、财务管理、利润分配、成员培训、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在办公场所张贴。
5.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施,具有网络办公环境,具备为成员提供培训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二、实现规模发展
1.扩大桑园种植面积。加强蚕桑基地建设,推进蚕茧生产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合作社桑园面积要达到2000亩以上。
2.提升基地建设水平。严格按照蚕桑生产技术规程进行蚕桑生产,大力普及丰产桑园栽培管理、小蚕共育、省力化饲养、方格蔟营茧、消毒防病等实用新技术,方格蔟推广率达到90%以上。
3.壮大合作组织规模。合作社成员超过200人,其中农民成员数量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带动非成员户200户以上。
4.开展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蚕业循环经济,延长蚕桑产业链条,创新蚕桑产业发展模式,提高蚕桑产业综合效益。
三、强化经营管理
1.依法诚信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2.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实行“二次返利”和保护价收购制度。
3.制定鲜茧收烘质量标准,坚持优质优价,提升蚕茧质量,杜绝收购毛脚茧。
4.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统一注册蚕茧品牌,扩大对外宣传,提高蚕茧知名度。
5.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决定事项要有会议记录并存档。定期向成员公布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
6.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7.设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蚕茧交易情况,基础台账完善。
8.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存放有序,方便查阅。
9.合作社销售额与利润额应逐年增长,成员户与当地同类型非成员户相比,年收入超过25%。
四、实行统一服务
1.统一供应蚕种,并结合当地自然气候条件,选择同一品种,提升茧丝质量。
2.统一采购桑苗、桑蚕药具、化肥等蚕桑生产资料,确保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3.统一鲜茧收烘和销售,改善鲜茧收烘条件,提升收烘质量。扩大产品宣传,建立营销网络。
4.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普及桑蚕种养知识,提高种养水平,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3次。
5.统一蚕桑疫病防治,推广蚕桑疫病综合防治等实用新技术,落实疫病防控人员,完善疫病防控措施,逐步实现科学化种桑养蚕。
五、加大政策支持
1.积极落实政策。各级商务、财政、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商务厅等12委(厅、局)《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皖农合〔2010〕207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引导支持蚕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推进蚕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2.加大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省茧丝绸结构调整资金等扶持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蚕桑专业合作社推进蚕桑产业发展,提高蚕农组织化程度。国家和省级有关蚕桑产业的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蚕桑专业合作社实施。
3.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创造条件,优化蚕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在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缫丝准产证审批等方面重点向蚕桑专业合作社倾斜。
4.鼓励做大做强。鼓励支持蚕桑专业合作社加强蚕桑基地建设、进行丝绸加工、开展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拓国内外市场,努力建成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蚕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动茧丝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通知
一、加强组织制度建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完善合作社章程。成员要持有统一印制的《成员证》。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备齐公章和财务章。
3.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机构职责明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4.制定决策议事、领导职责分工、社务公开、财务管理、利润分配、成员培训、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在办公场所张贴。
5.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施,具有网络办公环境,具备为成员提供培训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二、实现规模发展
1.扩大桑园种植面积。加强蚕桑基地建设,推进蚕茧生产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合作社桑园面积要达到2000亩以上。
2.提升基地建设水平。严格按照蚕桑生产技术规程进行蚕桑生产,大力普及丰产桑园栽培管理、小蚕共育、省力化饲养、方格蔟营茧、消毒防病等实用新技术,方格蔟推广率达到90%以上。
3.壮大合作组织规模。合作社成员超过200人,其中农民成员数量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带动非成员户200户以上。
4.开展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蚕业循环经济,延长蚕桑产业链条,创新蚕桑产业发展模式,提高蚕桑产业综合效益。
三、强化经营管理
1.依法诚信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2.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实行“二次返利”和保护价收购制度。
3.制定鲜茧收烘质量标准,坚持优质优价,提升蚕茧质量,杜绝收购毛脚茧。
4.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统一注册蚕茧品牌,扩大对外宣传,提高蚕茧知名度。
5.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决定事项要有会议记录并存档。定期向成员公布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
6.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7.设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蚕茧交易情况,基础台账完善。
8.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存放有序,方便查阅。
9.合作社销售额与利润额应逐年增长,成员户与当地同类型非成员户相比,年收入超过25%。
四、实行统一服务
1.统一供应蚕种,并结合当地自然气候条件,选择同一品种,提升茧丝质量。
2.统一采购桑苗、桑蚕药具、化肥等蚕桑生产资料,确保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3.统一鲜茧收烘和销售,改善鲜茧收烘条件,提升收烘质量。扩大产品宣传,建立营销网络。
4.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普及桑蚕种养知识,提高种养水平,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3次。
5.统一蚕桑疫病防治,推广蚕桑疫病综合防治等实用新技术,落实疫病防控人员,完善疫病防控措施,逐步实现科学化种桑养蚕。
五、加大政策支持
1.积极落实政策。各级商务、财政、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商务厅等12委(厅、局)《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皖农合〔2010〕207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引导支持蚕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推进蚕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2.加大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省茧丝绸结构调整资金等扶持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蚕桑专业合作社推进蚕桑产业发展,提高蚕农组织化程度。国家和省级有关蚕桑产业的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蚕桑专业合作社实施。
3.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创造条件,优化蚕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在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缫丝准产证审批等方面重点向蚕桑专业合作社倾斜。
4.鼓励做大做强。鼓励支持蚕桑专业合作社加强蚕桑基地建设、进行丝绸加工、开展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拓国内外市场,努力建成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蚕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动茧丝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通知
省 商 务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农 委
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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