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新修订的电子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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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27 15:26:00
各会员:根据广大会员的要求,市场对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经报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修订后的市场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将从2008年9月1日起实行。特此通知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 2008年8月27日 附件: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因市场价格波动,会员持有合同成交价与市场交易价的价差亏损(即当市场交易价低于买方的合同成交价或当市场交易价高于卖方的合同成交价),在进入交收月前,对超过其已支付的购货预付款、交货担保金总额的50%时,必须及时补足其超过的部分。进入交收月后,会员对其持有的交收月合同价差亏损必须全额补足。第五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显示会员可用资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规定的应补金额时,该结果视为结算机构向会员发出的催款通知,会员应及时缴存资金。否则将视作该会员委托市场对其持有的合同有权实行代为转让,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全部由该会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