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English
总部客服电话 : 13506730168 0573-82111407 广西办事处 : 13567378882 湖州办事处 : 13957350021 茧丝公检信息查询
安徽省贯彻国办44号文件情况简报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1-12-14 09:31:00
    经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安徽省经贸委于八月份组织召开了省茧丝绸行业相关部门和茧丝绸生产重点县政府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会议,部署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44号文件精神。
    文件规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资格,由省经贸委按规定条件审查,并征求省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意见后认定、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经营单位持鲜茧收购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省经贸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具有鲜茧收购资格单位的名单及相关情况。从2001年秋季开始,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实行省政府指导价,企业在省级政府指导价上下浮动20%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实际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有关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以及蚕种产销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由省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皖政办[2001]62号文件精神,安徽省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稿),明确规定了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申请、发放办法和资格证书的管理。安徽省农委依照《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对蚕种生产、经营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对现有的蚕种生产单位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省农委发给蚕种生产资格证,并予以公告。蚕种生产资格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全面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蚕种生产资格。持有蚕种生产资格证的单位新建原蚕区,跨地域生产、联合制种必须经有关专家论证确认,并报省农委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对年产3万盒以下的蚕种场实施末位淘汰制,逐步改变蚕种场数量多,规模小的状况。
    二是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由省蚕种质量检验站承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和逾期未经检验、检疫的蚕种,必须在省蚕种检验机构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三是蚕种经营采取以县(市、区)一级为单位,符合条件的由省农委发给蚕种经营资格证,并予以公告。蚕种经营资格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进行审核。蚕种经营实行合同购销制,由销售单位与蚕种生产单位和使用者签定预约购销合同。蚕种经营和生产单位需从省外购进蚕种,应向省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提交报检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使用。
    四是优质茧基地建设,"十五"期间在绩溪、黟县、歙县等12个县建立优质茧基地,总产量占全省85%以上,在皖南、皖西各建一个蚕桑高科技示范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