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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一般规则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1-12-11 11:06:00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1条规定了该协议的一般规则:
  1、该协议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以商品名称及条码协调制度定义的6位数字的纺织品和服装分类清单。
  2、该协议适用的期间是纺织品、服装部门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过渡时期,适用的对象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
  3、各成员方同意给予纺织品、服装的小供应者市场准入方面的实质性的增长,并为纺织品、服装领域的新的参加者提供发展其贸易的机会。此外,还应照顾棉花生产与出口成员方的特殊利益,应对未加入《多种纤维协定》的成员方以特别照顾。上述规定主要体现了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待遇的原则。 
  4、为加快纺织品、服装部门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一体化进程,各成员方应进行持续的、自动的产业调整,防止产生结构的过于单一,以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5、该协议的履行不能妨碍成员方在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各项协议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在附件中规定了该协议适用的详细产品范围,列出了每种产品的6位协调制度编码(Harmonized System),内容包括至少在一个进口国受到《多种纤维协定》限制或类似限制的全部纺织品与服装产品。 
  为了保证《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贯彻执行和以上规则的实施。世贸组织还特别设立一个纺织品监督局。监督局由1名主席和10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所指定的成员方任命,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委员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组成。委员每隔一段时间进行轮换。他们以个人身分行使职权,不代表某个具体成员。货物贸易理事会是纺织品监督局的上级机构。
  纺织品监督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应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各成员方所提供的通报和资料。
  2、在成员方之间就某一问题经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时,监督局应在某一当事成员方的请求下,对该问题进行全面、及时的考虑,并向有关成员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此类建议应通报直接有关的当事方,并通报货物贸易理事会。
  3、在成员方认为不能服从监督局所作的建议时,应在接到建议后1个月内提出。监督局应在充分考虑当事方提出的理由之后,提出其认为合适的进一步建议。若进一步建议提出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则任一当事成员方可将此事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4、货物贸易事理会在一体化进程的每一阶段结束前应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审议。为帮助这类审议,监督局应在每一阶段结束前提前5个月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一份该阶段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