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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规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1-12-10 11:23:00
1.1997年《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θ1997κ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θ1997κ50号)规定,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θ1999κ189号)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来的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退(免)税的计算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