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反倾销应诉新规定1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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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1-12-02 18:18:00
从2001年12月1日起,一部关于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最新法规将开始施行,这就是日前由外经贸部公布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与此同时,相关旧法规废止。包括《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外经贸部1994年部令第1号)、《关于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团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听证会的若干规定》(【1995】外经贸法发223号)和《关于在出口反倾销案件中聘用律师的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法发380号)。
新法规主要适用于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应诉和复审等工作。旨在指导中国企业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如何进行反倾销应诉,鼓励涉案企业在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后积极应诉,以维护中国出口产品的海外市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法规指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应诉组织单位)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应诉程序方面,应诉组织单位得到反倾销调查立案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已知的涉案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贸消息报》上发布通知,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
应诉组织单位应及时召开反倾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通报案件基本情况、介绍调查国反倾销案件调查程序、介绍参加竞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组织竞聘、汇总企业生产和出口情况,初步制订应诉策略。涉案企业应在参加应诉协调会议之前收集整理调查期内涉案产品的成本、生产总量、国内销售价格和向调查国出口的价格及数量等资料。应诉组织单位可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或进行案件交涉。
新法规还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定。</P><P class=hei12>国外对中国产品提出的反补贴调查、市场扰乱、保障措施等调查案件的应诉工作应参照适用新法规。(据新华网)
与此同时,相关旧法规废止。包括《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外经贸部1994年部令第1号)、《关于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团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听证会的若干规定》(【1995】外经贸法发223号)和《关于在出口反倾销案件中聘用律师的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法发380号)。
新法规主要适用于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应诉和复审等工作。旨在指导中国企业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如何进行反倾销应诉,鼓励涉案企业在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后积极应诉,以维护中国出口产品的海外市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法规指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应诉组织单位)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应诉程序方面,应诉组织单位得到反倾销调查立案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已知的涉案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贸消息报》上发布通知,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
应诉组织单位应及时召开反倾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通报案件基本情况、介绍调查国反倾销案件调查程序、介绍参加竞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组织竞聘、汇总企业生产和出口情况,初步制订应诉策略。涉案企业应在参加应诉协调会议之前收集整理调查期内涉案产品的成本、生产总量、国内销售价格和向调查国出口的价格及数量等资料。应诉组织单位可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或进行案件交涉。
新法规还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定。</P><P class=hei12>国外对中国产品提出的反补贴调查、市场扰乱、保障措施等调查案件的应诉工作应参照适用新法规。(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