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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的农业贸易政策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1-11-15 13:07:00
    中国重返世界贸易体系之时正是乌拉圭回合后多边贸易体制对农业贸易约束越来越强之日。Anderson和 Hayami(1986)指出,东亚国家和地区在早期发展中都对农业部门进行很强的保护。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对农业贸易政策制定了严格的规则。这些规则基本上堵塞了中国人世后重新走上类似东亚经济体对农业贸易进行很高保护的老路。WTO规律以及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强烈愿望,使中国的农业政策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关于中国农业贸易政策的讨论大都集中在大宗农产品(如谷物)的进口上,而忽略了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如水果和蔬菜)的大量出口问题。中国这类产品的出口比大宗农产品更具增长潜力,然而后者占据了目前政策讨论的主要位置。中国区域贸易伙伴的农业贸易体制大多是在国际农业政策规制相对薄弱时期建立起来的,关税和非关税保护水平很高。中国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出口面临着很高的国际贸易壁垒。中国入世后将有机会向这些贸易伙伴施加压力,以降低出口贸易壁垒,创造更好的市场准入机会。 
    一、中国的贸易体制 
    改革开放前,中国对外贸易主要由10到16家外贸公司(FTCs)垄断。它们对不同产品进出口实行外贸专营(Lardy,1991)。计划进口量由特定商品的国内供需之间的计划差额决定,计划者按照为进口计划水平筹措资金决定出口水平。FTCS的产品范围对应于负责生产的各专业部门的产品范围。原则上,两者完全受控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改革前,中国贸易体制的一个特点是传统贸易政策工具:如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的作用非常有限。因为计划体制以数量决定为基础,而不是以对价格的行为反应为基矗中国贸易体制的改革有四个主要方向:1.增加适于从事特定商品贸易的企业数量和类型;2.发展间接的贸易政策工具;3.降低并最终取消汇率扭曲;4.改革价格,以便能在引导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作用。 
    改革的主要特点是将集中控制于外贸公司的外贸权力分散化。改革采用的方法是否定商品清单法与肯定清单法(positive list)的结合:政府首先列出一个由指定企业可以进行贸易的商品清单。然后在另一个清单中列出给予一些特定产品贸易权的企业。只有列在这个清单上的企业才能够进行这些特定产品的贸易。随着改革的深入,允许贸易的企业数量和获得贸易权的不同类型的企业数量增加了。 
    具有贸易权的外贸公司数量显著增加了,贸易权也提供给中央政府和地方控制的外贸公司的分公司。从1984年起,这些贸易公司成为法律上独立的经济实体(Kueh,1987),现在这种贸易企业是以较严格的商业规则从事经营活动的(Rozelle et al,1996)。在改革开放初期,合资企业和经济特区的企业被给予贸易权。后来,大的生产企业也开始获得外贸经营权。外贸分权的过程是渐进的,这个趋势与商品逐渐不再受进出口计划的约束是一致的。 
    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引入加工贸易的特别安排。在出口生产中所使用的中间投入的进口几乎完全放开了,在合资企业中资本品的投入也放开了。这些进口项目代表了总进口的非常大一部分,1996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中间投入品几乎占了总进口的一半。 
    进出口许可证措施是1980年引入的,以代替原先贸易专营下强加的控制(Lardy,1991)。许可证的覆盖面最初较小,随着越来越多的贸易脱离了计划过程,它的增长很快,1988年许可证覆盖了2/3的中国进口(Lardy,1991)。从那时起,许可证的覆盖面极大地下降。 
    价格双轨制(或多轨制)是用来降低,乃至最终消除商品价格和汇率扭曲的最初过渡性手段。外汇双轨制包括高估的官方汇率和更高的市场汇率。这种汇率双轨制既不鼓励出口也不鼓励进口,并扭曲了正常贸易(Martin,1993;World Bank1994)。实施一段时间后,留成率(the retentionrates)提高了,出口者接受的汇率与进口者支付的汇率间差距也缩小了,扭曲的程度也降低了。在1994年统一汇率后,这种扭曲彻底取消了。 
    随着改革的进展,相对于计划价格,市场价格的重要性显著增加。以国家固定价格销售的零售商品的比例从1978年的97%下降到了1993年的5%。对农产品而言,尽管一些基础产品(如谷物)仍主要是国家定价,但也仅有10%的总销售是以国家固定价格实现的。 
    据估计,中国现在有权力进行对外贸易的企业超过20万家(East Asia Analytical Unit,1997)。其中绝大部分为三资企业。贸易企业通常限制在允许进行贸易的产品范围之内,但这些企业的商业范围限制实际上是非常自由的。尽管合资和外资企业受制于更严格的产品范围限制,但这些企业的巨大数量意味着相当大一部分企业在中国最重要的产品贸易中都很活跃。因此,愿意进行进出口贸易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将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这些交易。尽管有众多的贸易企业,但许多有权力进行贸易的企业都被严格禁止进行两个商品组的贸易。其中一组属于国家专营,另一组是指定贸易。国家专营体系适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因此毫不奇怪,许多这类产品属于农产品。它们或者是大宗农产品,或者是农业投入品,如化肥。指定贸易体系适用于其他重要的商品范围。国家专营的商品,包括70个关税品种的进口商品和115个关税品种的出口商品。指定贸易的商品主要是进口品,包括229个关税品种。 
    国家专营贸易尽管符合GATT/WTO规则,但如认真考察这种贸易管理手段的绩效,就会发现必须进行改革。国家专营和指定贸易分别占了总进口的11%、7%,二者合计占中国总贸易中非关税壁垒措施所覆盖贸易的一大半。因此,国家专营和指定贸易体制是中国贸易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只是总体制的一小部分,而不是主要的部分。然而,主要农产品贸易严重依赖国家专营贸易的制度增加了人们对中国农业贸易体制透明度的关注(Dixit and Josling,1997)。 
    中国贸易体制的另一个特点是自动进口登记体制。它覆盖了羊毛、烟草和棉花及重要的非农产品,如石油、钢铁、铜、有色金属和聚酯。这一制度和其他贸易措施之间有很大的重叠,其中的一些商品也由国家专营覆盖,另一些由指定贸易,还有一些是由配额和许可证约束的。自动进口登记体制并没有列入上述的非关税壁垒,这只是为了统计的需要。但是,一些官员也把这种手段当做市场需求不足时,确保不导致进口的一种方式。事实上,这样使用市场需求标准就使得自动进口登记制成为一个严重的不透明的非关税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