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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港口收费明年起调整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1-11-07 10:35:00
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最近联合发出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调整外贸港口收费并制定出新标准,归纳起来有“一减三加两调整”。 
  一减: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外贸费规》)第五十九条对近洋航线船舶、货物和集装箱收20%近洋航线附加费的规定。 
  三加: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在现行《外贸费规》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上海港外高桥集装箱码头合资公司成立后,该公司的装卸费按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执行);拖轮费在现行《外贸费规》规定的标准上提高5%;码头、浮筒的生产性泊费在现行《外贸费规》规定的标准上提高15%。 
  两调整:1.各港口对到港的外贸班轮,不应再与船公司签订装卸速遣协议和收取速遣费;对其他外贸船舶和非集装箱货物在港口作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与船公司或货主签订速遣滞期协议。2.各港口可根据本港实际情况,对船公司在港发生的船舶费用(指引航费、移泊费、引航员滞留费、系解缆费、停泊费、拖轮费)和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外贸费规》规定的费率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水平由港航双方协商确定,报交通部、国家计委和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按上述原则修订的《外贸费规》由交通部另行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