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规范行政审批的政府立法在浙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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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1-11-02 09:54:00
中国浙江网11月1日消息 全国第一部规范行政审批的政府立法《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昨天在当地媒体正式公布。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共分三十条,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暂行规定》明确省政府、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地方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规章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但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律、法规设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市、县政府及部门则一律无权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为了约束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履行审批职责,防止审批中的乱作为、不作为,《暂行规定》从审批方式、审批时限、加强监督、建章立制等方面作了规范。未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不得采用颁发许可证、合格证、资格证等证照形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费。
《暂行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严重侵害行政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共分三十条,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暂行规定》明确省政府、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地方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规章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但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律、法规设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市、县政府及部门则一律无权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为了约束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履行审批职责,防止审批中的乱作为、不作为,《暂行规定》从审批方式、审批时限、加强监督、建章立制等方面作了规范。未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不得采用颁发许可证、合格证、资格证等证照形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费。
《暂行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严重侵害行政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