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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将实施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1-12-07 10:04: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当日发布了第59号主席令,公布了新的《商标法》。 新的《商标法》将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新《商标法》包括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及附则等8个部分。 
  《商标法》中指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需要取得服务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商标法》中还对商标的使用及注册的标志做出明确确定,如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国家同意的除外),以及与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岐视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对有违反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及侵权的行为,有关部门将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