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输欧洲纺织品证书管理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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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1-08-11 22:41:00
为进一步规范对欧盟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签发与管理,中国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出通知,重新规定了对欧盟在华纺织品加工贸易复输欧盟出口证书,以及输欧盟纺织品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及管理。
一、关于加工贸易产品复输欧盟
(一)根据中欧双边纺织品协议和双边丝麻制品协议的规定,对于中方企业出口的在中国加工后复进口到欧盟的纺织品,如符合欧盟现行外部加工规定,则不受双边协议规定的被动配额限制,适用由欧盟自主管理的外部加工贸易配额(以下简称OPT配额)。对于符合外部加工贸易规定的复进口,欧盟将事先给欧盟进口商签发『预先进口授权书』
(二)中方企业出口0PT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凭进口商提供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两份)以及相关出口文件,向所属纺织品出口证书签证机关申领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第9栏内应标明『预先进口授权书』的号码。
(三)签证机关在审核『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以及相关出口文件后,为出口企业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在一份『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章,退还出口企业。另一份『预先进口授权书』留存签证机关。
(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OPT配额项下纺织品出口时,须向海关提交加盖签证机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无须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办理出口验放手续。
二、关于原产地证书
(一)根据中欧双边协议规定,中方企业向欧盟出口双边协议项下纺织品(含配额和非配额)时,按不同产品分别向签证机关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发机关申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在发票及其他票据上声明产品系中国原产。上述两类原产地证书只供欧方海关进口时核验。向欧盟出口配额项下纺织品须同时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企业向我海关申报对欧盟的纺织品出口时,海关不再验核原产地证书,对属配额项下纺织品,验核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一、关于加工贸易产品复输欧盟
(一)根据中欧双边纺织品协议和双边丝麻制品协议的规定,对于中方企业出口的在中国加工后复进口到欧盟的纺织品,如符合欧盟现行外部加工规定,则不受双边协议规定的被动配额限制,适用由欧盟自主管理的外部加工贸易配额(以下简称OPT配额)。对于符合外部加工贸易规定的复进口,欧盟将事先给欧盟进口商签发『预先进口授权书』
(二)中方企业出口0PT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凭进口商提供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两份)以及相关出口文件,向所属纺织品出口证书签证机关申领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第9栏内应标明『预先进口授权书』的号码。
(三)签证机关在审核『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以及相关出口文件后,为出口企业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在一份『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章,退还出口企业。另一份『预先进口授权书』留存签证机关。
(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OPT配额项下纺织品出口时,须向海关提交加盖签证机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无须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办理出口验放手续。
二、关于原产地证书
(一)根据中欧双边协议规定,中方企业向欧盟出口双边协议项下纺织品(含配额和非配额)时,按不同产品分别向签证机关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发机关申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在发票及其他票据上声明产品系中国原产。上述两类原产地证书只供欧方海关进口时核验。向欧盟出口配额项下纺织品须同时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企业向我海关申报对欧盟的纺织品出口时,海关不再验核原产地证书,对属配额项下纺织品,验核纺织品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