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蚕种管理办法 促进浙江蚕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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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3-04-27 11:23:00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于去年11月20日公布,并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蚕桑行业的第一个政府规章,也是浙江省农业系统的一件大事。蚕种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浙江蚕桑生产纳入了依法生产、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轨道,必将有效地规范蚕种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效益农业,提高农民收入。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研究贯彻实施蚕种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4月7日至8日,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和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在杭州召开了由全省重点市县蚕桑业务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蚕种生产与经营单位共110名代表参加的蚕种管理工作会议。
浙江省是全国蚕茧的主产区,是我国最重要的丝绸产品生产与出口基地。蚕桑生产是浙江农业的传统优势产业,直接关系到全省70多万户养蚕农户,特别是优势区域地区的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蚕种作为蚕桑生产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具有唯一性、计划性、同一性、技术性等特点。随着全省蚕种饲养量的大幅度下降,造成了蚕种生产能力的严重过剩,产销失衡。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健全,蚕种生产继续沿用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已严重滞后于新的形势,科研、生产、经营等部门之间,蚕种供应部门与使用者之间,矛盾增加,冲突增多。个别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由于受利益机制的驱动,盲目生产,擅自经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蚕种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蚕农的利益,制约了蚕种行业的健康。今后随着蚕种场改制的全面到位,蚕种产销管理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大。这些新的矛盾产生的原因,关键是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护,无法可依,突出表现在管理主体不明确和对违反生产经营行为难以处罚两方面上。《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首次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了浙江蚕种行业。明确了蚕种管理主体,规定蚕种管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明确了蚕品种科技创新与推广,强调依法保护蚕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蚕种质资源;规范了蚕种生产、经营的许可制度,以依法稳定蚕种产销秩序;明确界定了蚕种质量含义,对不合格蚕种的三种形式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封存、销毁的职权,依法加强了对蚕种质量监督;明确了处罚细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总而言之,《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的施行,对改变浙江蚕种行业无法可依的现状,维护蚕农利益,促进蚕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要求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办法》精神,切实提高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的紧迫性、主动性。要精心组织,开展广泛宣传活动;要深入学习,提高执行《办法》的自觉性;要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要严格执行《蚕种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违反行为。要继续贯彻执行“资格认定、分级管理、合同订购、统一供种”的生产和经营制度。各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省蚕种业协会签订的自律公约,加强自律。各级蚕种业务部门要与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研究落实执行蚕种管理办法的各项措施。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蚕种管理办法,打击蚕种违反活动,作为今年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各蚕种冷库要按照《办法》赋予的职责,担负起蚕种进出库管理的责任;同时,如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也将承担相应处罚责任。要开展执法活动,根据各地的实际,选择有针对性的重点,处理典型案例,通过严格执法来进一步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通过《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的实施,全面开创浙江蚕种行业的新局面,促进浙江蚕业生产稳定健康的发展。
浙江省是全国蚕茧的主产区,是我国最重要的丝绸产品生产与出口基地。蚕桑生产是浙江农业的传统优势产业,直接关系到全省70多万户养蚕农户,特别是优势区域地区的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蚕种作为蚕桑生产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具有唯一性、计划性、同一性、技术性等特点。随着全省蚕种饲养量的大幅度下降,造成了蚕种生产能力的严重过剩,产销失衡。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健全,蚕种生产继续沿用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已严重滞后于新的形势,科研、生产、经营等部门之间,蚕种供应部门与使用者之间,矛盾增加,冲突增多。个别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由于受利益机制的驱动,盲目生产,擅自经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蚕种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蚕农的利益,制约了蚕种行业的健康。今后随着蚕种场改制的全面到位,蚕种产销管理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大。这些新的矛盾产生的原因,关键是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护,无法可依,突出表现在管理主体不明确和对违反生产经营行为难以处罚两方面上。《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首次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了浙江蚕种行业。明确了蚕种管理主体,规定蚕种管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明确了蚕品种科技创新与推广,强调依法保护蚕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蚕种质资源;规范了蚕种生产、经营的许可制度,以依法稳定蚕种产销秩序;明确界定了蚕种质量含义,对不合格蚕种的三种形式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封存、销毁的职权,依法加强了对蚕种质量监督;明确了处罚细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总而言之,《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的施行,对改变浙江蚕种行业无法可依的现状,维护蚕农利益,促进蚕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要求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办法》精神,切实提高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的紧迫性、主动性。要精心组织,开展广泛宣传活动;要深入学习,提高执行《办法》的自觉性;要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要严格执行《蚕种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违反行为。要继续贯彻执行“资格认定、分级管理、合同订购、统一供种”的生产和经营制度。各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省蚕种业协会签订的自律公约,加强自律。各级蚕种业务部门要与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研究落实执行蚕种管理办法的各项措施。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蚕种管理办法,打击蚕种违反活动,作为今年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各蚕种冷库要按照《办法》赋予的职责,担负起蚕种进出库管理的责任;同时,如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也将承担相应处罚责任。要开展执法活动,根据各地的实际,选择有针对性的重点,处理典型案例,通过严格执法来进一步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通过《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的实施,全面开创浙江蚕种行业的新局面,促进浙江蚕业生产稳定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