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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厅韦祖汉副厅长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7-05-23 13:48:00
加强宣传 强化落实
   全面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韦祖汉

        (2007年5月21日)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区法制建设又一重大成果,对推动我区桑蚕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产生积极影响。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颁布,是我区桑蚕产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我区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这部政府规章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区蚕种管理,促进我区桑蚕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近年来,我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优势农业产业发展的部署,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东桑西移”茧丝绸产业战略性调整的机遇,积极推进桑蚕产业发展,实现了跨越式增长,在2005年蚕茧产量跃居全国第一位的基础上,2006年继续保持快速的发展势头,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蚕茧产量和农民收入显著提高,全年桑园面积达180.6万亩,养蚕505.39万张,蚕茧产量18.5万吨,继续雄居全国第一。与此同时,我区茧丝绸加工业也在蓬勃发展,缫丝加工企业已发展到61家,缫丝机已达14.5万绪,具备年产丝1万吨的生产能力,缫丝加工能力已位居全国第五位。目前,全区桑蚕年工农业生产总值已达120亿元,其中,76.27万户农民养蚕卖茧收入达44.86亿元,户均养蚕收入达5882元。桑蚕产业已经成为我区新兴的优势产业,在促进农民增收和壮大县域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已明确提出要把桑蚕产业发展成为继蔗糖产业之后在全国乃至全球都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区桑蚕产业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这部政府规章充分体现了蚕种是桑蚕产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的理念,并从蚕种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用途专一、生产超前等特殊性出发,作出了许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规定。全面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推动我区桑蚕产业加快向现代优势产业方向迈进;有利于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优质蚕种的有效供应;有利于保护蚕农的合法权益和积极性,推动桑蚕产业可持续发展。各级农业部门一定从打造全国乃至全球优势产业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依法履行好职责,切实学习好、宣传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区桑蚕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提高依法促进桑蚕产业发展的工作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为依据,参照了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借鉴了四川、浙江、江苏、安徽等蚕种管理地方立法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充分考虑了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立足广西桑蚕产业实际,从加强蚕种管理出发,进一步完善了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具有许多创新之举。各级农业部门和广大农村工作干部要原原本本、逐条逐款地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相关规定,为确保该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基础。特别要重点把握好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认真落实区外引种制度。我区桑蚕产业发展迅猛,桑园面积每年递增20%左右,外省蚕种已经成为我区生产用种的一个有效补充。但近年由于引进品种不适宜我区高温多湿气候造成养蚕失败而引发纠纷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对从区外引进蚕品种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引进一代杂交种和原种的备案时间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切实加强从区外引进蚕种的管理,防止由此造成蚕农损失而引发社会安定问题发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二)依法规范小蚕共育行为。广西小蚕商品化走在全国前列,是区别于其他各养蚕省的一大特点,明确规范小蚕共育管理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把商品小蚕共育列入管理范围,并明确规定了共育商品小蚕的备案管理制度和应当具备的共育条件。在实践中各地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不断规范小蚕共育行为。

  (三)严格落实蚕种冷库管理制度。蚕种冷库管理是蚕种质量管理的一大关口,必须高度重视并强化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对蚕种冷藏、浸酸生产的许可和蚕种冷库管理作出了更明晰、可操作性更强的具体规定,各地在实践中一定要将其落实到位,杜绝因蚕种冷库管理不善而导致微粒子病疫情蔓延和暴发的问题出现。

  (四)切实加强微粒子病的强制检疫。家蚕微粒子病是一种对桑蚕产业有毁灭性危害的传染病,世界各养蚕国均把家蚕微粒子病列为检疫对象。因此微粒子病检疫是蚕种管理的重中之重。微粒子病母蛾检疫及成品卵检疫是两个不同阶段的检疫。《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蚕种实行微粒子病强制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蚕种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烧毁;蚕种检疫半年度合格率低于85%的,要责令生产单位限期整改。这些规定不仅在保护我区蚕桑产业健康发展上很有针对性,而且可操作性也很强,各级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坚决控制蚕种微粒子病的发生和蔓延。

  (五)认真落实蚕种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建立蚕种生产、经营档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对我区蚕种生产、经营者和商品小蚕共育者提出的又一具体要求,只有认真落实这些规定,才能有效追溯蚕饲养过程中发生的蚕种质量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整改,不断提升我区蚕种总体质量水平,所以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加强检查,确保该项制度落实到位。

  三、精心组织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推动我区桑蚕产业健康发展

  现在离《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不到半个月了,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这次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该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迅速行动起来,认真组织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各项宣传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专题讲座、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组织送法下乡、开展知识竞赛、编排群众喜闻乐见的乡土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切实把其送到基层、送到农户。要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促进桑蚕产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依法促进桑蚕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各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该办法的精神实质。为了帮助广大基层干部更好地掌握、理解该办法的精神实质,新闻发布会结束后,自治区农业厅将马上举办一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培训班。希望各级农业部门也要切实抓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培训农业部门干部、业务指导人员、乡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要通过培训,使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增强其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其社会责任感;使蚕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自觉向正规渠道订购蚕种的习惯,学会认清蚕种包装标识和蚕种质量标识,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蚕种能主动举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执法者增强其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正确行使《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管理职责,引导和促进桑蚕产业健康发展。

  三要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首先要认真做好蚕种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办理蚕种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第二要完善蚕种质量监督抽查制度,通过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的质量监督,杜绝伪劣蚕种在市场流通。第三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针对当前蚕种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源头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执法高压态势,为有效维护蚕农合法权益,推动蚕桑产业健康发展,构筑强有力的支撑。

  同志们,贯彻实施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是一件关系到能否实现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打造桑蚕产业强省目标的大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农业部门将始终坚持尽职尽责,愿与各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这部政府规章贯彻好实施好。我们坚信,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我区的蚕桑产业明天会更好。

  谢谢大家!

信息来源:广西蚕业推广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