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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蚕业产业化探索的几种模式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6-12-26 09:54:00

  浙江是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劳动成本的提高、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蚕业区际竞争的加剧,使浙江茧丝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的保持,面临着巨大压力。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蚕业产业化是进一步发挥与增强浙江茧丝绸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引导与支持下,从1998年开始,浙江部分市、县根据当地实际,进行了各种蚕茧产业化的探索与实践。其代表性的模式有:1、以丝绸龙头企业为主体,联合蚕桑大户组建“公司+农户”模式的淳安县茧丝绸总公司;2、以蚕茧收购部门为主体组建“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的磐安县蚕桑专业合作社;3、以蚕农为主体自愿组建“专业合作社”模式的建德市大同蚕桑专业合作社。

  一、淳安县的“公司+农户”模式

  1998年淳安县茧丝绸总公司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蚕茧经营与生产协作章程》,确立了以“公司+农户”为模式的蚕桑产业化建设思路。章程对“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蚕农入股条件、双方权利义务、核算分红返利等制定了具体条款。其核心内容是:加入该协作组织的蚕农实行科学种桑养蚕,努力提高茧质,必须把蚕茧投售到该公司的茧站,公司则做好全程配套服务;蚕茧经营有利润时,蚕农可参加第二次分红;蚕茧经营亏损或无利时,由公司付给蚕农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股金利息。

  目前,全县共有1.2万户蚕农加入协作组织,入股数9181股,入股蚕农总数已占全县总量的70%。至2004年底,已兑现红利和利息341万元人民币。为更好地规范公司与蚕农的行为,2001年初又在“公司+农户”基础上,推行“合同蚕业”。公司承诺实行“价高随行就市,价低补偿保护”政策,在合同期(5年)内给蚕农提供凡干壳量9.6g的鲜茧,不低于16元/kg的最低保护价;同时,为蚕农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要求蚕农必须使用公司推广的桑、蚕新品种,生产的蚕茧须全额投售到指定茧站,并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向公司交纳200元的保证金。“合同蚕业”明确了公司和蚕农的义务与违约责任,强化了公司与蚕农的法律关系,从而受到广大蚕农欢迎。至今,已有1.95万户蚕农签订了“蚕业合同”,合同户的蚕茧生产量占全县总产量90%。

  以合同制为核心的“公司+农户”模式取得了显著的绩效:首先促进了蚕业稳步发展,淳安县2003年饲养蚕种10.3万盒,生产蚕茧4208t,蚕茧产值7370万元,分别比1997年增长85.5%、107.1%和121.7%,6年平均蚕茧产量年增幅15%以上。同时,也促进了全县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发展,9个蚕桑强乡镇的蚕农户均桑园面积由1997年的1.2亩扩大到2.4亩,产茧达183kg。二是提高了蚕茧质量, 淳安的蚕茧质量综合指标连续6年名列全省前茅,方格蔟茧量占全年总茧量的98%以上。由于茧质的提高,每年缫丝企业节约成本不少于300万元,公司茧丝期货经营可增收100多万元,蚕农增收600万元左右,达到贸工农共赢的局面。 三是增加了农民收入,稳定了生产基地。2001年9月以 来,蚕茧市场行情持续疲软,公司及时启动保护伞,2002年又给蚕农提供补偿保护525万元;2003年春茧对农结算价达14.92元/kg,比全省平均高3.48元/kg;在前几年茧丝行情好时,蚕农还享受到了公司的分红200万元。同时,每年公司拿出一定资金用于桑苗款补贴、成片桑园基地的发展奖励、方格蔟价格补贴和养蚕新技术推广,近6年共投入资金800万元。

  二、磐安县的“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

  1998年,由磐安县新渥供销社牵头,吸收全县养蚕大户组建了蚕桑专业合作社。它是集蚕桑生产、蚕茧收购、加工、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一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生产经营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由磐安县供销联合社控股,每个社员各入股100元,并建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法人治理机构。合作社为蚕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负责统一供应蚕种和桑苗,统一供应蚕用物资,统一技术辅导;社员可享受发展新桑园和建设养蚕大棚补助,以及蚕茧保护价收购,蚕茧经营利润二次分配等权利。

  合作社创建以来,以发展蚕业生产为首要任务,通过实行民主化管理、组织化运作、社会化服务,推广“3+1(3亩桑园加1个大棚)”大棚养蚕新模式,使蚕农收入稳步增加,发展蚕业热情日趋高涨。社员数由1998年的212户,增加到2004年的1 327户,全县桑园面积、蚕种饲养量和蚕茧产量分别由2000年的1935亩、4585盒和168t,增加到2003年4080亩、6790盒和257t。

  三、 建德市的“蚕农专业合作社”模式

  建德市大同镇徐韩村两委班子针对全市蚕茧收烘没有主渠道、蚕茧价格起伏大、农民种桑养蚕积极性受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本村蚕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建德市《大同蚕桑专业合作社章程》,首批吸收137户农产入社,于2001年4月成立了大同蚕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是以徐韩村的蚕农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通过3年来的运作,发展了高标准的蚕桑基地620亩,建立了桑苗基地,出圃了农桑新品种苗150万株,开辟了一条农民增收渠道;投资22万元兴建茧站,参与了蚕茧收烘经营;规定每方格蔟茧比草笼茧高2元/kg,并可获鲜上茧返利款0.8元/kg,促进了蚕茧质量的明显提高;社员充分享受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每发展1亩桑园补助150元,使用方格蔟,每张蚕种补助40元,新建养蚕大棚,每只补助500元,累计得到扶持资金22.55万元。

  从以上蚕业产业化模式的实践可以看出,它们都有一个具有蚕茧加工与经营权的龙头组织,可利用实行优质优价收购政策以及减少中间环节费用等获取的利润实施返利政策,从而受到蚕农的欢迎;都体现了蚕农的自愿积极参与原则,来吸收蚕农入股或入社;都具有健全的组织和运行机制,重视并扶持蚕桑生产基地发展,注重提高蚕茧质量,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服务于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龙头组织都有稳定的蚕茧生产基地,对蚕茧收购实行优质优价,从而避免了产销波动,提高了组织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但也存在各自的缺陷,如“公司+农户”模式主要体现在:①市场风险更多地集中在龙头企业,若是企业市场竞争失利,则整个产业链都会受到影响;②利益分配关系也影响到整个产业的稳定性,当市场价高于协议价时,有些蚕农可能会不遵守合同而把蚕茧卖到其他地方;反之,则公司也会产生压价收购的想法,但法律对公司的约束往往要强于对千家万户的蚕农的约束,公司只具有将蚕农开除出产业化组织的制裁手段。

  信息来源:四川蚕业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