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欧盟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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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03-05 08:24:00
2003年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产品提起了两起反倾销诉讼,一是5月22日欧盟对原产于澳大利亚、中国和巴基斯坦的聚酯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二是12月19日对原产于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聚酯短纤维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3年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产品提起了两起反倾销诉讼,一是5月22日欧盟对原产于澳大利亚、中国和巴基斯坦的聚酯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在欧盟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76020(特性黏度为78ml/g或更高)和39076080(其它);二是12月19日对原产于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聚酯短纤维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5032000,本案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11月30日。
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
自1978年欧共体对华糖精反倾销成功以来,欧盟已成为世界上对华反倾销最多的地区,90年代以后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占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件的70%以上,中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第一大立案对象,这表明欧盟正在更加频繁地使用反倾销作为限制中国出口的工具。虽然自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其“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去除,但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并没有因此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据统计,截至2002年12月31日,欧盟正在实施的反倾销案174起,反补贴案19起。其中,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共37起(32起征收最终税、1起执行价格承诺、4起正在调查中),有23起反倾销案处于新立案调查或复审调查中。
对华特殊反倾销体制
1998年4月27日欧盟委员会确定中国不再属于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属于“特殊市场经济”国家。改变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虽然是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重大转变,但主要还是法律形式上的变化,中国仍不被认为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企业必须提交充分的能说明自己产品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证据,以争取获得以本国产品价格为参考的资格。这些证据必须符合下列五个标准:一是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反映市场价值;二是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本,该账本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三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购销账本、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四是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自主地位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五是货币兑换汇率由市场决定。
企业应采取不同策略
努力申请“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欧盟列举的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情况及被拒绝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国内市场销售限制;二是供货商完全或大部分由国家控制或协议从国营供货商购买原材料;三是从事易货贸易;四是会计账目未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五是财务报表不完整;六是公司在中国亏本销售;七是只支付很少的土地使用费;八是公司全部或部分国有;九是国有资产评估的严重扭曲,使国有资产向公司转让是造成企业财政状况的扭曲;十是公司未申请市场经济待遇。
在未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的情况下,中国出口商有必要申请“分别裁决”。如果中国被裁决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常常是对中国所有公司的产品适用一个统一的反倾销税率,而不会给予某个出口商个案待遇。个案待遇意味着可以运用出口商中国国内的价格和成本作为反倾销幅度的依据,从而确定适用于该出口商自己的反倾销税率。在是否给予中国应诉公司个案待遇的问题上,欧盟1996年7月才制定了一个内部掌握的8条标准:一是企业的大部分股份为非国有,公司管理层中没有政府官员;二是公司用地是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从国家购买或租用;三是公司有权自行雇佣和解雇员工,并自行决定其工资;四是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和投入具有全面的控制权;五是公司的公共设施,如水电等,有合同保证;六是(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和撤回投资有所保证;七是公司自行决定出口价格;八是公司自主经营,国内外销售不受任何限制。
从以上理论可以得到几个启示:一是出口商具备或基本具备申请市场经济或分别裁决条件的,一定要按期提出申请;二是生产商(出口商)应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开展生产经营,特别是建立一套规范的合乎国际标准的财务制度,并申请国际审计;三是大力调整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提升产品附加值,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中进行过度竞争;四是积极调整投资战略,适时有选择地到国外投资设厂,以此绕过反倾销壁垒;五是企业、行业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熟悉国际贸易规则,迅速建立一支过硬的反倾销队伍。
2003年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产品提起了两起反倾销诉讼,一是5月22日欧盟对原产于澳大利亚、中国和巴基斯坦的聚酯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在欧盟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76020(特性黏度为78ml/g或更高)和39076080(其它);二是12月19日对原产于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聚酯短纤维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5032000,本案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11月30日。
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
自1978年欧共体对华糖精反倾销成功以来,欧盟已成为世界上对华反倾销最多的地区,90年代以后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占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件的70%以上,中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第一大立案对象,这表明欧盟正在更加频繁地使用反倾销作为限制中国出口的工具。虽然自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其“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去除,但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并没有因此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据统计,截至2002年12月31日,欧盟正在实施的反倾销案174起,反补贴案19起。其中,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共37起(32起征收最终税、1起执行价格承诺、4起正在调查中),有23起反倾销案处于新立案调查或复审调查中。
对华特殊反倾销体制
1998年4月27日欧盟委员会确定中国不再属于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属于“特殊市场经济”国家。改变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虽然是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重大转变,但主要还是法律形式上的变化,中国仍不被认为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企业必须提交充分的能说明自己产品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证据,以争取获得以本国产品价格为参考的资格。这些证据必须符合下列五个标准:一是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反映市场价值;二是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本,该账本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三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购销账本、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四是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自主地位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五是货币兑换汇率由市场决定。
企业应采取不同策略
努力申请“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欧盟列举的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情况及被拒绝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国内市场销售限制;二是供货商完全或大部分由国家控制或协议从国营供货商购买原材料;三是从事易货贸易;四是会计账目未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五是财务报表不完整;六是公司在中国亏本销售;七是只支付很少的土地使用费;八是公司全部或部分国有;九是国有资产评估的严重扭曲,使国有资产向公司转让是造成企业财政状况的扭曲;十是公司未申请市场经济待遇。
在未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的情况下,中国出口商有必要申请“分别裁决”。如果中国被裁决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常常是对中国所有公司的产品适用一个统一的反倾销税率,而不会给予某个出口商个案待遇。个案待遇意味着可以运用出口商中国国内的价格和成本作为反倾销幅度的依据,从而确定适用于该出口商自己的反倾销税率。在是否给予中国应诉公司个案待遇的问题上,欧盟1996年7月才制定了一个内部掌握的8条标准:一是企业的大部分股份为非国有,公司管理层中没有政府官员;二是公司用地是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从国家购买或租用;三是公司有权自行雇佣和解雇员工,并自行决定其工资;四是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和投入具有全面的控制权;五是公司的公共设施,如水电等,有合同保证;六是(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和撤回投资有所保证;七是公司自行决定出口价格;八是公司自主经营,国内外销售不受任何限制。
从以上理论可以得到几个启示:一是出口商具备或基本具备申请市场经济或分别裁决条件的,一定要按期提出申请;二是生产商(出口商)应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开展生产经营,特别是建立一套规范的合乎国际标准的财务制度,并申请国际审计;三是大力调整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提升产品附加值,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中进行过度竞争;四是积极调整投资战略,适时有选择地到国外投资设厂,以此绕过反倾销壁垒;五是企业、行业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熟悉国际贸易规则,迅速建立一支过硬的反倾销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