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蚕茧收购资格认定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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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3-09-15 07:21:00
蚕茧收购资格的认定,体现蚕茧资源有序社会管理,对营造蚕业产业化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十分必要。根据WTO基本框架协议,到2005年茧丝绸市场要全面开放,时间已经过半,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准备。这中,抓住本年度蚕茧收购资格届期已满需要重新认定之际,按照WTO的原则改革适应,缩小差距,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WTO对我国现行蚕茧收购体制带来巨大冲击。
现行蚕茧收购体制,以加入WTO之前的文件为依据,存在着巨大的观念差异。这个体制的基调是,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的茧丝绸公司和丝厂经营,将行政授权的蚕茧许可经营资质,框死在主体农民之外的丝绸公司嫡系之中,属于垄断经济范畴。这种权力经济,假“一体化”之名,将行政区域内的蚕茧作为自身廉价资源,与民争利。对基础产业而言,摘走了蚕茧经营利益,造成农业产业化公益性政策目标实施的障碍,导致优茧老区加快衰退,而新兴产区则陷入缺乏投入的困难之中;对茧丝绸行业而言,蚕茧资源利用区域性固步自封,影响市场经济必须的资源合理流转优化配置,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和优秀丝绸企业弱化的尴尬局面;对丝绸外贸而言,却为他们的低价抛售赢得价位空间,落得了个反倾销的制裁。这些在当今茧价颠簸周而复始、蚕区抗衡能力削弱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疲化之中,后果已经凸显。任何一项制度一旦僵死,就成为社会发展的羁绊。如若这种垄断经济不从市场中有序退出,我们是绝难应对WTO的挑战的。
二、对应策略应尽快缩小与WTO原则的差距。
加入WTO以来,各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发生了企业转制、农归农口的深刻变化。所谓的一体化,大多只是个享有行政特权的单一性“蚕茧贩卖公司”,以及作为有权丝厂廉价茧源的,作为有权单位创收渠道的,在与民争利上具有同一性,在强化垄断地位上具有排他性。以WTO最为普遍遵守的非岐视性和公平竞争原则来对照,显然现行蚕茧收购经营及其经营权认可范围,是岐视性的和不公正的。
这些既得利益集团的自利刚性是很难改变的。我们要缩小与WTO的差距,即使会议文件再多,文人笔墨再浓,要其响应号召,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是办不到的,这是行政性垄断的特征所决定的。如若我们放开视野巡察四方,厚待农民的能有几何?只可谓寥寥无几。我们尽快缩小并决心消除与WTO原则的差距,对应策略的重中之重,就是如何处理这些具有行政垄断地位的特殊利益集团问题。这中,重要的还不是方法,而是决心,要下决心把他们从“贵族降为平民”,这是我们迈向市场经济的决定性一关。
三、改革的根本方向是“还政于民。”
我国加入WTO之后,蚕茧流通的改革滞后其它农产品,形成产业与时势的反差,面临巨大的改革任务。任何社会管理的改革都要在制度上与时俱进,改革的重点涉及违背WTO原则的问题,涉及更多的是卡农民的问题,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和立足点还在于“还政于民”。
“还政于民”,是社会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质的飞跃。要“还政于民”必须从人民利益出发,采取茧丝绸全程以干茧为界,前道后道公益性市场性目标分离导向,实现蚕茧收购经营公益性目标这个大构架,在组织形式上、资格认定上、经营运作上和利益分配上,充分体现代表农民利益的公益性政策目标。
1、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让农民自己代表自己。
“公司+农民”,并不“放之四海皆准”;相反,有着明显行业局限性和蚕业制约性的“难言之隐”。尽管农户家庭生产的鲜茧必须经过烘茧环节处理才能上市,单家独户办不到;但是,这种简单加工,农户联合起来完全能办到。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农民蚕茧合作社遍布江南蚕区,江南著名的开弦弓丝厂也是农民合作组织办的。最近二年,江浙新出现了一些农民蚕茧合作社,从中激发的主体农民的积极性是“公司+农民”无法比拟的。我们抉择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有着经营权和鲜茧处理这两个概念。如若以农民丧失经营权为代价来解决鲜茧变干茧的问题,带来的回报只是不投入、不服务、不分利这些解决不了的弊端,不如农产农销,让农民自己代表自己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功的实践表明,这是解决了产业主体登上蚕茧流通舞台的大难题,解决了难能可贵的农民优化产业的积极性问题,还直接面向市场,出现了精简中间环节降低运作成本的可喜变化,可谓全方位皆优,代表着中国蚕业未来的希望,是到了公司仁让之时了。
但是,农民蚕茧合作社的发育及其组织行业协会,必然受到既得利益集团排它性的制约。只有砸开这个“紧箍”,才能应运而生,是必将星火燎原,势如破竹的。
2、调整利益格局,代收代烘代表农民利益。
在农民蚕茧合作社尚未得以及时普及的当前,十分重要的是,解决既得利益集团与民争利的垄断机制问题。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和服务者,首先必须完全退出蚕茧经营领域,不再搞分利上交、索贡的黑箱操作;要下决心转变机制,确定代收代烘性质,将有权经营单位转变为服务体,确定经营利益70%以上归农的扛子,按照不同地区产业状况分别利益分配走向,优茧老区可以较多比例搞两次分配,新兴地区可以较多比例解决共同性设施建设的投入问题,都要有一定比例投入蚕茧质量的提高,将摘走的经营利益回归产业的优化。建国以后的相当一段时期里,蚕茧就是搞代收代烘的,曾经走过这一条成功的路。如若这个公益性目标得以实施,我国茧丝绸经受入世的挑战就大有希望。
3、放开蚕茧经营,实行资格认可公益性定位。
当前,正在制定新一轮的《蚕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细则》。其收购渠道和认可条件的规定,是在为适应WTO的对应方略而定位,关联国际市场综合竞争力的增强还是衰退,事关重大。这方面,由于长期地、顽固地形式的巨大观念差异,我们已经丧失了二年宝贵时间,落得了全盘被动。在当今最后的准备时间里,在来自国际威胁迫近之时,只有彻底打破凭籍原有文件的管理框框,才能按照WTO公平与非岐视性原则发放通向2005年的许可证。
新一轮的资格认定,当从“以官治官”转变为“以民治官”。在资格认可条件上,要将农产农销、代收代烘作为首要条件,凡具有农民通过或签署的非盈利性章程、协议、合同的,方能予以申报;在收购渠道上,则彻底打破丝绸系统垄断,向全社会开放,凡具备公益性依据和收购场所、设施、资金条件者,以农民蚕茧合作社为首选对象,丝绸公司、缫丝厂、农服中心、供销社及其它单位,都可以平等地位作为进入蚕茧购销经营领域的备选对象,最终由主体农民抉择;凡是当地农民出售鲜茧得不到公益性保障的,允许跨行业、跨地区与当地农民签订公益性协议,界入收购;凡在获得许可证之后的经营中,没有兑现公益性承诺的,只要有农民举报,有关部门可随时吊销许可证,取消其蚕茧收购资格。对蚕茧收购价位的指导,宜取消不科学的茧级定价方式,推行干茧缫丝计价,抽测后议价,使农民获得正确的市场信息导向。对于干茧销售渠道,当地鲜茧不一定出售当地丝厂,宜制定丝厂综合评判分级标准,推动优胜劣汰,引导蚕茧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WTO对我国现行蚕茧收购体制带来巨大冲击。
现行蚕茧收购体制,以加入WTO之前的文件为依据,存在着巨大的观念差异。这个体制的基调是,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的茧丝绸公司和丝厂经营,将行政授权的蚕茧许可经营资质,框死在主体农民之外的丝绸公司嫡系之中,属于垄断经济范畴。这种权力经济,假“一体化”之名,将行政区域内的蚕茧作为自身廉价资源,与民争利。对基础产业而言,摘走了蚕茧经营利益,造成农业产业化公益性政策目标实施的障碍,导致优茧老区加快衰退,而新兴产区则陷入缺乏投入的困难之中;对茧丝绸行业而言,蚕茧资源利用区域性固步自封,影响市场经济必须的资源合理流转优化配置,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和优秀丝绸企业弱化的尴尬局面;对丝绸外贸而言,却为他们的低价抛售赢得价位空间,落得了个反倾销的制裁。这些在当今茧价颠簸周而复始、蚕区抗衡能力削弱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疲化之中,后果已经凸显。任何一项制度一旦僵死,就成为社会发展的羁绊。如若这种垄断经济不从市场中有序退出,我们是绝难应对WTO的挑战的。
二、对应策略应尽快缩小与WTO原则的差距。
加入WTO以来,各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发生了企业转制、农归农口的深刻变化。所谓的一体化,大多只是个享有行政特权的单一性“蚕茧贩卖公司”,以及作为有权丝厂廉价茧源的,作为有权单位创收渠道的,在与民争利上具有同一性,在强化垄断地位上具有排他性。以WTO最为普遍遵守的非岐视性和公平竞争原则来对照,显然现行蚕茧收购经营及其经营权认可范围,是岐视性的和不公正的。
这些既得利益集团的自利刚性是很难改变的。我们要缩小与WTO的差距,即使会议文件再多,文人笔墨再浓,要其响应号召,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是办不到的,这是行政性垄断的特征所决定的。如若我们放开视野巡察四方,厚待农民的能有几何?只可谓寥寥无几。我们尽快缩小并决心消除与WTO原则的差距,对应策略的重中之重,就是如何处理这些具有行政垄断地位的特殊利益集团问题。这中,重要的还不是方法,而是决心,要下决心把他们从“贵族降为平民”,这是我们迈向市场经济的决定性一关。
三、改革的根本方向是“还政于民。”
我国加入WTO之后,蚕茧流通的改革滞后其它农产品,形成产业与时势的反差,面临巨大的改革任务。任何社会管理的改革都要在制度上与时俱进,改革的重点涉及违背WTO原则的问题,涉及更多的是卡农民的问题,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和立足点还在于“还政于民”。
“还政于民”,是社会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质的飞跃。要“还政于民”必须从人民利益出发,采取茧丝绸全程以干茧为界,前道后道公益性市场性目标分离导向,实现蚕茧收购经营公益性目标这个大构架,在组织形式上、资格认定上、经营运作上和利益分配上,充分体现代表农民利益的公益性政策目标。
1、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让农民自己代表自己。
“公司+农民”,并不“放之四海皆准”;相反,有着明显行业局限性和蚕业制约性的“难言之隐”。尽管农户家庭生产的鲜茧必须经过烘茧环节处理才能上市,单家独户办不到;但是,这种简单加工,农户联合起来完全能办到。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农民蚕茧合作社遍布江南蚕区,江南著名的开弦弓丝厂也是农民合作组织办的。最近二年,江浙新出现了一些农民蚕茧合作社,从中激发的主体农民的积极性是“公司+农民”无法比拟的。我们抉择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有着经营权和鲜茧处理这两个概念。如若以农民丧失经营权为代价来解决鲜茧变干茧的问题,带来的回报只是不投入、不服务、不分利这些解决不了的弊端,不如农产农销,让农民自己代表自己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功的实践表明,这是解决了产业主体登上蚕茧流通舞台的大难题,解决了难能可贵的农民优化产业的积极性问题,还直接面向市场,出现了精简中间环节降低运作成本的可喜变化,可谓全方位皆优,代表着中国蚕业未来的希望,是到了公司仁让之时了。
但是,农民蚕茧合作社的发育及其组织行业协会,必然受到既得利益集团排它性的制约。只有砸开这个“紧箍”,才能应运而生,是必将星火燎原,势如破竹的。
2、调整利益格局,代收代烘代表农民利益。
在农民蚕茧合作社尚未得以及时普及的当前,十分重要的是,解决既得利益集团与民争利的垄断机制问题。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和服务者,首先必须完全退出蚕茧经营领域,不再搞分利上交、索贡的黑箱操作;要下决心转变机制,确定代收代烘性质,将有权经营单位转变为服务体,确定经营利益70%以上归农的扛子,按照不同地区产业状况分别利益分配走向,优茧老区可以较多比例搞两次分配,新兴地区可以较多比例解决共同性设施建设的投入问题,都要有一定比例投入蚕茧质量的提高,将摘走的经营利益回归产业的优化。建国以后的相当一段时期里,蚕茧就是搞代收代烘的,曾经走过这一条成功的路。如若这个公益性目标得以实施,我国茧丝绸经受入世的挑战就大有希望。
3、放开蚕茧经营,实行资格认可公益性定位。
当前,正在制定新一轮的《蚕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细则》。其收购渠道和认可条件的规定,是在为适应WTO的对应方略而定位,关联国际市场综合竞争力的增强还是衰退,事关重大。这方面,由于长期地、顽固地形式的巨大观念差异,我们已经丧失了二年宝贵时间,落得了全盘被动。在当今最后的准备时间里,在来自国际威胁迫近之时,只有彻底打破凭籍原有文件的管理框框,才能按照WTO公平与非岐视性原则发放通向2005年的许可证。
新一轮的资格认定,当从“以官治官”转变为“以民治官”。在资格认可条件上,要将农产农销、代收代烘作为首要条件,凡具有农民通过或签署的非盈利性章程、协议、合同的,方能予以申报;在收购渠道上,则彻底打破丝绸系统垄断,向全社会开放,凡具备公益性依据和收购场所、设施、资金条件者,以农民蚕茧合作社为首选对象,丝绸公司、缫丝厂、农服中心、供销社及其它单位,都可以平等地位作为进入蚕茧购销经营领域的备选对象,最终由主体农民抉择;凡是当地农民出售鲜茧得不到公益性保障的,允许跨行业、跨地区与当地农民签订公益性协议,界入收购;凡在获得许可证之后的经营中,没有兑现公益性承诺的,只要有农民举报,有关部门可随时吊销许可证,取消其蚕茧收购资格。对蚕茧收购价位的指导,宜取消不科学的茧级定价方式,推行干茧缫丝计价,抽测后议价,使农民获得正确的市场信息导向。对于干茧销售渠道,当地鲜茧不一定出售当地丝厂,宜制定丝厂综合评判分级标准,推动优胜劣汰,引导蚕茧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