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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从三方面预防无单放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3-09-29 07:52:00
近几年来,无单放货问题日益严重,给不少企业带来很大损失。专家普遍认为,由于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企业避免无单放货的发生应从三方面加以预防。
  无单放货有三种形式,一是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承运人出于尽快交货目的,将货物无任何担保地放给与其有业务关系或本是该货物的买主却无力付款赎单的提货人;二是承运人凭保函将货物交给提单所载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三是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合谋放货,欺诈真正的提单持有人。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我国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到八成以上,且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与日俱增,在此情况下,无单放货事件更易发生。上海海事法院的数据显示,1999年到2000年,上海共受理此类案件55件,涉案金额7200万元。
  有关专家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几乎没有开展“提单保险”业务,相应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加上司法实践有很大难度,一旦发生无单放货事件,企业很难追回损失,因此防止无单放货的发生应以事前预防为好。具体讲,企业可从三方面加以预防。
  一是不轻易接受指定的无船承运人。江苏货主协会顾问赵谷增指出,目前发生的无单放货案件基本上都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串通起来对托运人进行欺骗,因此,当国外买家指定了无船承运人后,托运人应尽力拒绝。如果买家坚持使用指定的无船承运人,那么托运人就要设法了解客户的具体情况。根据交通部出台的《无船承运管理办法》,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80万元的保证金。如果查明没有登记和交纳保证金,托货人可以拒绝国外公司的要求,避免因急于出货而最终造成巨额损失。
  二是托运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坚持先到款后发货,并坚持货款到齐后发货,这就要求托运人对正本提单进行严格管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国外无船承运人可以签发提单,银行没有义务对其进行调查,因此承运人可以进行无单放货。安徽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助理卜训义对记者说,他们很清楚管理提单的重要性,但是企业没有精力也不愿在整个过程中对提单进行监督。对此,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副会长蔡家祥认为,货主一旦不掌握提单,也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托货人如果要求凭银行流转的提单来提货,货代就会起到约束无船承运
人的作用。一般情况下,银行在对无单放货的预防上并没有起到作用,但在托运人对其约束后可以对风险有所控制。
  三是事前要做好风险转移。托运人在贸易前要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因为有些情况保险公司不一定负责赔偿,应在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后再投保,以保证发生无单放货后可以补损。国内许多企业都在盼望保险公司能够出台相关的责任险。目前,国际上有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例如国际联合保赔协会专门做货代责任险,其中包括承运人业务险,而国内保险公司对此业务还很不熟悉,很多保险公司想把其作为一项新业务进行开拓,却缺少制定保费的标准,无从下手。
  业内人士还指出,当事前预防失效后,托运人还应掌握在无单放货发生初期的处理技巧。当发现承运人有无单放货迹象后,托运人通常都会先找收货人追要货款。但此时收货人会使用一些手段与托运人签订协议,例如分期付款协议。而许多案例表明,一旦货款未齐之前到货,收货人常常会拒绝支付余款。在无望从收货人处得到货款后,托运人会让承运人负责,但此时责任已经与承运人无关,因为买卖双方已经有了协议,就等于托运人自身承认了无单放货。赵谷增提醒托运人,一旦发现承运人有无单放货迹象,不要与客户签订协议,使之成为法律上的证据,应该先弄清楚具体情况,收集有关的资料和证据,通过法院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