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纺织业提出特别保障申请 中国应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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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2-11-15 11:38:00
美国纺织品生产者协会ATMI近日向美国当局提交了申请,要求美国对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施行特别保障措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这是美国纺织产业首次的“纺织品特保”申请。同时,这也为中国纺织产业提供了一次重要的机会,如果积极应诉,创造有关判例,则有可能在美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上否决当前和将来的“纺织品特保”诉求。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条款规定了如何施行特定产品的过渡保障机制,以及在有关的程序和裁决中应当适用的标准。这些条款以数量为焦点,实行“市场扰乱标准”,并定义为“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美国,只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颁布了有关的条例,包含了如何执行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有关程序。通过传统的201保障措施的调查和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显然已经将这些有关程序模式化,并对程序执行的各个阶段适当通告,提供公众评议的机会。最近的踏板传动器案(pedal actuator)就是通过这一有关程序裁决的首例案件。非常不利的是,中国企业在这起案件中败诉,案件现在已提交美国总统,决定是否对中国的相关进口产品实施惩罚性的贸易保护措施。
但是,关于纺织品/服装的特别保障措施,类似却又不同于上述针对中国特定产品的保障措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工作组报告相关条款阐明,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
1.只适用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在WTO纺织品和服装协定下的纺织品和服装。
2.如果一WTO成员认为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该WTO成员请求磋商,保障措施将正式启动,但该市场扰乱标准并未进一步定义。
3.没有关于起诉权资格规定,即要求当事方必须为有关供给商、生产商或者产业工人,方可提起该程序;不仅如此,也没有任何有关提出正式申请所须的要求的规定。
4.一俟收到磋商请求,中国必须自动限制对有关成员的出口,将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107.5%羊毛产品类别为106%
5.该磋商请求必须包括“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
(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
(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
6.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因此,如果中国不同意有关的限制措施要求,该限制措施仍与最初的限制一致。
7.有关限制措施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除非有关成员与中国之间另有议定),但是有关的措施可以立即再次启动。
上述工作组报告中的条款,并没有指明哪一个机关有权受理纺织品/服装特别保障措施。但是对于美国,显然的选择是美国纺织品协定施行委员会(CITA)。因此,尽快向CITA提交中国认为必须在“详细事实说明”中陈述的有关事宜,这一点对中国非常的重要,这包括了几个问题:哪些产品构成“相似产品”,如何分析从中国进口产品的地位(即:中国产品进口与发生市场扰乱的因果关系程度),其他国家进口的显著性,进口总额的增减的显著性,非中国进口的显著性,以及中国进口的显著性。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应当主张对“纺织品特保”适用与“特定产品过渡保障机制”一致的标准。由于该“详细事实说明”为必须经过纺织品监督机构TMB/世界贸易组织(WTO)审查的事项。而尽可能详实的有关数据是对案件公平裁决的重要保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条款规定了如何施行特定产品的过渡保障机制,以及在有关的程序和裁决中应当适用的标准。这些条款以数量为焦点,实行“市场扰乱标准”,并定义为“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美国,只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颁布了有关的条例,包含了如何执行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有关程序。通过传统的201保障措施的调查和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显然已经将这些有关程序模式化,并对程序执行的各个阶段适当通告,提供公众评议的机会。最近的踏板传动器案(pedal actuator)就是通过这一有关程序裁决的首例案件。非常不利的是,中国企业在这起案件中败诉,案件现在已提交美国总统,决定是否对中国的相关进口产品实施惩罚性的贸易保护措施。
但是,关于纺织品/服装的特别保障措施,类似却又不同于上述针对中国特定产品的保障措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工作组报告相关条款阐明,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
1.只适用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在WTO纺织品和服装协定下的纺织品和服装。
2.如果一WTO成员认为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该WTO成员请求磋商,保障措施将正式启动,但该市场扰乱标准并未进一步定义。
3.没有关于起诉权资格规定,即要求当事方必须为有关供给商、生产商或者产业工人,方可提起该程序;不仅如此,也没有任何有关提出正式申请所须的要求的规定。
4.一俟收到磋商请求,中国必须自动限制对有关成员的出口,将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107.5%羊毛产品类别为106%
5.该磋商请求必须包括“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
(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
(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
6.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因此,如果中国不同意有关的限制措施要求,该限制措施仍与最初的限制一致。
7.有关限制措施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除非有关成员与中国之间另有议定),但是有关的措施可以立即再次启动。
上述工作组报告中的条款,并没有指明哪一个机关有权受理纺织品/服装特别保障措施。但是对于美国,显然的选择是美国纺织品协定施行委员会(CITA)。因此,尽快向CITA提交中国认为必须在“详细事实说明”中陈述的有关事宜,这一点对中国非常的重要,这包括了几个问题:哪些产品构成“相似产品”,如何分析从中国进口产品的地位(即:中国产品进口与发生市场扰乱的因果关系程度),其他国家进口的显著性,进口总额的增减的显著性,非中国进口的显著性,以及中国进口的显著性。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应当主张对“纺织品特保”适用与“特定产品过渡保障机制”一致的标准。由于该“详细事实说明”为必须经过纺织品监督机构TMB/世界贸易组织(WTO)审查的事项。而尽可能详实的有关数据是对案件公平裁决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