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规避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其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9-01-14 10:52:00
欧盟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反倾销规避立法的国家,早在1968年,欧共体就在其第802/68号条例的第6条对反倾销规避作出了规定。1987年6月欧共体对其反倾销法进行修改,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针对规避行为的条例,即欧共体第1761/87号条例,确定了对在欧共体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权力。1995年欧盟通过的第384/96号条例对原反倾销条例中有关反规避的内容又作了重大修订,扩大了规避的范围。2004年3月13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公布的461/2004号反倾销条例再一次对其反倾销规避制度作了重大修订。欧盟是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我国企业遭受反规避调查的重灾区,因此,欧盟反倾销规避制度的发展变化对我国的对欧贸易有重大影响。
欧盟反倾销规避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内容
欧盟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反规避立法的国家,1968年欧共体第802/68号条例的第6条规定:“任何一个已建立的加工设施或工厂,如果从已获得的事实中有理由推断,其建立的唯一目标是为了规避欧共体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适用于来自特定国家之货物的规定,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考虑依第5条(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赋予如此生产之货物为生产国之货物”。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出口商为规避欧共体法律而将产品转移到他国生产的行为。1987年6月欧共体对其反倾销法进行修改,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针对规避行为的条例,即欧共体第1761/87号条例,确定了对在欧共体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权力。这一原则通常称为“改锥规则”(Screwdriver rules),或“组装规则”(Assembly rules)。1988年欧共体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又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则。
1995年欧盟通过的第384/96号条例对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中有关反规避的内容又作了重大修订,扩大了规避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组装规避,还包括了其它各种为逃避交纳反倾销税所作的贸易方式的变化。该条例规定:“当发生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时,依照本规则征收的反倾销税应扩大适用于从第三国进口的相似产品或其零部件。规避是指第三国与共同体之间一种发生于实践、过程或行为的贸易方式的变化,对此除了旨在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之外没有充分正当的原因或经济理由,并且有证据表明,由于装配完成的产品的价格或数量,使对相同产品所征的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正在受到损害,并且此等装配产品的价格相对此前对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确认的正常价值,存在倾销的证据。”在组装规避方面也作了扩大,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在欧盟或第三国进行的某种装配经营被视为规避现行的反倾销措施:(1)这一经营是在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后或在即将开始发起调查之前开始或迅速扩大的,并且有关的零部件来自这个面临反倾销税的国家;(2)这些零部件构成装配产品的零部件总价值的60%或60%以上,然而,如果这些零部件在装配或完成过程中的增值大于生产成本的25%,则决不应视为发生了规避;(3)有证据表明,由于装配完成的产品的价格或数量,使对相同产品所征的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正在受到损害,并且此等装配产品的价格相对此前对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确认的正常价值,存在倾销的证据。另外,在程序法方面,也作了一些修订。较之以前的反倾销条例,该条例对反规避措施的规定更加具体、更为严密、更具可操作性。
2004年3月13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公布的461/2004号反倾销条例再一次对反规避制度作了重大发展,新条例规定:1.当发生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时,反倾销税应扩大适用于来自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进口,无论其是否经过稍微改变;或者来自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的经稍微改变的相同产品的进口;或者相同产品的零件的进口。2.当规避行为发生时,无论相关进口产品是被统一征收反倾销税,还是享受个别关税待遇,都必须受反规避条款的约束。
3.将规避方式或行为拓宽至如下几种:(1)在不改变涉案产品基本特征的情况下,使涉案产品的税号发生变化,从受制于反倾销措施的税号逃避到正常情况下没有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的税号;(2)通过第三国转运至欧盟;(3)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之间对他们的销售模式或者渠道进行重组,以便通过低税率的出口商来出口高税率的生产商或者出口商的产品;(4)简单组装。4.在受到调查的规避行为发生在欧盟境外的情况下,如果涉案生产商能够证明他们与适用反规避措施的生产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欧委会认定他们不存在规避行为,则可以批准这些生产商的豁免申请;在受到调查的规避行为发生在欧盟境内的情况下,如果欧盟进口商能够证明他们与适用反规避措施的生产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则可以批准这些进口商的豁免申请。此外,新条例还对豁免的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欧盟反规避立法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欧盟是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我国企业遭受反规避调查的重灾区,其反规避立法不断强化的趋势,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会产生严重影响。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达14起之多。因为初级工业制成品在我国出口商品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大,而初级工业制成品会有多种改装形式,其后续发展潜力巨大。一项初级制成品受到反倾销制裁后,其后续产品就很有可能受到反规避调查,此种调查将会跟随此制成品的不断发展而延伸,影响深远。反之,一项制成品受到反倾销制裁,也会连带影响到有关产品零部件的出口。尤其是欧盟新的反规避法律扩大了组装规避的主体,取消对从事此等装配、生产活动的生产者与面临反倾销税的相同产品的出口商有某种关系或联系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是与面临反倾销税的相同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关系的企业,只要其它条件符合,也可成为规避行为的主体,要面对欧盟的反规避调查,欧盟针对我国自行车零部件的反规避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面对欧盟新的反规避法律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出口企业可以采取的应对策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努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价格,以减少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可能。目前,我国的出口产品以工业制成品为主,但是其中相当部分的产品是低层次、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靠低廉的价格取胜,这就给一些国家对我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提供了借口。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当改变经营策略,树立以质取胜的观念,通过改进出口产品的质量,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达到提高出口价格,扩大出口创汇的目的。其次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出口市场秩序,培养品牌,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出口价格,防止恶性竞争,预防倾销行为的发生。如果没有反倾销调查在先,也就不会遭遇反规避调查。第三是加强与政府和法律界的配合,积极应对反规避调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企业应增强守法意识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积极主动应诉,利用法律途径,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另外,积极寻求政府对企业参加反倾销和反规避诉讼的指导和引导,许多企业对国外反倾销和反规避法律不熟悉,在反倾销和反规避案件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应对反倾销和反规避表面上是一种企业的行为,实际上渗透着政府的行为,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虽然许多企业已对反倾销运用比较自如,政府也仍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此外,还要积极争取法律界对企业应对反规避调查的支持,邀请法律界人士更多地参与到国际反倾销和反规避的诉讼中。国际反倾销、反规避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复杂,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要提供许多材料和证据,企业仅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参与这样复杂的过程,这就需要法律人士积极介入,给予有力的支持,以争取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信息来源:纺织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