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反倾销调查当局在对华反倾销中的不合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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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2-12 14:01:00
自从我国入世之后,印度已经成为对华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反倾销案件涉及化工,纺织,轻工,机电等上百种商品,而且由于印度国内反倾销规则的不健全,导致印度调查当局对反倾销的裁决随意性过大,其不合理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信息披露不符合WTO的规定
印度商工部经常违反《反倾销协定》第12条“关于公告和裁定的说明”,没有将反倾销调查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及时公告,使得利害关系方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得立案和调查的信息,也就是说,印度商工部从信息渠道和答辩时间上剥夺了或者降低了中国企业抗辩乃至胜诉的机会。
印度商工部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一般是通知中国驻印度使馆商务处,再由商务处通知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和相关进出口商会,然后再由商会通知企业应诉。但是在印度官方网站上往往查不到印度对华反倾销立案和调查信息。同时,印度商工部对调查进行的过程,包括初裁和终裁公告也往往不在官方网站上刊登,从而导致了企业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取有关信息和提出充分的抗辩意见。在个别案件中,印度调查当局还会采取“倒签日期”的方式,人为缩短我应诉企业递交答卷的期限。
同时,印度商工部对于印度国内产业提供的公开信息,也常常不向应诉企业披露。
二、随意拖延调查时间
我们以印度对华塑料眼镜镜片案件所经历的整个调查过程为例:
◆ 2002年8月27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出口于中国和中国台北的塑胶光学镜片提起反倾销调查,要求答卷必须在发布立案公告之日起40天内提交到印度商工部,即问卷回答的截止日期是2002年10月6日;
◆ 2002年9月23日,企业获得立案信息,但不清楚具体情况;
◆ 2002年9月26日,律师通过印度合作律师事务所,取得了印度商工部的立案公告和印度国内产业的申请书;
◆ 2002年10月6日,印度合作律师按照印度商工部的要求提交了答卷;
提交答卷之后,律师以印度商工部主管当局没有给中国涉案企业公平待遇为由,向印度商工部提出了延期申请,要求印度商工部将问卷回答的时限延长。印度商工部于10月16日发布公告,同意将提交答卷的最后期限延长到11月1日;
◆ 2002年11月1日,根据三家应诉公司提供的补充材料,律师对最初的答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11月1日将最后答卷提交给印度商工部。同时,律师就产品排除问题向商工部提出了抗辩意见;
◆ 2003年6月12日,印度商工部向三家应诉公司发放了“市场经济调查问卷”,以确定三家应诉企业是否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印度合作律师于7月12日向印度商工部递交了答卷;
◆ 2003年7月31日,印度商工部作出初裁(距离立案已经近一年的时间);
◆ 2003年10月13日,印度商工部举行了听证会,律师代表三家应诉公司参加了听证会;
◆ 2003年的11月4日至11月13日,印度商工部来中国对三家应诉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 2004年1月22日,印度商工部对塑料眼镜镜片反倾销案做出终裁裁决,决定对三家企业不征收反倾销税(距离立案已经17个月)。
三、模糊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在纯碱、塑料眼镜镜片等案件中,印度调查机关有意将原材料、生产工序以及用途不同的产品混为同一种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导致中国企业不能确定被调查产品而无法应诉,或者是正常价值被高估。在印度的立案公告中甚至出现产品名称拼写错误的情况,给中国涉案企业的应诉带来很大阻碍。
在关于中国重烧镁(DBM)的案子中,进口产品氧化镁的含量是90%~92% ,硅含量低于4%,而印度没有生产过此类规格的重烧镁。问题在于印度生产的氧化镁含量在80%~90%且杂质含量高的DBM是否为相似产品。根据商工部的评述,调查中的产品特性没有必要与进口的产品完全吻合,而事实是,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在商业和技术上替代了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
在塑料眼镜镜片中,印度商工部关于涉案产品调查范围的界定是十分模糊的。在计算中国企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采用了一种价格更高的CR39原材料的国际市场价格来计算 (中国企业实际使用的是PMMA材料,而其价格仅为CR39原材料的十分之一)。因此,在指导企业回答问卷的同时,我们也收集组织了有关涉案产品原材料生产和销售的信息。在递交答卷后,律师对印度商工部采用CR39原材料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做法提出了抗辩,要求将中国出口的PMMA产品排除在本次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外,或者重新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这一抗辩最终为印度商工部所接受。
四、迫于国内政治压力,不给中国应诉企业公平待遇
反倾销应诉,不仅是事实信息和应诉技巧的较量,也常常为政治力量所左右。举一个例子,如果印度国内某企业曾经支持过印度某政要(比如,商工部的部长)的竞选,这个案子就不可避免的被过多的政治因素所左右。我们在印度对华帘子布反倾销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2003年10月29日,印度商工部应国内产业要求,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帘子布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宁波两家公司积极应诉。2003年11月27日,律师抵达宁波,实地采集证据、制定应诉策略并填写问卷。2003年12月29日,在对答卷进行反复检查、核对、修改后,正式答卷由印度合作律师提交印度商工部,最终答卷长达506页。
在此后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律师积极向印度商工部寻求沟通与交流,但印度商工部采取了极度不合作的态度,拒绝向律师透露该案的进展情况。2004年6月30日,印度商工部突然公布了对帘子布反倾销案的初裁,拒绝给予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认为中国出口的帘子布对印度存在倾销,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印度商工部裁定中国应诉和不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1%,并建议每吨征收690美元的反倾销税。2004年7月6日,随同初裁裁决,印度商工部还向应诉企业发送了补充问卷。
在对初裁进行仔细研究后,律师发现其中存在着许多不公正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程序不透明、未给企业充分的陈述机会、将企业要求保密的信息在公开版本的初裁中对外公布、对企业提交的数据无理地全部不予采纳、采用错误网站的信息来判断应诉企业的股权结构等等。
为纠正印度商工部的不正确做法并争取公平裁决,律师一方面准备抗辩材料,一方面积极联系中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请求政府进行外交交涉以保护应诉企业利益。
在此后3个月的时间内,应诉各利益相关方为争取公平裁决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有:
2004年7月10日,律师向印度商工部提交了针对初裁裁决的书面的反驳意见并代表企业将印度商工部初裁上诉至印度高等法院;
2004年7月13日,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通过驻印度使馆商务处向印度商工部就本案初裁中存在的种种违反《WTO反倾销协议》的作法发文交涉;
2004年9月1日,中国商务部官员、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代表、中国驻印度大使馆商务处官员、应诉企业代表和代理律师,赴印度参加了听证会。中国商务部官员代表中国政府在听证会上做了强有力的发言,表示了对本案的高度关注,指出了印度商工部调查机关在初裁中的一些不公正、不透明的作法,并表示将就本案在政府间进行磋商。律师也代表企业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发言。听证会一直延续到晚上9点钟才结束;
2004年11月4日至10日,印度商工部对应诉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本案中,由于印度申诉方力量十分强大(印度第三大财团),对印度商工部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政治因素成为影响本案裁决结果的主要原因。为帮助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争取公平待遇,中国政府多次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表示了对本案的关注,尤其是中国政府派代表参加印度商工部召开的听证会并进行发言,尚属首次。
本案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非市场经济问题”,也是最能反映本案显示公平的一面。印度于2002年1月4日修订了反倾销法,重新界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假定某国(比如中国)在任何WTO成员国前三年反倾销调查中已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体制,那么印度就视该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印度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十分笼统,仅在其《关税法》附件1的第8段有所涉及。其中不仅缺乏涉案企业如何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程序性规定,其相关实体规定也十分笼统模糊,甚至将国家的市场经济标准和企业的市场经济标准混为一谈。从实践上来看,只有在应诉企业主动进行市场经济抗辩,调查机关才会发出市场经济调查问卷。在本案中,应诉的两家企业,在递交出口商答卷的同时就递交了市场经济答卷和相关材料,证明企业自始自终都是民营企业,没有任何国有成分。然而,印度商工部为了不给这两家企业市场经济待遇,不惜无理使用错误的网站信息(拒不采用应诉企业提供的资料)来判断应诉企业的所有权结构。
最终本案经政府、商会不断交涉,印度商工部于2005年4月27日发布终裁(实际上,早在3月7日,印度商工部就拟好了终裁报告),应诉企业获得了分别税率,但是印度调查当局仍然拒绝授予我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和印度都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的大国,在世界市场上存在着较大的竞争关系,尤其是近些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营工业和轻工产业的发展,在出口环节上给印度的国内产业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因此,印度不得不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来打击中国的出口,减少中国出口产品对印度相关国内产业的冲击。从2002年至今的立案数目总体来看,印度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和频率名列各国之首,成为WTO成员对华实施反倾销调查的主力军。因此,加强对印度反倾销立法的研究和抗辩,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保护中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信息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