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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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6-05 11:38:00
多年以来,我国出口企业频遭国外的反倾销调查。面对国外的反倾销,不少涉案企业勇打“洋官司”,取得了可喜的战果。但就整体而言,还有相当一部分涉案企业应诉不积极,而且应诉的成功率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涉案的出口企业无钱打“洋官司”。针对这一情况,我认为很有必要分行业设立 反倾销应诉基金。
(一)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的基本构想
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历史案例看,他们的反倾销指控一般都是针对某一大类产品,如彩电、自行车、玩具、鞋类、纺织品等等。这类指控所涉及的范围往往是全国各地的多家同类出口企业。根据这一特点,反倾销应诉基金的设立应以全国性的行业为基础进行。具体做法是:
(1)对所有的出口企业,按所归属的行业进行分类登记、造册,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常规性的工作,对于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十分重要。
(2)对所有的出口企业,由海关代各行业协会统一按出口商品总价值的3%征收反倾销应诉费。
(3)出口企业所交纳的这笔费用属于出资企业所有,由行业协会集中统一管理。
(4)行业协会对于所筹措的经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只能专门用于出口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时的应诉费用,具有基金性质,可定名为反倾销应诉基金。
(5)为反倾销应诉基金的筹资额设定一个最高数值。一旦达到这个最高数值后,就可暂停征收。由于敏感类商品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大,而且应诉的难度也大,应诉基金最高限额可确定为1000万元人民币。非敏感类商品的应诉基金的最高限额可确定为600万元人民币。
(6)如果每一行业协会所筹集的资金达到预设的最高数值后便立即停止征收。此时如果遇有新的出口企业,对于新加盟的出口企业比照原有企业的待遇征收一定数量的资金。
(7)某出口企业如果转产别的商品,因此而隶属于另一行业协会,那么该出口企业有权退回交纳在原行业协会的反倾销应诉费,再按规定向新加盟的行业协会交纳反倾销应诉费。
(8)一旦国外对某一出口商品发起反倾销,所属行业协会就要立即组织涉案企业应诉,并在有关企业、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提取必需数量的资金用于反倾销应诉的开支。
(9)当某一行业所筹措的反倾销应诉基金由于支付反倾销应诉费而低于预设最高数值时,便可重新启动征收程序,直到额满为止。
(二)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的理由
为什么要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呢?需要从国际比较、现实选择和公平考量三个维度进行论述。
1、国际比较
就目前所查阅的资料看,其他国家确定还没有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的先例。面对反倾销应诉,我国率先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是否恰当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就我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的情况作一番比较。
其一,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之害最惨烈的国家。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所遭遇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占全世界总量的12%以上,最高时的比例超过15%。这是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所未遇到的棘手问题。就发展的趋势看,由于世界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潮泛滥,估计针对贸易规模正在迅速扩张的中国的反倾销会有增无减。要遏制住这个势头,我国的涉案企业必须奋起应诉,而应诉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有资金。恰恰在这一关节点上,我们是薄弱环节,改变这一现状的快捷路径就是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
其二,我国存在多元经济成分,众多的出口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有现象,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清一色的私有制(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所有制实质上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私有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同一种所有制形式中的出口企业,在遭遇到外部的反倾销调查时,对包括筹措反倾销应诉资金在内的各项工作都很容易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而处于不同所有制形式下的出口企业,在遇到外部的反倾销调查时,要协调起来就相对难些,尤其是要临时筹集反倾销应诉资金,更是难上加难。为了提高应诉率和应诉的胜诉率,我们亟待设置反倾销应诉基金。
2、现实选择
透过欧盟对我国的铸铁井盖反倾销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感觉到在我国各个行业协会中设置反倾销应诉基金的迫切性。
2004年4月30日,欧盟正式立案对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铸铁井盖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此案涉及到全国20多个省市的1000多家出口企业。由于各出口企业的出口规模极不相同,利益相关的程度也很不一致,表现在应诉的态度上也是千差万别。一些出口大户积极组织电话会,并在北京聚会商讨,但最终因为应诉费的征收问题而未能达成统一的方案。一些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在应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国有企业积极应诉,而一些小型企业,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不愿意参加应诉,其结果极不理想。以湖南省为例,当时湖南省的10家涉案企业有9家被征收了反倾销税,只有一家企业是零税率。
面对如此多的涉案企业,除了设置反倾销应诉基金外,不论采取其他任何方式去组织应诉,难度都是非常大的,而且成本是非常高昂的,效率是十分低下的。而一旦设置了反倾销应诉基金,所有同类出口企业按出口量多少交纳了费用,他们自然而然地都成了应诉主体,都会积极推动应诉工作。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就是集中精力找出有利的证据,聘请最佳的律师去应诉、陈述和抗辩,而不必把精力浪费在无谓的协调上。这是制度安排所带来的高效。
对于行业协会来说,增加了为出口企业提供反倾销应诉服务方面的工作,协会的工作内容会更加丰富,更加充实,而且也会变得更加有凝聚力和号召力。
3、公平考量
按照上述方案设置反倾销应诉基金,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公平问题。
第一,解决了“搭便车”的问题。我们的不少涉案企业之所以不积极应诉,主要是他们从自身的眼前利益考虑所造成的。他们认为,国外发动的反倾销调查,是针对生产和出口同一类产品的众多企业的。在众多的企业中,总有积极参加应诉的。别人应诉成功了,自己的企业跟着分享胜利的果实;别人应诉失败了,应诉成本由别人负担,自己没有直接的损失。这种“搭便车”的思想是非常有害的。一是不利于统一对外,难于保住已经花了巨大精力开拓的国际市场。二是对积极应诉者的一种打击,起着不良的示范作用,最终结果只能是误己误人,以国家贸易利益的净损失为代价。在设置了反倾销应诉基金的条件下,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再“搭便车”,因为此办法从机制上彻底堵住了搭便车的通道。
第二,解决了负担不均的问题。各出口企业的出口规模极不相同,在反倾销应诉中,怎样分摊应诉费,这是一个令各参加应诉的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在企业出口时,各行业协会通过海关按出口商品总价值的3%统一收取费用,然后根据实际的费用支出按比例分摊。这个办法有效地解决了负担不均的问题。所有涉案企业都承担与自己的出口份额相对应的应诉费用,既公平,又合理。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阶段,必须尽快设置反倾销应诉基金,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贸易的利益。
信息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