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反倾销调查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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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1-13 10:36:00
近年来,尤其我国入世之后,印度逐渐成为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最多的国家。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越来越多的涉案中国企业认识到只有积极的应诉才能保住或扩大现有的出口市场。但是,由于我国入世议定书15条的承诺,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将我国应诉企业视为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不采用应诉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和国内销售数据来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而是采取不合理的是替代国价格(往往是印度国内价格)来计算中国应诉企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因此,中国出口企业在印度反倾销调查中取得零税率或是低税率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在于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只有应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印度调查机关才会采用该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和国内销售数据来确定该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而该企业才可能获得一个较低的税率。
以下将结合我会法律和培训部组织中国企业应诉印度反倾销具体实践以及典型案例,对中国企业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方面做一些探讨。
一、印度反倾销规则对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规定
现行的《1995年关税(简称“规则”)》附件一对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附件一第8条(1)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任何被调查机关认定为没有遵循有关成本或价格构成的市场原则的国家,因此上述国家的产品销售价格不能反映该产品的公平价值。按照附件一第8条(2)规定,任何国家如果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前3年中,被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或其他WTO成员国的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印度调查机关可以在反倾销调查开始时,假设该国家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显然,依据这一规定,在目前阶段任何印度反倾销调查开始时,中国都会被“假设”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但是,附件一第8条(2)同时也规定了被假设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或者是来自这些国家的应诉企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来推翻这一“假设”。具体来说,如果应诉企业可以提出充分的书面证据证明本企业符合附件一第8条(3)规定的4条市场经济标准,即:
应诉公司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料、技术、人工)、产出、销售和投资方面的决策都是依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市场信号做出,而不受中国政府的干涉;投入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都基本反映了市场价格;
应诉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因该国以前的非市场经济体制而发生重大扭曲,特别是有关折旧、摊销、易货交易和补偿贸易的情况;
应诉公司适用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管辖,能够保证应诉公司持续稳定的经营;
应诉公司所采用的汇率是市场汇率。
则应诉企业就可以获得市场经济企业的待遇。
在近年来的反倾销调查,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地位的调查和裁决,2005年,印度调查机关已经将市场经济地位问卷完全从出口商问卷中独立出来,与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市场经济地位问卷已经相差无几。
从近几年中国企业应诉印度反倾销调查的案件看,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有两个特点:第一,印度调查机关有关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法规和调查方法日趋完善,这在客观上有助于减少调查官员在调查过程中的主观臆断,保证了应诉企业的权益;第二,由于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以及近年来中印关系的改善和中印经贸交流的增多,印度调查官员在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方面也更为宽松。
二、印度调查当局授予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主要理由:
根据近年来的反倾销案件裁决来看,印度调查当局给予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理由主要如下:
1、企业拥有独立经营权,在机器设备、原料、燃料、零部件、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的充分独立的采购权;自主决定销售渠道等;
2、企业接受外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而且审计结果表明其财务报表符合中国的会计制度;
3、中国法律中有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该企业;
4、企业以市场价格购买各种所需的生产要素,没有政府的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均实质上反映了市场价值。在生产成本和财务方面,不存在任何扭曲;
5、企业采用的汇率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汇率确定的市场汇率。
6、企业过去三年的信用评级均为“A”;
7、公司通过了ISO14001, 9001和9002的认证。
8、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由每日的市场行情决定;
由此可见,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机会较大,国有企业也并非没有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近年印度反倾销实践中,也有国有控股的上市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先例。
三、应诉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所应准备的材料
根据印度反倾销规则中的4条标准进行分析归类,应诉企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收集准备应诉材料:
(一)应诉企业经营环境的有关材料:
1、有关应诉企业外部市场环境的资料:如应诉企业所处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该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程度;该行业的产品是否实现了市场定价;主要生产要素和机器设备是否实现了市场定价;应诉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采用的汇率是否是市场汇率等。
上述材料的目的是证明应诉企业所处的外部市场是一个完全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的市场,使调查机关相信企业是能够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作。
2、有关应诉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资料:如保证应诉企业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力的法律规定,如《公司法》等;保证应诉企业能够持续经营的法律规定,如破产法的规定;规范应诉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审计法》等。
一个完善的外部法律环境不仅可以保证应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和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规范应诉企业的经营行为,避免出现妨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行为。
以上材料的准备,基本与单个应诉企业的自身情况无关,它取决于中国整体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程度和相关法律体制的完善程度。可喜的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配套法律建设的不断完善,这两方面的材料应该较容易收集和整理,也比较容易获得印度调查机关的认可。
(二)应诉企业自身的材料
1、有关应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资料:如财务会计资料是否完整,并有妥善保存;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中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是否每年的财务报表都有经外部注册会计师审计。
这方面的材料是衡量一个企业规范化经营的最直接的证据,是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最重要的材料之一,也是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的审查重点。因为反倾销调查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对证据的审查程序,而最为重要的证据就是应诉企业的记录着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库存、融资和投资等所有经营活动财务和会计的资料。但这一方面也恰恰是中国应诉企业比较薄弱的环节,比如财务会计资料没有完整保存,用收据代替发票,财务账目存在不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的地方,财务报表没有经过审计等,这都会调查机关拒绝应诉企业对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
2、有关应诉企业的独立经营的资料:如应诉企业的公司性质和股权结构;有无完善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构成、权限和决策机制;企业高管人员的任免机制;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定价方式和交易渠道;劳动用工的招聘、解聘程序,劳动报酬的决定机制等。
这方面材料的目的是证明应诉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在重大经营决策、产品定价、人员任免和劳动用工方面均不存在来自中国政府部门的干预。应该说,就这一方面材料而言,对于国有和国有成分控股的企业尤为重要。
当然,并不是国有企业就没有希望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只是需要做的工作和需要提交的证据更多。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同样存在着国有企业。而且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进行了许多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如有的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公司甚至在海外市场上市,有的与外国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生产,这些国有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有利方面。
同样的,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也并不是当然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因为股权结构仅仅是调查机关考察的一个方面,如果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充分准备申请材料,也完全可能被拒绝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这样的例子也屡见不鲜。
3、其他能够加深调查机关对应诉企业了解的材料:如各种荣誉证书;通过各种国际组织的认证;有关本企业的新闻报导。这方面的材料,可以帮助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从其他角度进一步加深对应诉企业的了解。
总之,应诉企业无须将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工作视为畏途,相反,只要应诉企业通过认真分析过去的成功案例把握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对此类材料的审查重点,再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充分地准备申请材料,就完全有可能获得印度调查调查机关给予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从而为获得一个较低的反倾销税率奠定良好的基础。
信息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