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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祥云县农村鲜蚕茧收购起纷争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5-08-17 08:51:00


  5月下旬至6月上旬是祥云县蚕农鲜茧收购、成交高峰期,在鲜蚕大量上市的季节,记者获悉,祥云县农村因为鲜蚕茧收购的事闹起了纷争。

  日前,祥云县云南驿镇康宏蚕桑协会向本报反映:“有3000余名蚕农会员的云南驿镇康宏蚕桑协会, 5月30日早晨7时左右,会员把自己的鲜蚕茧送到协会归并,统一免费加工协调到祥云县缫丝厂,想不到,祥云县工商局以协会无证收购鲜茧为由暂扣会员送来的鲜茧5吨多,然后,动用公安人员一起将暂扣的5吨多鲜茧转交祥云银龙公司祥城中心技术服务站进行了烘焙处理,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祥云县民政局说协会有营利行为,其活动已超登记审批业务范围,已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7月12日,祥云县民政局举行了听证会。另外,协会租用了旧站村委会一间办公室等场地,村委会履行协议后,突然要提前解除租房协议,还要取掉协会挂在村委会大门口的招牌,这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协会收取会员的会员费,为会员协调工作,难道有什么过错吗?”

  2005年7月9日,记者前往祥云县,对此事进行深入实地采访。

  银龙公司和协会 谁为蚕农解难增收

  7月9日下午,当记者走进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下庄镇江长村六组蚕农李绍聪家调查时,他很气愤地对记者说:“我家栽桑有9亩地,我每年所养的鲜蚕茧有600多公斤,祥云银龙公司去年收购我们的鲜蚕茧每公斤只有14.8元,蚕种每张要按34元的价出售给蚕农。说实话,我家儿子身患残疾,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而我们只能交售20多公斤,公司就把我售给公司的蚕茧款扣下,要等银龙公司调查后认定我没有买‘黑茧’才给支付,另外,还扣共育费,公司对我们蚕农所出售的鲜蚕茧只有进不能出,采取低价收购。”

  刘厂镇蚕农王乔连向记者说:“去年9月27日,我向银龙公司购买35张蚕种,但公司每养一张蚕种要交50元信誉保证金,并且还强制我每张蚕种要出售给公司蚕茧35公斤,公司如此做法是想垄断市场,这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李绍聪说:“自从云南驿镇康宏蚕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后,我家的蚕具、化肥、蚕种都是延期付款,协会为我们蚕农减轻了负担,帮我们蚕农协调化肥、蚕种,蚕种每张只要25元,都是厂价。今年第一期鲜蚕茧协会还为我们蚕农增收,帮我们协调鲜茧销售,每公斤18.5元。协会真正为我们蚕农办了实事,家庭经济收入增加了不少。”

  记者在鱼进所三组李斌家采访时,他说:“去年银龙公司收购鲜蚕茧每公斤14.8元,今年我们协会为了蚕农会员多增加收入,与祥云县缫丝厂协调每公斤18.5元收购,为我们蚕农每公斤又增加经济收入3.7元,协会真正做到为桑农服务,为桑农增收。”最后,他又告诉记者,银龙公司去年出售蚕种在质量上出现了问题,结果被熏死一半,造成了4000多元的损失,这是银龙公司的技术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的。银龙公司还想我们的鲜蚕茧出售给他,想垄断市场,低价收购,这样对我们蚕农不公平。希望有关部门制止这种做法。”

  李斌家说:“很多养殖户承包栽桑、养蚕,今年我栽桑12亩,去年共养了蚕种40多张,银龙公司出售蚕种每张34元,而今年我们蚕农有了自己的协会,蚕种每张只要25元,与银龙公司相比,我们蚕种每张可节省9元钱。”

  李顺华对记者说:“我是协会会员,今年5月30日,我把鲜茧送到协会帮我烘焙,想着今年协会帮我们鲜茧卖个好价钱,在这天县工商局却把我们会员送到协会的5吨多鲜茧,以无证收购为由强行转送到银龙公司低价收购。这种行为真会伤了蚕农的心。”

  7月12日,祥云县银龙公司茧丝绸有限公司总经理钱体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祥云县银龙公司茧丝绸有限公司是根据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于2003年12月,由祥云县龙润工贸有限公司引进浙江花神(集团)公司和浙江桐乡市骑塘缫丝厂联合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在这方面我公司不怕谁来竞争。”

  “为什么去年要收取蚕农蚕种的信誉保证金每张50元以及去年收购鲜茧的价格是14.5元?”记者问。他回答记者,公司没有收取蚕农蚕种每张50元信誉保证金。接着记者向其出示了他们公司与蚕农签订的蚕桑生产服务及蚕茧收购合同,合同中第三款有收取50元的信誉保证金内容。他表示去查一查,并说去年收购鲜茧是根据市场价来定的。

  但据记者了解,弥渡、鹤庆、永平以及楚雄等地去年收购鲜蚕茧每公斤的价格却是17.5元。

  协会和政府部门 谁在为谁服务

  协会会长杨永康对记者说:“协会的所作所为完全是属于依法为广大蚕农会员利益服务的,协会成立时经云南驿镇党委、镇政府及州县民政局同意,并颁发了祥民社政字[2004]03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协会成立后也严格依法按照章程和证书业务范围履行职责,协会实施民办、民管,做到真正让蚕农增效增益。今年3月3日雪灾后,协会立即筹集资金到各地厂家协调蚕农急需的化肥、蚕药、蚕剂,这些物资完全按厂价发放给蚕农会员,这难道是违法吗?另外,协会对会员需要蚕具、蚕药、化肥却有困难的,都采取延期付款方式,待会员蚕茧收成后才偿还,因蚕户迫切要求协会到外地协调优质低价的蚕种,协会本着一切为会员服务的理念召开了理事会,对蚕农需求优质低价的蚕种进行了协调,但协调中却遭到了银龙公司及有关领导的阻止。

  “协会为了让蚕农会员得利,只有想尽一切办法到红河州蒙自草坝协调蚕种,价格每张只要25元,但在供应途中,遭到镇党委、镇政府派出人员进行阻拦,逼迫协会把优质蚕种交出。祥云县蚕桑领导小组副组长、农业局副局长刘炳中说,协会的蚕种如同海洛因一样,被他一声命令火烧了协会协调来的合格蚕种300张,当时镇党委书记、镇长表态,火烧了合格的优质蚕种很可惜,表示要赔偿,可直至现在还未赔付。

  “今年5月30日,会员将自己的鲜茧送来协会,要协会归并统一加工,协会没有收取会员的加工费,只为会员烘焙,并与祥云县缫丝厂联系以每公斤18.5元收购。协会这样做目的是为老百姓多得利,但县工商局却以协会无证收购鲜茧暂扣5吨多,还把暂扣的鲜蚕转给了银龙公司,该公司低价收购,这不叫垄断吗?为了蚕农会员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我带病坚持工作,在现场昏倒,还坚持要为蚕农讨回公道,当天晚上11时,云南驿镇党委书记杨永建开车把我拉到云南驿村时,县委副书记及县工商局、县公安局领导叫我回协会把鲜蚕茧处理掉,我回到协会把会员的鲜茧归并直到次日凌晨2时。随后,县工商局工商干部对此事仍不罢休,还要我把会员送来的鲜茧拉到清华洞银龙公司仓库,那时我不同意,各位理事也在场不同意,但工商、公安工作人员强行安排装车把5吨多鲜蚕拉走了。
“另外,协会办公等场地设在旧站村委会,向村委会租了一间房间,外面做了一间为会员烘焙鲜茧的厂房等场地。蚕茧收购发生纠纷后,村委会提出要解除协会租房协议,取掉挂在村委会门口的协会招牌,这显然是迫于压力的做法。”

  村干和协会 为何违约解除租房协议

  就违约解除租房协议一事,7月10日下午,记者采访了云南驿镇旧站村委会副主任王贵忠,他坦率地告诉记者:“这个问题要从5月30日说起,5月30日蚕农鲜茧收购高峰,因协会办公等场地设在村委会内,这天有600多蚕农把鲜蚕茧交给协会统一归并,秩序井然。上午8时左右,县工商局来了几位工商干部说协会无证收购鲜蚕茧,要暂扣协会会员的鲜蚕茧,蚕农要同工商干部论理。随后,来了工商、公安等部门和云南驿镇的同志,但蚕农没有闹事,只对工商干部暂扣鲜蚕茧不合理一事,要讨说法。工商干部走出村委会院子,蚕农跟着工商干部走出村委会院子,聚在公路旁,导致乡村公路堵塞。镇上有关领导提出要协会搬出村委会,村支书杨毓海提出要提前解除租房协议。旧站村委会还出具了提前解除协会房屋租赁协议的通知: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要求协会于2005年6月11日前归还所租房屋,拆除在村委会所建盖的一切设施。王贵忠对记者说:“协会是合法的,租在村委会的房屋等场地根本没有违约,村两委虽然召开了会议,但参会人员都反对村支书杨毓海提出的要解除协会的房屋租赁协议。另外,至于村委会没有人说要取掉协会挂在村委会门口的招牌,这是杨毓海自己的个人行为。记者同志,说实在话,协会确实为蚕农办了实事,解决了一些困难,我们村干部应该大力支持。”

  7月10日下午16时,记者找到旧站村委会支书杨毓海,他告诉记者:村委会要解除协会房屋租赁协议是因为5月30日有几百名蚕农围在村委会院子与县工商干部论理,村委会为了不影响工作,生怕今后会出现类似事情,所以在6月9日召开会议决定解除协会的租房协议,但有部分村干部不同意。6月15日下午村委会又召开会议,取缔协会挂在村委会大门的招牌,结果也有村干部不同意。记者问:据了解,你口口声声要取掉协会挂在村委会大门口的招牌是不是领导的指令?他听到记者的提问,立即离开现场。为了弄清事情真相,7月11日下午,记者再次要求采访旧站村支书杨毓海,一名云南驿镇的领导说:“村支书杨毓海正在喝酒,改天再来采访。”

  县委领导 怎样来保护龙头企业和协会

  7月12日下午1时45分,祥云县民政局对云南驿镇康宏蚕桑协会行政处罚举行了听证会,会场可容纳120余人,结果只坐了50余名,场外有不少蚕农举手要求参加,都被阻拦在门外。听证会主持人首先宣布会场纪律,然后由调查人宣读16项调查证据,宣读完,蚕农认为与事实不符,希望实事求是。调查员在宣读时没有表明身份,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在会场开始讲述苦衷,接着,会场内有几位蚕农举手要求发言,都被主持人拒绝。

  7月12日下午听证会刚结束,记者采访了祥云县县委副书记吉向阳,他对记者说,县委、县政府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两烟“双控”、西部大开发、“东桑西移”政策,在近年蚕桑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反复论证,确定把蚕桑作为全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把蚕桑列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产业进行培植,坚持蚕桑产业化经营发展模式,走“龙头企业+基地联农户”的发展路子,为适应蚕桑产业化发展的需要,于2001年成立了原锦龙蚕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在蚕桑发展规模较大的8个乡(镇)成立了蚕桑技术服务站,随着蚕桑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原有的龙头企业已不能满足产业的发展需求,2004年初祥云县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县龙润工贸公司与浙江花神茧丝绸集团和骑塘缫丝厂,共同组建了银龙公司茧丝绸公司,并以购买方式兼并了原锦龙蚕桑公司,组建起了强大的的蚕桑产业龙头企业,承担整个产业的技术服务、蚕茧收购经营、物资供应及缫丝加工等服务工作,带动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3年来,全县累计投入蚕桑产业化发展扶持资金3000多万元,其中政府投入2400多万元,龙头企业投入600多万元。

  在蚕桑产业化发展乃至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大力鼓励和支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专业协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全县已成立了康宏蚕桑协会、云南养鸡协会等70多个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

  云南驿镇康宏蚕桑协会于2004年12月15日经祥云县民政局批准成立,按照国务院《社团登记条例》的规定,其主要职能应该是:服从于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服务于全县蚕桑产业化的健康发展;研究和分析茧丝产销形势,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引导、组织蚕业科技研究开发,并安排交流与推广,培训人才,促进蚕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承办政府部门、会员等委托的各项工作。

  在2005年春蚕茧收购中,县人民政府发出了《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鲜茧收购市场管理的通告》,加大了对无证照收购、经营蚕茧活动的打击力度,但云南驿镇康宏蚕桑协会仍然做出无证照订购经营蚕种和收购鲜茧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造成了全县蚕种和蚕茧流通市场的混乱。

  在该协会订销蚕种期间,县民政局于今年4月14日发出了《关于祥云县云南驿镇康宏蚕桑协会暂停开展活动的通知》(祥民字[2005]28号)文件,责令其暂停活动,认真进行整改,待整顿后经批准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县蚕桑生产领导组及云南驿镇党委、镇政府对此做了大量的协调动员工作,但该协会仍继续从事订销蚕种、收购蚕茧活动,甚至超出《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煽动、组织桑农加入其协会,并组织协会成员聚众上访,阻塞交通,严重扰乱了全县蚕种推广和经营秩序,扰乱了社会秩序,扰乱了社会安定团结,严重阻碍了全县蚕桑产业化健康发展。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祥云县民政局作为主管社团组织的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云南驿镇康宏蚕桑协会的违章、违规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切实保护广大桑农的长远利益,促进蚕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整个工作依法依规进行,7月12日,县民政局举行的听证会将对云南驿康宏蚕桑协会依法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记者提出为什么听证会出现秩序的混乱等问题,吉副书记说:“听证会主持人经验不足。”

  民政局和协会 行政处罚后纠纷未息

  7月27日,记者见到祥云县民政局7月25日(2005)祥民处字第01号对云南驿镇康宏蚕桑协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认定:“对当事人不按照规定接受我局监督检查,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行为违法,且系在我局已发文要求暂停开展活动进行整顿规范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已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在县人民政府已发布通告的情况下,持续从事订销春夏蚕种、大量收购鲜茧并建设蚕茧烘烤线的经营活动,实属情节严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撤销祥云县云南驿镇康宏蚕桑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协会不服祥云县民政局(2005)祥民处字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他们认为自己是按照提交县民政局审批过的《章程》在开展工作。康宏蚕桑协会理事王永忠说:祥云县云南驿镇康宏蚕桑协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是,一、定期组织协会成员进行科技培训,提高协会成员科技意识和载桑养蚕技术;二、推广新技术,做好桑树品种改良等工作;三、做好市场信息科技咨询、消毒、防虫治病等服务工作;四、做好蚕种、蚕茧购销、协调等工作;五、做好蚕药具消毒物品、化肥等物资的供应协调工作。根据祥云社证字第[2004]03号登记证书业务范围,栽桑养蚕技术培训,市场调查,分析防虫治病,蚕种、蚕茧购销协调服务,相关物资调配供应协调,咨询服务。我们是按照以提高蚕桑养殖技术服务水平,增加桑农效益为目的原则在开展工作。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协会将考虑通过行政复议和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省委的《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第三条,安民护民,千方百计为农民排忧解难。第四条,关心农民,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第九条,尊重农民意愿,不准强迫农民签订合同和其他契约。第十条,保护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准强迫农民种这养那或农产品卖给谁不卖给谁。第十一条,必须现金收购农产品,不准代扣或打白条。第十二条,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禁止强迫农民接受有偿服务。第十三条,保障农资供应,不准强行向农民推销农用物资。

  编辑点评

  农村专业协会组织是当前我国农村农民组织和制度创新的产物。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定性定位。实际工作中,归口民政局或科协按社团法人管理,显然是不恰当的。但作为一般经济实体,严格按工商企业条件由工商局登记管理,忽略了它的特殊性质和弱势性。如果长期在二者之间游离,一方面不利于农村专合组织自身的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失去了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服务,农村这一新生事物就会陷入自生自灭的境地。
  农村专业协会,能够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它是农村特色产品生产和经营的领跑者,加快了这些特色产品的生产规模化、市场化的步伐;它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实践者,增加农民收入;它是分散农户商品济发展有效的组织者,千千万万分散农户小规模生产,要面对市场经济要求专业化大规模生产和大市场;它是中央、省委省政府要求发展的组织形式。

  农村专业协会组织是由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实体。按此解释,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以共同的利益为目标;二是自愿、平等、互利;三是在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同时还表明,它不是社团组织,更不是福利机构,而是以追求产品的规摸化和利益的最大化,它是一个经济实体,是一个企业法人。

  在实际工作中,对农村专业协会一方面是管理登记部门多,民政、工商、科协均在登记,缺乏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重登记、轻管理,重创建、轻发展,重数量、轻质量。没有一个统一部门对其进行长远规划、有效地指导和帮助。
  
  信息来源:云南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