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苏鲁积极探讨蚕种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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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1-10-08 13:10:00
浙江、江苏、山东三省是我国蚕茧生产的主产省,年产茧量占全国的60%以上,长期以来,彼此间在加强蚕种学术研讨、促进蚕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认真总结近年来三省在发展改革蚕种管理体制、强化蚕种质量监管、维护省际间毗邻地区蚕种流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经验,交流当前各省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44号文件情况,三省分别在9月2日、9月13日在徐州市和湖州市分别召开了苏鲁和苏浙两省蚕种管理研讨会,通过研讨,交流了情况,形成了共识。
一、全面理解国办发(2001)4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蚕种产销管理体制改革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蚕茧流通体制,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由于蚕种在整个茧丝绸产业链中特定的重要地位,“通知”对蚕种业提出了“改革蚕种产销体制,加快培育优质蚕种”的改革和发展新要求。
三省专家通过研讨,一致认为国办文件根据蚕种的特殊性,突出了打破地区封锁,引导蚕种市场竞争;强化资质认定,优化蚕种资源配置;加强质量监控,保障优质蚕种供应;调整生产结构,提高行业竞争能力;加大科技投入,推动蚕种科技进步等精神实质,为我国蚕种业指明了改革和发展方向,并由此将对提高我国的蚕种质量和蚕种业的综合经济实力,增强我国茧丝绸业的市场竞争力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专家们认为全行业要认清形势,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积极推进蚕种经营管理机制的改革,共同维护蚕种业的稳定和促进茧丝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稳定推进蚕种流通体制改革,确保行业的稳定发展
由于蚕种是生产超前、需求多变的特殊生物种子,为提高蚕种质量,保障蚕种供应,各省都加强了对蚕种的依法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蚕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质量标准、蚕种管理实施细则和质量保证体系,从各省实际出发对新蚕品种的选育、审定、引进、推广,蚕种的生产、冷藏、销售、管理、技术服务,蚕种生产的质量监控和检验,违规问题的处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国办文件在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化推进的大背景下,对蚕种的改革提出了要求,具有明确的方向性,这两者的统一性,目的都是规范蚕种产光彩行为,引导蚕种的市场竞争,提高我国茧丝绸的竞争能力,也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在蚕种业的具体体现。
通过讨论,会议认为要借鉴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要继承和发扬现有蚕种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办文件为准则,不断进行完善、改革。省际间既要打破地区封锁,促进优质蚕种流通,又要规范省际间毗邻地区蚕种经营行为,坚决执行国办文件精神,省际间的蚕种流通,须经调入方省蚕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后方可流通,严格控制疫病的发生和蔓延;蚕种生产单位禁止向无证单位和个我出售经营用蚕种,维护毗邻地区蚕农的利益和行业的稳定。
近阶段三省蚕种管理部门正在紧紧围绕国办文件精神,重点开展如下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1)44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蚕种管理的法律法规。
2、维护和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对蚕种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资质认定制度。
3、加强对蚕种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和蚕种产品的质量检验。
4、蚕种经营实行购销合同制。
5、省级蚕种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调控蚕种生产总量,优化蚕种生产结构及布局,要依靠市场的激励机制和质量竞争手段,引导蚕种生产的优胜劣汰,逐步改变目前蚕种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形成一批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强势蚕种生产企业。
6、加大科技投入。在深化蚕种流通体制改革进程中,要加强对蚕品种资源的保护和加快蚕种科技进步,重视并建立蚕种科技进步的投入机制、保障机制、调控机制、科技创新机制、成果转化机制。进一步提高蚕种生产效率,促进茧丝绸产品质量的提高和茧丝绸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全面理解国办发(2001)4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蚕种产销管理体制改革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蚕茧流通体制,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由于蚕种在整个茧丝绸产业链中特定的重要地位,“通知”对蚕种业提出了“改革蚕种产销体制,加快培育优质蚕种”的改革和发展新要求。
三省专家通过研讨,一致认为国办文件根据蚕种的特殊性,突出了打破地区封锁,引导蚕种市场竞争;强化资质认定,优化蚕种资源配置;加强质量监控,保障优质蚕种供应;调整生产结构,提高行业竞争能力;加大科技投入,推动蚕种科技进步等精神实质,为我国蚕种业指明了改革和发展方向,并由此将对提高我国的蚕种质量和蚕种业的综合经济实力,增强我国茧丝绸业的市场竞争力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专家们认为全行业要认清形势,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积极推进蚕种经营管理机制的改革,共同维护蚕种业的稳定和促进茧丝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稳定推进蚕种流通体制改革,确保行业的稳定发展
由于蚕种是生产超前、需求多变的特殊生物种子,为提高蚕种质量,保障蚕种供应,各省都加强了对蚕种的依法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蚕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质量标准、蚕种管理实施细则和质量保证体系,从各省实际出发对新蚕品种的选育、审定、引进、推广,蚕种的生产、冷藏、销售、管理、技术服务,蚕种生产的质量监控和检验,违规问题的处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国办文件在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化推进的大背景下,对蚕种的改革提出了要求,具有明确的方向性,这两者的统一性,目的都是规范蚕种产光彩行为,引导蚕种的市场竞争,提高我国茧丝绸的竞争能力,也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在蚕种业的具体体现。
通过讨论,会议认为要借鉴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要继承和发扬现有蚕种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办文件为准则,不断进行完善、改革。省际间既要打破地区封锁,促进优质蚕种流通,又要规范省际间毗邻地区蚕种经营行为,坚决执行国办文件精神,省际间的蚕种流通,须经调入方省蚕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后方可流通,严格控制疫病的发生和蔓延;蚕种生产单位禁止向无证单位和个我出售经营用蚕种,维护毗邻地区蚕农的利益和行业的稳定。
近阶段三省蚕种管理部门正在紧紧围绕国办文件精神,重点开展如下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1)44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蚕种管理的法律法规。
2、维护和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对蚕种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资质认定制度。
3、加强对蚕种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和蚕种产品的质量检验。
4、蚕种经营实行购销合同制。
5、省级蚕种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调控蚕种生产总量,优化蚕种生产结构及布局,要依靠市场的激励机制和质量竞争手段,引导蚕种生产的优胜劣汰,逐步改变目前蚕种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形成一批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强势蚕种生产企业。
6、加大科技投入。在深化蚕种流通体制改革进程中,要加强对蚕品种资源的保护和加快蚕种科技进步,重视并建立蚕种科技进步的投入机制、保障机制、调控机制、科技创新机制、成果转化机制。进一步提高蚕种生产效率,促进茧丝绸产品质量的提高和茧丝绸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