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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品遭受“多国部队”阻击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3-02-08 14:43:00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纺织品贸易国,是影响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的重要力量,出口额占全球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的1/7以上。2002年,我国纺织品出口超过600亿美元,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接近20%。 
  目前我国纺织业(包括服装业)的国际依存度约在40%以上,如果剔除部分来料加工贸易,实际的国际依存度也在30%以上。而服装业的国际依存度更是高达50%以上,据测算,我国服装出口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全国服装生产就要下降0.5个百分点,全国就会有3.6万人失业。 
  加入WTO给我国纺织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是,我们业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一些进口国利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反舞弊等规则,不断地给纺织品出口国制造麻烦。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国纺织业出口遭受到各种贸易保护主义手段明显增加,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权威人士:贸易壁垒将成为纺织品出口主要障碍 
  “2002年,我国纺织品出口实现了出乎意料的高增长,但是,各个国家对我国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之多是前所未有的。”这是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提及的一个话题。“加入WTO后,国际贸易壁垒将成为影响我国纺织品出口的主要障碍。” 
  第一大出口国:树大招风? 
  “出口600亿美元肯定没问题。”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孙淮滨接受记者采访时,虽然2002全年纺织品出口的海关统计数字还没有公布,但是他显得胸有成竹,“前11个月出口了561亿美元,同比增长14.5%,按单月看,下半年的出口都是超过50-60亿美元。所以全年肯定超过600亿美元。” 
  毫无疑问,2002年我国纺织品出口无疑是一路高歌的好年景。 
  但是,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在欣喜之余却略显忧虑:因为2002年以来,中国纺织品遭受到的各种贸易壁垒数量之多、涉及面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 
  美国纺织品生产商协会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五种已经取消配额限制的纺织服装产品重新进行设限;土耳其、秘鲁对中国的部分纺织品征收反倾销税;印尼从2003年开始对中国的生丝设置了最低限价,实际也就是提高了关税;印度对中国的生丝展开反倾销调查;日本继续对中国的毛巾进行紧急进口设限调查;以色列等国对中国纺织品酝酿提高关税…… 
  2002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一年,取消配额限制的纺织品还只是受限产品的1/3。但是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曹新宇说。 
  另外,2002年5月、7月,欧盟分别颁布了关于修改并发布授权纺织产品使用欧共体生态标签(Eco-lable)的决定和偶氮染料禁用令。 
  曹新宇说,还有一些动向也值得关注:美国与加拿大、墨西哥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国会通过的加勒比法案和撒哈拉沙漠以南国家法案。“这说明美国也不愿意让中国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而是要分散进口的来源。” 
  加入WTO不是进了保险箱 
  在去年年底召开的一个纺织品贸易信息及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研讨会上,外经贸部WTO司副处长卢先说,2005年纺织品配额取消后并不意味着纺织品出口可以高枕无忧,我们将面对更多的反倾销和各种贸易壁垒。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纺织品保障条款,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止,由于市场扰乱,WTO成员可以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实行配额限制。从进口方提出设限磋商之日起,中国应将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纺织品服装类别的出口数量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要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
  如何应对贸易壁垒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副处长郭中在纺织品贸易信息及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研讨会上指出,出口企业要对各种贸易壁垒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将有关动向报告进出口商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便争取主动,及时与国外交涉,从而形成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力,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面对贸易壁垒,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将打开壁垒与突破壁垒相结合。 
  曹新宇提醒企业,不能因为2002年出口大幅度增加而盲目乐观,进而盲目地扩大生产。2002年前11个月中国进口的纺织机械达到创纪录的26亿美元,国产纺织机械也是行业整体效益明显好转,一些产品甚至出现脱销。对此,曹新宇表示担忧,“这预示着中国的纺织行业产能又将出现大幅度的提高。”他强调,准备进入纺织行业的企业家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考虑,不要只看到眼前出口的快速增长,也要看到今后可能遇到的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想玩“十面埋伏” 
  1月13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会长王沈阳率团赴美,就美国纺织生产商协会(ATMI)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五种已经取消配额限制的纺织服装产品重新设限一事,与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美国纺织品服装生产商协会、进口商协会及相关组织机构进行谈判磋商。据透露,此行可能需要10余天的时间。随团一起赴美磋商谈判的还有中国9家对美纺织品服装出口大型企业。 
  这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不久,美国就再度挑起的纺织品贸易争端。而专家认为,在后WTO时代,中国纺织品的出口已经面临的和即将遭遇的挑战还有更多。 
  值得警惕的信号 
  2002年9月,ATMI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五种已经取消配额限制的纺织服装产品针织布(类别222)、手套(类别331/631)、胸罩(类别349/649)、袍服(类别350/650)和行李箱(类别670)重新进行设限。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会长王沈阳于2002年11月致信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主席里奥纳多先生,代表当时的4200多家会员企业(至2002年底,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会员数已经达到4700家)对此事表示极大关注和担忧,强烈反对美国政府对中国出口的纺织品服装采取任何新的限制措施。 
  中国外经贸部有关官员在2002年11月份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时,也就此事郑重警示美国政府,重新设限是“不公平的”,它“将损害中国在全球新一轮贸易谈判中的积极与合作”。同时,外经贸部外贸司、公平贸易局的几位官员,曾前往华盛顿与有关方面进行非正式磋商。 
  此间人士指出,此案结果如何短期内难有定论,但是ATMI在中国加入WTO仅仅9个月、纺织品配额限制才取消了1/3的情况下,就急不可耐地向中国发难,预示着中国纺织业对加入WTO之后的纺织品出口贸易不可盲目乐观。 
  美国启动“332条款”调查 
  就在ATMI刚刚提起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施行特别保障措施申请后不久,2002年10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美国贸易代表的要求,展开新的一轮“332条款”调查,研究制定“纺织品出口国情况报告”。“332条款”调查往往成为启动未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先兆”,所以美国此次启动的针对纺织品出口的调查,将会对2005年取消配额之后,美国针对“激增”的纺织品进口可能采取的措施产生铺垫作用。 
  为此,专家建议,我国纺织产业界要争取参加美国“332条款”调查中的听证活动,以争取主动。 
  美国想推翻纺织品和服装协定 
  近日,有外电报道称,美国钢铁联合工会认为可以设法联合纺织洲的国会力量以及纺织工人组织,扩大支持者范围以壮大声势,对贸易议题进行施压。对于纺织品,初步提议认为可以针对WTO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的规定予以推翻。并认为因部分出口国大量倾销纺织品到美国,致使加勒比海、非洲及拉丁美洲国家的利益受损,因此如果能将配额重新分配给非洲及加勒比海国家,既有利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可以防止纺织品大量进口危及美国经济。预计此项提议将可获得国会黑人团体以及西裔团体的支持。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主要是冲着中国来的。更有评论人士指出,在中美钢铁贸易争端之后,下一个热点就是纺织品。 
  尽管上述报道没有提到美国纺织行业的反映,但事实上,ATMI一直反对给予中国更加公平的对美出口权。早在2001年5月24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中国PNTR议案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待遇的时候,ATMI主席查斯顿就猛烈批评该项决定是对美国55万纺织业雇员的重大打击,将会危及15万个纺织及相关业务的职位,为此,他甚至大力鼓动参议院否决中国PNTR议案。 
  当然,推翻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很可能只能是美国的一厢情愿。WTO纺织部门主管认为,配额一定会依据规定取消,美国业者的提议能否成功,令人怀疑。因为如果美国不遵守该协定,势必引起包括中国、印度、土耳其等诸多国家的抗议;而如果美国欲联合欧盟等进口国家推翻协定,亦势必引起出口国的反对,且耗时耗事,涉及面太广,所以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不想让中国得到太多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企业,美国在一些区域优惠安排上使得我国纺织品对美出口受到不利影响。 
  首先是美国与加拿大、墨西哥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已经导致我国在美国纺织品服装进口市场上的位置先后被墨西哥和加拿大超过,占有率从1996年的14.6下降到9%左右。 
  其次是美国国会通过的加勒比法案和撒哈拉沙漠以南国家法案,使得这些地区对美纺织品服装出口快速增长。 
  曹新宇指出,美国并不甘心让中国加入WTO后更多地得到纺织品贸易机会,这是国内业界必须注意的。 
  小小毛巾牵动中日贸易神经 
  2003年4月,中日两国的毛巾生产企业将面临日本经济产业省的第三次裁决,以决定是否对中国出口日本的毛巾实施“紧急限制措施”。截至记者撰写本稿,中日的毛巾贸易已经在各种交涉中度过了22个月。耗时之久、有关方面投入的精力之多,在近年来中国的纺织品出口贸易中都是罕见的。 
  风起于青萍之末 
  2001年2月26日,日本毛巾工业联合会上书日本政府,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毛巾发动紧急进口限制措施。他们的理由是:大量中国低价毛巾进入日本,对日本毛巾生产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为了日本企业的生存,为了取得企业重整旗鼓的时间,该联合会希望政府按有关规定启动“紧急进口限制措施”。 
  2001年4月16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开始启动调查程序。 
  中方努力保护正常贸易 
  日本利用小小毛巾做文章,立即引起了中国政府的关注,外经贸部新闻发言人高燕在随后不久的一个记者招待会指出,中方坚决反对日方采取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措施。 
  代表着4700家中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的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在中日毛巾贸易争端中发挥的作用无疑是举足轻重的。 
  据介绍,从2001年4月开始,商会王沈阳会长先后三次率团赴日与日本毛巾工业协会进行交涉,并邀请日本毛巾工业组合来华举办“日本毛巾设限问题意见交换会”,并两次与负责设限调查的日本经济产业省制造产业局丰田正和次长举行会谈,阐明中国毛巾业界反对设限的理由,表达与日本业界对话和合作发展的愿望。 
  同时,商会还分别于2001年8月,2002年6月、10月三次召开“对日毛巾出口协调会”,并专门成立了输日毛巾协调组,就适当控制出口数量、制止低价无序竞争等问题达成了行业决议。 
  经过一系列努力,2001年7月以后对日毛巾出口增幅明显下降。 
  日本企业反遭其害 
  日本经济产业省启动调查程序之后,由7家在华投资的日本毛巾制造商组成的“在中投资毛巾企业联络协议会”有关企业及日本相关群众5750人联名上书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坚决反对日限制中国毛巾进口。 
  这份请愿书阐明了以下7个方面的反对理由:1、限制进口将使在华投资的相关日本企业陷入经营困境;2、对中国产毛巾制品实施进口限制,并不能遏制日本进口毛巾的势头;3、目前日本毛巾产业的变化和危机是长期性的结构问题,对中国毛巾实施进口限制并不符合产业发展的宗旨;4、此次限制进口申请反映的并不只是中日两国之间的问题,更是日本国内毛巾生产商之间的矛盾;5、日本政府应从整体的社会政策和就业政策等方面而不是通过解决某个行业的问题来解决目前全国的经济问题;6、对中国实施进口限制措施,是与日本国内外利益和中日两国利益相悖的;7、限制进口措施的实施违背WTO精神。 
  日方调查三次延期 
  2001年10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宣布将对中国产毛巾制品的紧急进口设限调查延期至2002年4月份,2002年4月,这个期限再次被延长到10月份。2002年10月15日,日方再次宣布,调查期限延长到2003年4月份。 
  时事社的报道认为,日本经济产业省实际上已经不打算对中国产毛巾制品实施“紧急限制措施”,但是作为对本国毛巾行业的一种妥协,故还是将调查期限后延。 
  中日毛巾贸易争端虽然尚未最终结束,但是中国有关方面在这一事件中表现出来的主动性和协调能力为国内企业和日本方面所广泛认可。 
  绿色壁垒比配额还难缠 
  单纯从关税和配额的降低或取消来评估我国纺织品在加入WTO以后市场利好的乐观估计是盲目和危险的。这是全球纺织领域内最大的检验公司之一——天祥检验集团上海公司的王建平教授的观点,他提醒纺织企业只有突破“绿色贸易壁垒”,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70亿美元贸易机会率先面临挑战 
  2002年5月、7月,欧盟分别颁布了关于修改并发布授权纺织产品使用欧共体生态标签(Eco-lable)的决定和偶氮染料禁用令,这是欧盟在为纺织品和日用消费品的市场准入构筑完整的“绿色壁垒”方面迈出的两个重大步伐。据悉,欧盟的所有成员国将在一年的过渡期内将这两个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换成本国的法律,并在过渡期满后正式实施。 
  同年9月11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2002年第61号禁令(简称61号指令),禁止使用四氨基联苯等22种偶氮染料。 
  欧盟是世界纺织品服装第一大市场,近年来纺织品服装贸易一直稳步发展。中国则是欧盟纺织品服装的最大供应国。据统计,2002年前11个月中国对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出口超过60亿美元。加上皮革制品等其他日用品,我国每年受61号禁令影响的对欧盟出口金额超过70亿美元。 
  中国企业吃了不少苦头 
  事实上,“绿色壁垒”近年来已经使我国纺织品出口遇到很大阻力。 
  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的一份资料显示,因不符合环保要求,中国每年有74亿美元的商品出口受阻,其中23亿美元的商品在数量和价格上受到影响。加入WTO后,我国纺织品的出口贸易额每年将增加120亿美元。而国际市场上近年来风行的对纺织品的生态要求,显然对中国纺织出口提出了挑战。据不完全统计,单是我国出口德国的纺织品,未通过“生态”检验的就约占15%。 
  为了应对欧盟国家的禁令,防止我国纺织晶的出口受到损失,国内印染行业被迫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一些主要的纺织印染企业被要求使用德国拜耳和瑞士汽巴、山德士等公司生产的进口染料,由这些公司出具其染料非禁用偶氮染料的保证书,并由客户负责对样品进行测试认可后,产品方可投入生产,导致成本明显提高。另外,这也导致了我国染料进口量逐年增加,大量耗用国家外汇。 
  如何应对绿色壁垒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以欧盟61号指令为例,就国内纺织企业如何应对“绿色壁垒”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 
  首先,客观认识和评价61号指令。该指令的内容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健康以及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视,而且是针对所有发展中国家供应商,没有歧视的因素。而偶氮染料有600-700种之多,禁止的只是其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一少部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因而从近期的影响来看,将加大企业投资,增加成本,减少一定的利润和竞争力,形成对中国纺织品贸易的障碍,因此,呼吁该指令对中国产品应延期实施。 
  第二,冷静、客观地看待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我国政府和企业对于部分偶氮染料的禁用几年前早已有认识和防范,许多企业还申请了相关认证,还开发了多种替代染料,由此造成的影响非常有限。近几年我国对欧纺织品出口始终保持了稳定的增长和市场份额。 
  第三,欧盟的环保标准,一是强制性的,即指令,另一类是自主性的,如生态标签(Eco-Label)。拥有自主性的“生态标签”可以提高产品档次,增加产品出口附加值,对于避免欧盟对我纺织品服装实施技术壁垒限制和反倾销具有积极意义。 
  第四,商会在为企业做好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指导、推动企业从自身情况出发,取得产品的限制性或生态标准认证、与政府及相关机构密切配合,建立、推广中国的环保认证、促进和推动中国企业绿色纺织品的出口等方面也在积极为企业做好服务。 
  背景材料:2002年中国纺织品成为“标靶”之不完全统计    
  2月,欧盟最新颁布的2002年至2004年的普惠制方案中,纺织品服装仍然被列为敏感产品,优惠幅度为20%,与修改稿中的30%相比明显倒退。 
  2月22日,南非税贸署发表公告,分别做出对中国进口的PTEE胶带和平纹机织布延长征收5年反倾销税的裁定。 
  3月,美国《联邦公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进口节日服饰的海关商品归类由原来的节日用品类改为服装类产品,税则分类由原来的95章改为61章和62章,并要求出具配额许可证,关税也相应提高。 
  3月,美国钢铁联合会认为在美国下届会期期间,可以设法联合纺织州的国会力量以及纺织工人组织,推翻WTO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的规定。 
  7月17日,印度政府发布公告,对中国进口的2A及2A级以下生丝进行反倾销调查。此前不久,印度纺织部长宣布考虑提高生丝的进口税。 
  7月,欧盟开始酝酿出台一个专门针对中国产品的条例,对进入欧盟市场产品采取一系列严厉措施。 
  8月,欧盟拒绝了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关于加快纺织品自由化进程的两项建议,理由是中国将成为最大的受益国。 
  9月,美国纺织品生产商协会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五种已经取消配额限制的纺织服装产品(针织布、手套、胸罩、袍服、行李箱)重新进行设限。 
  9月11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公布2002年第61号指令,禁止使用四氨基联苯等22种偶氮染料。 
  9月,委内瑞拉决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6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的服装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9月,印尼纺织品协会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提出反倾销申请。 
  10月,欧盟委员会对自中国进口的编织袋进行反倾销到期复审,复审没有通过。 
  10月,以色列制造商协会要求政府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征收15%-20%的附加税。 
  10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美国贸易代表的要求,展开新的一轮“332条款”调查,研究制定“纺织品出口国情况报告”。 
  10月,秘鲁知识产权保护署倾销与补贴监察委员会10月28日通过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和/或自中国出口的幅宽不超过1.8米的府绸、化纤及棉纺织物的进口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是在原有税率的基础上每公斤加征1.2美元。 
  11月,墨西哥纺织业组织寻求与美国和加拿大的同业者建立更紧密的联系,从而共同应对亚洲国家和地区纺织业竞争力日渐强大的局面。 
  11月,巴西政府认为国内市场受到主要来自亚洲的廉价纺织品冲击,将限制来自亚洲的纺织品,以保护本国纺织工业。 
  11月,印尼政府颁布新的纺织品进口管理条例,将限制非生产用纺织品原材料和辅料的进口。 
  12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制定2003、2004年从中国进口丝织物的数量限额。 
  12月,土耳其宣布认定中国产的化纤毯和膝毯倾销,并决定从12月8日开始对上述产品征收4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 
  12月,韩国财政经济部发表了“2003年度调整关税及物价平衡关税实行方案”和“关税法实行令、关税法实行令修正案”。自2003年起至2013年12月中国将成为韩国的“例外紧急关税适用对象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