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纺织外商投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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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2-07-03 13:28:00
改革开放以来,吸引外商投资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我国合同外商直接投资额691.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0.4%;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468.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4.9%。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国和出口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服装消费市场。纺织工业一直是外商投资非常感兴趣的领域,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外商投资中国往往优先选择纺织、服装项目。
纺织工业利用外资的特点
纺织工业外商投资大致可分为三个或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79~1991年为初始发展阶段或将1979~1987年划为初始阶段,1988~1992年划为发展阶段;第二阶段:1992~1995年为高速增长阶段;第三阶段:1996年至今为调整提高阶段。第一阶段纺织工业外商投资以小项目小企业为主,协议外资项目数和协议外资金额呈渐进式增长。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中央决定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纺织工业外商投资呈跳跃式发展,项目数和外商金额大幅度增长,独资的大项目越来越多。第三阶段从1996年开始,纺织工业外商投资进入调整提高阶段,协议项目数和协议外商投资金额均出现下降趋势。纺织工业外商投资在全国外资投资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1983~2001年,纺织工业合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约占全国10%,合同外商直接投资额约占5%。
纺织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国纺织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效地引进了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弥补了我国纺织原料与建设资金短缺等不足,发挥了我国劳动力资源充分的优势,推动了纺织工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培养了一批既掌握先进技术、懂得现代企业管理又熟悉国际市场的企业家和高级人才,扩大了纺织工业的出口创汇能力。
纺织工业利用外资的主要特点纺织外商投资一直稳步发展,现已进入调整提高阶段。纺织工业利用外资以中外合资方式为主,近年来外商独资企业呈明显上升趋势。投资客商的国别和地区趋于多元化,以我国香港、台湾以及日本、美国、澳门、韩国等为主。外商投资企业规模近年呈扩大态势,大项目大企业明显增多。大型跨国公司纷纷进入并开始大规模投资外商在化纤领域的独资项目已经以大型项目为主。纺织工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技术水平较高。纺织工业外商投资的行业结构以纺织、服装业为主,化纤业也占一定比重。纺织工业外商投资集中投向东部沿海地区,正开始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纺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呈现高增长势头,但纺织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够理想。
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
1995年,国家颁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此后为实施西部开发战略又颁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这些政策对纺织行业利用外资起到了较好的引导作用。随着纺织工业宏观形势的变化,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也正在发生变化。
从1997年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来看,纺织业列入鼓励类的项目为:纺织化纤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工业用特种纺织品;高仿真化纤及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纺织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列入限制类甲的项目为: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限制类乙的项目为:毛纺织、棉纺织;生丝、坯绸;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等特种化纤不允许外商独资;纤维级及非纤用聚酯、腈纶、氨纶不允许外商独资。
修订后的目录与原目录比较,有明显的变化。随着纺织初加工能力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外资政策上不鼓励外资进入棉纺、毛纺、丝绸等一般性加工领域。实际上,“八五”以来棉纺、毛纺和化纤三大生产能力的新增基建项目一直受到严格控制,对棉纺生产能力的控制尤为严格。近年来化纤和化纤原料紧缺的矛盾也已经基本缓解,原来列入鼓励类的化纤项目改为限制乙类,如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特种化学纤维原来属鼓励类,现修改为属限制乙类,并明确不允许外商独资。可见,对纺织业的外商投资的产业限制更加明确。同时,针对跨国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新趋势、新特点,修订后目录在化纤领域进一步明确了不允许外商独资的项目。
目前,多数跨国公司认为在华投资的最大障碍是限制过严审批繁杂,政策法规多变。如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加工贸易增值税问题,实行“免、抵、退”政策将导致出口企业特别是进料加工出口的企业税负加重,从而大大降低其出口竞争力。纺织外商投资企业很大部分属于这一类型,此项政策对盈利能力较差的纺织行业影响较大。再如加工贸易企业保证金台账问题、进口设备减免关税问题,政策法规的频繁变化对外商投资的长期决策均有较大影响。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我们需要更多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为此,必须保证外资政策的合理性和连续性,对影响吸引外资的政策必须予以修改或者撤销,而合理的政策不宜一改再改。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和WTO的有关规则,目前应研究适当放宽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适当放宽对外资控股比例的限制,使外资政策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规范的要求。外资政策应更加注重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结合,如允许外商并购国内企业,鼓励外商改造国有老企业特别是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国有老企业,推动外商投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根据WTO的要求,国家正在对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并准备重新修订,这些法规政策与纺织外商投资企业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对原来的暂行规定作了修订,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这些相关政策的出台,将对新时期纺织工业利用外资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有以下六类:(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有以下五类:(一)技术水平落后的;(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国和出口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服装消费市场。纺织工业一直是外商投资非常感兴趣的领域,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外商投资中国往往优先选择纺织、服装项目。
纺织工业利用外资的特点
纺织工业外商投资大致可分为三个或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79~1991年为初始发展阶段或将1979~1987年划为初始阶段,1988~1992年划为发展阶段;第二阶段:1992~1995年为高速增长阶段;第三阶段:1996年至今为调整提高阶段。第一阶段纺织工业外商投资以小项目小企业为主,协议外资项目数和协议外资金额呈渐进式增长。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中央决定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纺织工业外商投资呈跳跃式发展,项目数和外商金额大幅度增长,独资的大项目越来越多。第三阶段从1996年开始,纺织工业外商投资进入调整提高阶段,协议项目数和协议外商投资金额均出现下降趋势。纺织工业外商投资在全国外资投资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1983~2001年,纺织工业合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约占全国10%,合同外商直接投资额约占5%。
纺织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国纺织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效地引进了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弥补了我国纺织原料与建设资金短缺等不足,发挥了我国劳动力资源充分的优势,推动了纺织工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培养了一批既掌握先进技术、懂得现代企业管理又熟悉国际市场的企业家和高级人才,扩大了纺织工业的出口创汇能力。
纺织工业利用外资的主要特点纺织外商投资一直稳步发展,现已进入调整提高阶段。纺织工业利用外资以中外合资方式为主,近年来外商独资企业呈明显上升趋势。投资客商的国别和地区趋于多元化,以我国香港、台湾以及日本、美国、澳门、韩国等为主。外商投资企业规模近年呈扩大态势,大项目大企业明显增多。大型跨国公司纷纷进入并开始大规模投资外商在化纤领域的独资项目已经以大型项目为主。纺织工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技术水平较高。纺织工业外商投资的行业结构以纺织、服装业为主,化纤业也占一定比重。纺织工业外商投资集中投向东部沿海地区,正开始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纺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呈现高增长势头,但纺织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够理想。
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
1995年,国家颁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此后为实施西部开发战略又颁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这些政策对纺织行业利用外资起到了较好的引导作用。随着纺织工业宏观形势的变化,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也正在发生变化。
从1997年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来看,纺织业列入鼓励类的项目为:纺织化纤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工业用特种纺织品;高仿真化纤及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纺织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列入限制类甲的项目为: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限制类乙的项目为:毛纺织、棉纺织;生丝、坯绸;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等特种化纤不允许外商独资;纤维级及非纤用聚酯、腈纶、氨纶不允许外商独资。
修订后的目录与原目录比较,有明显的变化。随着纺织初加工能力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外资政策上不鼓励外资进入棉纺、毛纺、丝绸等一般性加工领域。实际上,“八五”以来棉纺、毛纺和化纤三大生产能力的新增基建项目一直受到严格控制,对棉纺生产能力的控制尤为严格。近年来化纤和化纤原料紧缺的矛盾也已经基本缓解,原来列入鼓励类的化纤项目改为限制乙类,如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特种化学纤维原来属鼓励类,现修改为属限制乙类,并明确不允许外商独资。可见,对纺织业的外商投资的产业限制更加明确。同时,针对跨国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新趋势、新特点,修订后目录在化纤领域进一步明确了不允许外商独资的项目。
目前,多数跨国公司认为在华投资的最大障碍是限制过严审批繁杂,政策法规多变。如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加工贸易增值税问题,实行“免、抵、退”政策将导致出口企业特别是进料加工出口的企业税负加重,从而大大降低其出口竞争力。纺织外商投资企业很大部分属于这一类型,此项政策对盈利能力较差的纺织行业影响较大。再如加工贸易企业保证金台账问题、进口设备减免关税问题,政策法规的频繁变化对外商投资的长期决策均有较大影响。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我们需要更多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为此,必须保证外资政策的合理性和连续性,对影响吸引外资的政策必须予以修改或者撤销,而合理的政策不宜一改再改。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和WTO的有关规则,目前应研究适当放宽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适当放宽对外资控股比例的限制,使外资政策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规范的要求。外资政策应更加注重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结合,如允许外商并购国内企业,鼓励外商改造国有老企业特别是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国有老企业,推动外商投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根据WTO的要求,国家正在对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并准备重新修订,这些法规政策与纺织外商投资企业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对原来的暂行规定作了修订,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这些相关政策的出台,将对新时期纺织工业利用外资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有以下六类:(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有以下五类:(一)技术水平落后的;(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