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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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2-02-21 10:25:00
山东省近日出台了贯彻国家深化蚕茧流通改革政策的意见,确定以构建新型“公司+农户”产业化体系为基础,进一步改革完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鲜茧收购和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鲜茧收购由省级政府定价。
为确保省内蚕茧收购市场秩序稳定,山东省经贸委负责按照有关细则,对全省鲜茧收购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每年向社会公布资格单位名单及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经营单位须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在与农民签订合同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收购鲜茧。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并及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向蚕农打白条。鲜茧收购价格的确定,根据国家预测价格和蚕茧供求情况、生产成本、与粮棉的比价及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做好与毗邻地区协商和衔接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实行省级政府定价。
山东省丝绸总公司负责按照有关细则,对全省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每年向社会公布蚕种资格单位名单及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蚕种生产、经营单位须持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并及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禁止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向无证单位和个人出售经营用蚕种。
为确保省内蚕茧收购市场秩序稳定,山东省经贸委负责按照有关细则,对全省鲜茧收购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每年向社会公布资格单位名单及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经营单位须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在与农民签订合同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收购鲜茧。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并及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向蚕农打白条。鲜茧收购价格的确定,根据国家预测价格和蚕茧供求情况、生产成本、与粮棉的比价及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做好与毗邻地区协商和衔接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实行省级政府定价。
山东省丝绸总公司负责按照有关细则,对全省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每年向社会公布蚕种资格单位名单及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蚕种生产、经营单位须持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并及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禁止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向无证单位和个人出售经营用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