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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2-01-16 10:59:00
    为贯彻国办发[2001]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使四川省丝绸业能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于11月8 日发出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01]108号)。现将全文摘编如下:
一. 积极稳妥推进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扎实细致的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统筹部署。今年重点抓好试点和各项准备工作,明年全面实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起适应我省实际的蚕茧流通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推动蚕茧资源顺畅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和发展茧丝绸市场,逐步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蚕茧价格的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茧丝资源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蚕种、蚕茧质量和价格监督,维护农民和经营者的利益;推行和完善以公司(工厂)加农户为基础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形成相对稳定的蚕茧产销关系;加快优质蚕茧生产基地建设,推动蚕桑生产实现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含量和生产加工水平,扩大生产企业的出品经营权,加大出口创汇力度。
  目前,茧丝绸行业管理职能已划归经贸委,蚕桑、蚕种等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省农业厅。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确保机构改革方案,并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职责抓好此项工作,促进四川茧丝绸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 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适当放开收购渠道
  鲜茧收购取消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资格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农业厅等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鲜茧收购在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下,允许具有条件的茧丝绸企业收购鲜茧。鲜茧收购单位要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提供技术服务,建立蚕茧基地。鲜茧收购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茧灶、仓储设施和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质量保证体制和管理制度。 
  加强对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管理。取得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蚕茧收购经营单位,应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区域内收购鲜茧。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省经贸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具有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名单(包括所属收购茧站)及相关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蚕茧收购经营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并及时通知原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取消其收购资格。 
三. 进一步完善蚕种生产与经营管理
  蚕种生产(冷藏)实行资格(许可)认定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蚕种经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其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单位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蚕种生产(冷藏)资格(许可)证、蚕种经营资格证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取消其相应资格,并通知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省农业厅每年向社会公布具有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资格单位的名单及相关情况,并报农业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规范蚕种生产与经营活动,要打破地区封锁,允许跨地区流通。坚持统一管理、合理订购、总量控制、按需生产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产销行为。省农业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蚕种供需合同、市场的监管,省外调入蚕种要向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申报检验检疫,确保蚕种有序流通。对违反合同约定、扰乱市场秩序的,对造成质量事故影响使用者利益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根据市场需求,调控蚕种生产总量,优化蚕种生产结构和布局。取得蚕种生产(冷藏)资格(许可)证,蚕种经营资格证的单位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和范围组织生产、冷藏和经营。蚕种场生产能力一般在5万张以上,要利用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实行资产重组,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改变蚕种场数量多、规模小和生产能力过剩的状况。同时各地要妥善做好淘汰关闭的蚕种场的职工安置工作。
  推广使用的蚕品种,必须是审定合格并经省蚕种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区域性试验和论证可行的,方可推广使用。
四. 加强市场调控,完善蚕种、蚕茧价格管理
  蚕种、蚕茧要逐步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新机制。蚕种价格及相关价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农业厅制定。蚕种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制定蚕种价格时,应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和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对不同品种的蚕种制定不同价格,促进优良品种培育和生产的良性发展。调入的省外蚕种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农业厅审批。
  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厂丝储备调节等经济手段,调控茧丝市场,保持茧丝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仍实行省政府定价。省物价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预测价格和蚕茧供求状况、生产成本、与粮棉的比价及国际市场价格等因素,在做好与毗邻地区的协商和衔接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省省情的蚕茧价格政策。鲜茧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蚕茧价格政策,仪评收购,按质论价,不得抬级抬价和压级压价。厂丝价格国家不再统一规定。 
五. 健全质检体系,强化质量监督,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强化蚕茧质量的监督管理,蚕茧收购经营单位要提高质量意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蚕茧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在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鲜茧收购质量的基础上,由省质监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加快我省蚕茧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的建设,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在鲜茧收购期间,各级质监部门及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进行执法检查,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确保蚕茧收购质量,维护蚕茧流通秩序,保护蚕茧资源。干茧交易要逐步实行公证检验制度。
  加强蚕种质量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体系。四川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统一负责全省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蚕种质量合格证的印制、管理和发放,定期公布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结果。市、州蚕种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质量监督管理。蚕种质量检验要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和省颁蚕种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
  为防止蚕种疫病流行,省外调入蚕种,必须向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申报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和使用。交通运输部门凭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疫合格证办理蚕种的运输、领取手续。 
六. 抓好产业结构及布局调整,推进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重点在县级,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不断改进和完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模式,推进产业化发展进程。蚕业产业化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通过培植产业化龙头企业,推?quot;公司(工厂)+农户"、"公司(工厂)+基地+农户"、"公司(工厂)+蚕农合作组织"、"蚕种场+农户"等蚕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坚持投资、发展、受益相一致的原则,重视保护蚕农利益,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配套开发的原则,培育一批蚕桑生产基地县、基地乡、基地村。加强对蚕茧基地建设的规划和引导,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行政命令。通过项目导向,调整布局,巩固发展集中蚕区,重点发展攀西、川西北和川南等优势蚕区,逐步实现蚕业生产由一般蚕区向优势蚕区转移。依靠科技进步,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的茧丝绸业,加快桑园更新和蚕种改良,加快蚕桑生产基地建设步伐,不断提高蚕茧的单产和质量。
  鼓励现有缫丝企业、蚕种场和丝绸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向贸工农一体化发展,逐步形成一批能开拓国内外市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跨地域、竞争力强的外向型龙头企业,为促进茧丝绸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奠定坚实基础。 
七. 加大对茧丝绸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加大对桑、蚕品种资源保护、蚕品种培育、疫病防治、蚕种生产、质量检验技术等基础研究以及蚕种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快优良桑、蚕品种的推广应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蚕桑技术改进费,主要用于桑、蚕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和生产发展,财政、物价、农业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蚕桑生产的健康发展。金融部门要加大对贸工农一体化优势企业的扶持力度,安排好蚕茧收购资金,对于从事丝绸加工、生产、出口的有信誉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在资金贷款等方面要优先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