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将规范桑蚕一代杂交种微粒子病检疫抽样工作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7-08-15 10:53:00
四川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文件
川蚕种检(2007)05号
关于规范桑蚕一代杂交种微粒子病检疫抽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蚕种质检站、蚕业站:
为了规范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326-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NY/T327-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保证检验检疫质量,结合我省蚕种生产实际,现对桑蚕一代杂交种微粒子病检疫抽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母蛾微粒子病检疫抽样
1、正确抽取应检母蛾盒数
根据NY/T327-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附录A规定,母蛾微粒子病检疫抽样是以单张制种投蛾40蛾为依据确定制种批应抽蛾盒数量,而我省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通常按照50蛾/张的方式投蛾制种。为此要求:
各制种批在抽样前,应先调查平均单张投蛾数,计算批母蛾数。计算公式:批实际制毛种张数(单张)×平均单张投蛾数(蛾/张)=批母蛾数(蛾)。以批母蛾数量对应标准NY/T327-1997附录A表A1的规定,抽取样本母蛾,并在抽样清单“备注”栏中逐批注明批母蛾数。
按照50蛾/张的方式投蛾制种的,先计算批母蛾数,以批母蛾数对应标准抽取样本母蛾;按照40蛾/张的方式制种的,直接以批毛种数量抽取样本母蛾;批母蛾数≤2000蛾(40蛾/张,批制种量≤50单张;50蛾/张,制种批量≤40单张)时,批母蛾应全抽全检。
2、保证抽样代表性和数量
按照随机等距离抽样的方法,保证抽取的样本母蛾代表整个制种批状况,每盒装蛾数量为30蛾。在根据标准抽取应检母蛾的同时,按照该批母蛾蛾盒总量的5%抽取备用蛾盒。
3、认真清理核对送检样本
检疫单位在收样时,应认真核实送样清单“备注”栏内容,按照批母蛾数对应标准NY/T327-1997附录A表A1的规定,核实批送样母蛾盒数是否按要求抽取,发现与标准规定不符,该样本拒收拒检。
检疫报告除常规的检疫信息外,在报告附表的“备注”栏中必须逐批注明批母蛾数。
二、规范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抽样
1、人员
委托抽样人员必须现场组织抽样,被抽样单位人员应到场,并在抽样清单上签字认可。
2、方法
抽样时,以批为单位,在3个以上的样点(平附种逐捆)随机抽取共20g样卵,混和均匀后分为2个7g,其中1个7g作为正样,另1个7g作为备样。
3、其他
浸酸后抽样的,蚕种必须入库冷藏5天后再出库,确保检疫结果出来后该批蚕种在催青室,便于及时处理不合格蚕种。
三、严格控制制种、浴消批量
由于我省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多为原蚕区收茧制种,不同农户的饲育技术、养蚕条件、养蚕数量等存在一定差异。同时,根据蚕种浸酸、浴消整理装盒作业流程,相邻浸酸架或浴消笼的蚕卵混和在一起,每批次蚕卵不可能全部集中混匀后再装盒。因此,制种批量越大,母蛾及蚕卵的同质性越差,抽样样本母蛾、蚕卵的代表性越差。
为了保证蚕种母蛾微粒子病检疫、成品检验检疫质量,要求制种批、浴消批的批量严格控制在2000单张(盒)以内。每批超过2000单张(盒)的,检验检疫单位应对该检疫样本拒收拒检。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抄送:各蚕种生产单位,各蚕种冷库,省级蚕种质量监管员
信息来源:四川蚕业管理总站
川蚕种检(2007)05号
关于规范桑蚕一代杂交种微粒子病检疫抽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蚕种质检站、蚕业站:
为了规范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326-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NY/T327-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保证检验检疫质量,结合我省蚕种生产实际,现对桑蚕一代杂交种微粒子病检疫抽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母蛾微粒子病检疫抽样
1、正确抽取应检母蛾盒数
根据NY/T327-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附录A规定,母蛾微粒子病检疫抽样是以单张制种投蛾40蛾为依据确定制种批应抽蛾盒数量,而我省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通常按照50蛾/张的方式投蛾制种。为此要求:
各制种批在抽样前,应先调查平均单张投蛾数,计算批母蛾数。计算公式:批实际制毛种张数(单张)×平均单张投蛾数(蛾/张)=批母蛾数(蛾)。以批母蛾数量对应标准NY/T327-1997附录A表A1的规定,抽取样本母蛾,并在抽样清单“备注”栏中逐批注明批母蛾数。
按照50蛾/张的方式投蛾制种的,先计算批母蛾数,以批母蛾数对应标准抽取样本母蛾;按照40蛾/张的方式制种的,直接以批毛种数量抽取样本母蛾;批母蛾数≤2000蛾(40蛾/张,批制种量≤50单张;50蛾/张,制种批量≤40单张)时,批母蛾应全抽全检。
2、保证抽样代表性和数量
按照随机等距离抽样的方法,保证抽取的样本母蛾代表整个制种批状况,每盒装蛾数量为30蛾。在根据标准抽取应检母蛾的同时,按照该批母蛾蛾盒总量的5%抽取备用蛾盒。
3、认真清理核对送检样本
检疫单位在收样时,应认真核实送样清单“备注”栏内容,按照批母蛾数对应标准NY/T327-1997附录A表A1的规定,核实批送样母蛾盒数是否按要求抽取,发现与标准规定不符,该样本拒收拒检。
检疫报告除常规的检疫信息外,在报告附表的“备注”栏中必须逐批注明批母蛾数。
二、规范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抽样
1、人员
委托抽样人员必须现场组织抽样,被抽样单位人员应到场,并在抽样清单上签字认可。
2、方法
抽样时,以批为单位,在3个以上的样点(平附种逐捆)随机抽取共20g样卵,混和均匀后分为2个7g,其中1个7g作为正样,另1个7g作为备样。
3、其他
浸酸后抽样的,蚕种必须入库冷藏5天后再出库,确保检疫结果出来后该批蚕种在催青室,便于及时处理不合格蚕种。
三、严格控制制种、浴消批量
由于我省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多为原蚕区收茧制种,不同农户的饲育技术、养蚕条件、养蚕数量等存在一定差异。同时,根据蚕种浸酸、浴消整理装盒作业流程,相邻浸酸架或浴消笼的蚕卵混和在一起,每批次蚕卵不可能全部集中混匀后再装盒。因此,制种批量越大,母蛾及蚕卵的同质性越差,抽样样本母蛾、蚕卵的代表性越差。
为了保证蚕种母蛾微粒子病检疫、成品检验检疫质量,要求制种批、浴消批的批量严格控制在2000单张(盒)以内。每批超过2000单张(盒)的,检验检疫单位应对该检疫样本拒收拒检。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抄送:各蚕种生产单位,各蚕种冷库,省级蚕种质量监管员
信息来源:四川蚕业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