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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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7-05-22 09:49:00

2007年5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农业厅在南宁市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法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法制办、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编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政策发展研究中心、自治区农业厅直属单位以及全区14个市、36个蚕桑重点县(市、区)农业局蚕业站、执法大队和全区22个蚕种场领导、各新闻媒体等共200多人参加会议。
会议由广西自治区法制办黄澍东助理巡视员主持,自治区法制办陆瑞华副主任和自治区农业厅韦祖汉副厅长在会上发表讲话。
陆瑞华副主任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有关情况及其确立的主要制度。广西近几年蚕桑产业发展迅猛,已成为全国蚕茧第一大省。但由于在蚕种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无规可循,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盲目生产、擅自经营,蚕种质量难以保障,因劣质、带微粒子病和不适宜广西饲养的蚕种造成的坑农事件时有发生。从广西现实出发制订的《办法》共25条,涵盖了蚕品种选育、推广和蚕种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确立了几项主要制度:一是引进区外蚕品种中间试养确认制度和购销区外蚕种备案制度;二是共育商品小蚕备案制度;三是微粒子病强制检疫制度;四是蚕种生产经营和商品小蚕共育档案建立保存制度。《办法》于3月2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陆兵主席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予以发布,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频布实施,标志着广西蚕种管理将进入法治轨道,对于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蚕种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蚕农的利益,促进我区蚕桑产业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广西自治区农业厅韦祖汉副厅长部署《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二要准确把握《办法》的基本精神,提高依法促进蚕桑产业发展的工作水平。各级农业部门和广大农村工作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相关规定,特别要重点把握好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认真落实自治区引种制度,二是依法规范小蚕共育行为,三是严格落实蚕种冷库管理制度,四是切实加强微粒子病的强制检疫。三要精心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该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各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推动广西蚕桑产业健康发展。
本次新闻发布会印发的会议材料内容丰富,除了领导的讲话、《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及其宣传问答外,还附有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提供参考。
信息来源:广西区蚕业技术推广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