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浙江蚕种生产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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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1-08 14:43:00
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省饲养蚁量12.5万克,生产蚕种231.3万张,同比分别增加1.6万克、43.5万张,分别增14.7%和23.2%;其中春期饲养蚁量8.0万克,生产蚕种161.8万张,秋期饲养蚁量4.5万克,生产蚕种69.5万张。2006年蚕种生产量的增加,一是结构调整,各生产经营单位为提高供种的安全性,加大春期生产量,据统计,春期蚕种生产量同比增加13%;二是秋期恢复到正常水平,2005年秋期由于受自然灾害等影响仅完成计划任务的2/3,2006年秋期虽然出现了桐乡、海宁两市中秋农药污染,造成10000余克蚁量的原种损失,仍通过补养秋蚕、加强管理等措施,完成了计划任务。全年蚕种质量保持较好水平,据省蚕种质量检验站检验,全省微粒子病检验无毒率为83.5%,同比提高8.65个百分点;超标淘汰率为1.06%,降低1.52个百分点,为近10年来最好的年份。春、秋两期181个批次一代杂交种的质量抽检,四项主要质量指标均全部合格,良卵率平均为98.91%~99.45%,盒装卵量平均为27538~28150粒/盒,实用孵化率平均为98.75%~99.20%,杂交率平均为99.37%~99.47%。目前,全省2007年春用蚕种准备量为106.8万张,基本能确保供应。全年生产原种3.1万0张,完成计划任务的219%。
2006年全省蚕种生产在确保蚕种供应、完成生产计划的基础上,围绕加强蚕种产销管理,重点抓了制订《条例》、修订标准、调整种价、完成复审等方面工作。
一、 制订《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浙江是我国蚕桑生产的重要基地,蚕茧产量约占全国的15%,居第三位。蚕种是蚕桑生产的基础,蚕种产质量直接关系到蚕农的收入与蚕茧的产质量。为此,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颁布了《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的行政规章,对蚕种生产经营行为加以规范与保护,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和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市场准入制度缺乏依据。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限于六个方面,并且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一年。由此造成了我省蚕种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但蚕种是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应当实行行政许可,坚持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对非法经营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由于政府规章的处罚权限,对非法蚕种经营的行为,仅限于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最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对数量较大的蚕种非法经营行为,起不到有效的打击与震慑作用。三是管理内容不够完善。原《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对原种生产、冷藏浸酸等重要的生产环节没有规定实行许可制度,造成了源头管理的缺位。
2005年12月29日第45号国家主席令公布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蚕种生产经营管理适用该法,并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第68号部长令公布了《蚕种管理办法》,也于7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制订《条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2006年的一类立法计划,由省人大常委会农资环委亲自组织起草制订工作。《条例》自立项到通过,经起草、审核、修改近20稿,仅7个月时间,于2006年7月28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强调了蚕品种审定和蚕种质资源保护,确立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制定了蚕种质量和蚕种供应的保障机制。《条例》是我省蚕桑行业的第一个地方法规,在蚕种储备、检疫检验、确保供种等方面均有创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蚕业迈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必将为推进现代蚕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修订《桑蚕种》标准,完善技术规范
省地方标准DB33/217-2002《桑蚕种》于2002年7月16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于2002年8月18日开始实施。实施几年来,对规范我省蚕种质量标准,促进各级蚕种质量的提高,确保蚕农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施几年来,特别是《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实施后,现行标准的执行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盒装卵量≥25000粒没有上限的规定,造成了近年来卵量越装越多、出现了生产企业恶性竞争的倾向,不利保护蚕农利益;二是包装标识与《条例》要求不一致;三是根据《条例》要求,质检分为母蛾检疫与质量检验,DB33/T217.2-2002《桑蚕种质量检验规程》需作相应调整;四是随《桑蚕种质量检验规程》的调整,DB33/T217.3-2002《桑蚕种生产技术规程》也应作适当修改。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蚕种冷藏、浸酸技术,须制订技术规程。此外,考虑到蚕种催青可认为是蚕种供应中的一个技术服务环节,其技术规程也可纳入在《桑蚕种》,为使蚕种标准更具系统性、完整性,将DB33/T315-2001《桑蚕种催青技术规程》修订为《桑蚕种》系列标准之一。为此,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对《桑蚕种》标准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桑蚕种》系列标准包括七个部分,分别是:《桑蚕种质量》、《桑蚕种质量检验规程》、《桑蚕种母蛾检疫规程》、《桑蚕种繁育技术规程》、《桑蚕种冷藏保护技术规程》、《桑蚕种浸酸技术规程》、《桑蚕种催青技术规程》,其中《桑蚕种质量》为强制性标准。
2006年11月6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业厅组成了由浙江大学、省农科院、省蚕种业协会等单位7位专家的标准审定小组,对修订的标准进行了审定。专家们一致认为:该标准修订的内容科学、合理,表述正确,符合生产实际,可操作性强;该标准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蚕种质量标准和蚕种生产技术,促进我省蚕种行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本标准是目前全国最为全面系统的桑蚕种系列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目前该标准正在审批之中,由于涉及有强制性标准内容,根据有关规定需公示60天后方可公布。
三、加强调查研究,适时调整蚕种价格
由于近年来茧丝绸行情持续上扬,蚕茧收购价屡创新高,使蚕种生产成本逐年提高,多数蚕种生产企业出现了亏损,有关生产企业和嘉湖重点蚕区的主管部门均要求调整蚕种价格。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农业厅发出了《关于做好蚕种生产与供应工作的通知》,对加强蚕种管理提出了三条建议意见,将一代杂交种最高限价确定为40元/张。与此同时,省蚕种管理站、省蚕种业协会建议蚕种收购结算价调整为30元/张,冷藏、浸酸收费标准调整为0.70元/张。
本次种价的调整是1994年来的首次,调整的幅度较大,但仍取得了“政府认可、蚕农接受、种场满意”的效果;还进一步理顺了蚕种生产、经营和冷藏浸酸之间的价格关系。蚕种价格的调整将有利增强蚕种行业的活力,促进我省蚕种业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质量监督,完成质检站复审
按照省农业厅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省蚕种质检站分别在春、秋两期对全省蚕种质量进行了抽检,共抽检了19个蚕种生产单位的181批一代杂交种和6家原种生产单位的20批原种,并于11月28日由省农业厅公布结果。
根据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省蚕种质检站应在11月底前完成复评审。为做好复评工作,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6年年初发布的以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为基础的《浙江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完成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的换版,组织开展了管理体系的培训,省蚕种质检站于9月底顺利完成专家组的复评考核验收。
2007年是《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施行的第一年,要在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蚕种储备管理办法、蚕品种审定办法、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规范省蚕种质检机构等《条例》实施配套措施的制订与完善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四个一”,即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举办一期(标准)培训班,建立一支(质检)队伍,创建一项(储备)制度。
信息来源:浙江省蚕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