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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缴纳程序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4-07-12 08:17:00

  各有关单位:

  近期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4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纺织商会)仍为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的执收单位。近日我会收到国家茧丝办[2004]48号函,要求我会按照通知的规定及原外经贸部“[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105号” 中要求的收缴程序和办法执行(其中对厂丝的表述为对丝类的表述)。

  为方便企业缴费,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经请示国家茧丝绸办公室同意,现将“[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105号”中有偿使用费的缴纳程序摘录、整理如下:

  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执行“先收款后发证”的原则,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用收据》。丝类出口经营单位应以电汇、支票、汇票等银行间划款方式将所需缴纳的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划入到纺织商会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一、有偿使用费的缴纳程序:

  (一)丝类出口经营单位缴纳有偿使用费时填写《出口商品配额有偿使用费交款凭证》(以下简称交款凭证)一式四联寄到纺织商会丝绸部。

  (二)纺织商会财务部门待款到帐后在交款凭证上加盖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财务专用章,开据“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用收据”,通知纺织商会丝绸部。

  (三)纺织商会丝绸部凭加盖财务章的交款凭证和“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用收据”开据《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加盖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丝绸部章,连同“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用收据”、交款凭证(退企业联)在三个工作日内寄给申领企业。

  (四)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有关事项,并凭证明书发证。

  (五)交款凭证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监制。交款凭证仅供内部流转使用,企业必须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用收据”为记帐凭证。

  二、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可采取两种方式:

 (一)预缴费用,按月结算。丝类出口经营单位可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下月预计领证所需缴纳的有偿使用费划入指定帐户,纺织商会于每月底核对丝类出口经营单位有偿使用费缴费及许可证申领情况,结余的有偿使用费结转到下月使用,也可根据企业要求退还。

 (二)每次领证前按本次领证数量足额缴纳有偿使用费。对因办证时间过急的,领证单位应向纺织商会丝绸部提出申请,经丝绸部同意后企业将缴费电汇底单和配额申领表传真给丝绸部,由丝绸部开据《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后传真给企业,企业可凭证明书传真请特办先予办理。但企业随后应将填写好的《出口商品配额有偿使用费交款凭证》 一式四联寄到纺织商会丝绸部。

  三、已申领的丝类出口许可证若因故未能使用,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商务部发证机关和纺织商会提出退还出口许可证和有偿使用费的申请,纺织商会凭商务部发证机关开具的企业退证证明办理退费。为简化手续,所退费用可作为企业下一次申领许可证的有偿使用费。逾期未提出申请者,不再退还有偿使用费。



  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请交至:

  户 名: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开户行:农行开发区支行潘家园分理处

  帐 号:220201040002428



  纺织商会丝绸部联系人:吴红

  联系电话:010-67739216 67788866-6751

  传 真:010-67719251



  工作时间: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

  上午8:15-11:30 下午13:00-16:30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200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