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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生产用种单位签订合同订种管理公约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6-03-15 15:06:00


  为了加强全市蚕种生产计划管理,保证蚕种合同兑现,使我市蚕种合同订种工作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和严肃性,盐城市茧丝绸行业协会组织有关蚕种合同订种各方协商,制定合同订种管理规范。

  一、蚕种场职责
  1、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在本市进行合同订种,本市内订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部分,由市、县蚕桑站统一调节。
  2、每期生产蚁量,根据其生产条件,由市蚕桑站和蚕种场协商后统一上报省蚕种管理所。
  3、春期生产能力的核定:以2002年至2005年这4年春期平均生产量和生产水平为依据,秋期生产能力不超过春期生产数量的80%。秋期满负荷生产的,冷藏浸酸种的入库后,留足越年种任务的20%作为越年种,超出的部分方可考虑外销,冷浸种的实净数超过估净数5%的,收取每张8.00元的蚕种调节准备金。
  4、外市计划由蚕种场自行组织生产。外市计划如在场内生产的,而本市计划场内满负荷,遇当季减产,则首先满足本市的计划用种。
  5、简易蚕室应符合种茧育生产要求,每期饲养蚁量不能超过当期饲养蚁量的30%。

  二、各县(市、区)用种单位职责
  1、根据核定的蚕种场生产能力,做好本地区蚕种订购、收缴种款,秩序管理等工作。
  2、各用种单位,确保订足本地区用种,不虚订蚕种。每年3月份参加省蚕种管理所组织的年度蚕种合同订购。为了提高合同兑现率,可以在6月上旬,对当年秋期用种计划作一次调节和确认;12月中旬,对第二年春期用种计划作一次调节和确认(每次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说明)。
  3、合同兑现率大于等于97%、小于等于104%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合同兑现率大于等于94%、小于97%的不奖不罚;合同兑现率小于94%的(人力不可抗逆的因素除外),违约数量按每张3.00元补偿蚕种场损失,在当年订种手续费中扣除。
  4、负责认定蚕种场的生产能力,督查蚕种场生产条件的完善、叶蚕平衡、良桑饱食等工作。

  三、盐城市蚕桑技术指导站职责
  1、负责各蚕种场生产能力的确认,对合同订种数量、生产计划等进行协调。
  2、负责蚕种质量、生产、销售的监管,维护各方利益。
  3、负责蚕种生产过程、中心环节及有关成品质量的检验,保证用种单位的用种安全。
  4、负责蚕种合同数量的余缺调节。由于工作不负责、不到位,所缺蚕种每张5.00元补偿订种单位。
  
  为了提高蚕种质量,保证合同的兑现,经市蚕桑站、各用种单位、蚕种场等三方协商,对盐城市蚕种冷库作如下要求:
  1、蚕种冷藏、浸酸、配发等设施符合各项技术要求,各项设施和贮藏数量要相配套。
  2、出库蚕种确保丙2胚子。
  3、各项原始记录要准确记载,生产结束后要整理、归档。
  4、冷藏浸酸蚕种,严防品种、批次混杂,混杂一次罚款3000.00元人民币;整理装盒严防少盒、少装、漏装、漏种等,万分之五之外的,发现一例罚款50.00元人民币。
5、蚕种的配发,须凭市蚕桑站出库通知单。

信息来源:盐城蚕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