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处长胡国强在全国蚕茧收烘工作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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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4-18 13:24:00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维护蚕茧市场秩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在全国蚕茧收烘工作研讨会上的发言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处长 胡国强
(2006年4月6日 海南省三亚市)
同志们:
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研讨会。国家茧丝办连续召开两个关于茧丝绸工作的会议,这充分说明了茧丝绸工作今年所面临的重要任务和发展机遇。近年来,国家茧丝办领导和全体同志对茧丝绸工作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把保护蚕农利益、促进蚕农增收的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提升我国茧丝绸行业国际竞争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作为国家茧丝办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维护蚕茧市场秩序,保护蚕农的合法利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我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茧丝绸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努力为蚕茧产业服务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2004、2005和2006年,党中央连续出台了三个有关“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从增加农民收入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再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可以看出党中央对解决“三农”问题越来越清晰的思路,这些足以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心。各级工商机关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茧丝绸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要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蚕茧收购市场监管,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保护蚕农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严把蚕茧收购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蚕茧的行为
要严格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把好蚕茧收购主体准入关。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蚕茧的行为,坚决打击鲜茧收购中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蚕农的合法利益,维护蚕茧收购秩序。对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茧收购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鼓励具有收购资格的经营主体开展公平竞争。
三、大力扶持蚕茧收购加工龙头企业,努力促进蚕茧生产加工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各级工商机关要通过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继续支持农村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蚕茧收购加工龙头企业,大力支持蚕茧收购加工龙头企业充分发挥联结企业与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形成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经营模式,促进蚕茧收购加工企业化和产业化进程。大力扶持蚕茧收购加工企业做强做大,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四、积极引导蚕茧收购加工企业实行品牌战略,严厉查处侵犯蚕茧商标专用权行为,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工商机关要将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利用注册商标支持蚕茧产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蚕茧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农民的商标意识,引导鼓励农民、蚕茧收购加工企业及协会注册和使用商标,推广成功运用“公司+农户+商标”经营模式的典型经验,发挥商标在促进蚕茧产业化、市场化中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查处侵犯蚕茧产品商标专用权案件。引导企业积极注册商标,争创驰名商标,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促进蚕茧收购加工企业改进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
五、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提升蚕茧收购加工企业信誉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各级工商机关将在全面、准确掌握企业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以保证蚕茧收购加工主体的规范、合法、守法和进出有序,引导和鼓励企业依法诚实守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诚信环境,根据企业信用标准将蚕茧收购加工企业相应的分为ABCD四个管理类别:A级为守信用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依法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A级企业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免检免审免于日常检查,提供优质服务等待遇。对B级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对C级企业作为重点的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并实施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等监管措施。对D级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和发布吊销公告。为有效实施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工商机关实行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制度,依法公开企业的身份记录和违法行为的记录,并对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我们将继续在国家茧丝办的统一协调下,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强与商务、发展改革委、质检、农业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切实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的秩序。
谢谢大家!
信息来源: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