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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安徽省蚕种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6-03-21 14:55:00


  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蚕农用种安全,依照《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根据农业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2006年春秋两季专项整治,使全省蚕种供应秩序有明显好转,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劣质蚕种等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准入机制进一步完善;胚种传染,家蚕微粒子病的发生得到有效控制;入市蚕种质量有明显提高,做到全年无坑害蚕农事件发生。

  二、工作重点
  1、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条例》及配套实施办法。修改后的《条例》对蚕种生产经营管理作出了新规定,各地要结合蚕种市场专项整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以及2005年省农委下发的《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桑蚕品种审定办法》两个配套实施办法。
  
  2、严格蚕种市场准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2005年省农委《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规范。要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蚕种的行为,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但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有违法行为的要限期整改或依法吊销许可证。

  3、加强蚕种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各级农委和蚕种管理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承担起蚕种市场监管责任。依法检查相关单位是否持证生产、经营;经营的桑蚕品种是否通过省级以上审定;从外省购进的蚕种是否经省蚕种质量检验站检疫;经营的蚕种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等。
  各地要分别在春秋两季开展蚕种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黄山、宣城、安庆、六安、池州五个主产地市,要以市为主,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各地要将春秋两季检查整治情况分别在5月上旬、9月底前报送省农委蚕桑站。省农委将根据《2006年全省农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4、加强质量监督检验,确保用种安全。省蚕种质量检验站要进一步加强蚕种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一是配合农业部蚕种质量检测中心来我省进行春季蚕种质量监督抽查。二是把好蚕种入市关。要对全省12个蚕种场入库的春用蚕种进行蚕种成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依法及时公布检验结果。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蚕种不得出库发放,由省蚕桑站监督销毁。同时要依法做好外省调入蚕种的质量检疫工作,经检疫合格后,外省调入蚕种方可在本省流通上市。

  5、加强蚕种母蛾微粒子病检验,从源头控制家蚕微粒子病。蚕种生产单位要认真按照桑蚕三级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DB34/T560-2005)、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DB34/T561-2005)和《家蚕微粒子病防治技术要点》的规定,加强消毒防病,搞好蚕种生产。要严格执行桑蚕种繁育质量标准(DB34/T056-1998),做好生产各环节的质量自检工作。省蚕种质量检验站要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依法对全省春秋两季生产的蚕种进行家蚕母蛾微粒子病统一检验,根据检验结果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对检验不合格的蚕种,监督烧毁,严防超毒蚕种流入市场。

  6、加强蚕种冷库管理。所有在省内生产的蚕种必须在本省蚕种冷库进行冷藏、浸酸、发放。无蚕种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蚕种、无经营许可证购入的蚕种,不得进出冷库。蚕种冷库必须严格按照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DB34/T561-2005)要求冷藏蚕种,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蚕种质量检验工作。


信息来源:安徽省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