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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05年春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5-05-30 08:30:00


各设区市物价局、商务局(茧丝办)、工商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经贸局、工商局:

  为了保证我省春茧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蚕农和茧丝企业的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05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05年春茧收购价格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春茧收购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基于对目前国内国际茧丝产销形势以及未来价格趋向的考虑,参照毗邻省份蚕茧收购价格水平,本着保护蚕农利益,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原则,经研究确定2005年春茧中准级收购指导价为7.60元/500克。同时考虑市场变化因素,允许收购企业在指导价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10%(各等级具体价格见附表)。鲜茧收购价格中已含农林特产税;综合费率、包装费、运杂费、烘茧费、贬值费标准及省级组织费的解缴方式仍按省物价局(陕价成发〔20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蚕种价格实行最高限价

  1995年,省政府制定了蚕种销售价格,近年来,由于蚕种生产的成本下降,销售价格难以到位,经研究,省物价局(陕价农发〔1995〕204号)文件规定的蚕种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经营者可在限价之内自主确定蚕种销售价格。三、 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资格准入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继续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加强蚕茧收购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查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第412号令已明确保留“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认真贯彻省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做好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商发〔2005〕125号)和《关于全面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通知》(陕商发〔2005〕126号)精神,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

  四、 及时兑付收购资金,确保优质优价

  各蚕茧收购单位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蚕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不打“白条”。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严格实行仪评,禁止目测手感评茧,保证优质优价。

  五、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蚕茧的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蚕茧收购市场监督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把好蚕茧收购主体准入关。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茧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切实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

   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物价局和工商局。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工商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信息来源:陕西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