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关于切实做好中秋蚕期氟化物等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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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5-08-19 10:40:00
为加强我县蚕桑生产安全环境治理,保护蚕农利益,近日,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中秋蚕期氟化物等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切实做好中秋蚕期氟化物等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蚕桑生产安全环境治理,保护蚕农利益,为我县蚕桑支柱产业创造安全生产环境,根据省市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中秋蚕期的氟化物等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秋生产期间,全县范围内对蚕桑生产有影响的砖瓦厂等建材、化工等企业一律实行临时停火(或停产,下同)治理。目前对蚕桑生产安全构成影响的企业主要有砖瓦厂、农药厂、玻璃厂、塑料粒子厂、废旧化工原料桶加工厂以及石灰砂石料拌和场等。临时停火治理时间为8月28日到9月28日。对有污染气体排放而不执行临时停火规定而造成中秋生产损失的,由排污企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同时由县环保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其引起的群众集体上访,由其所在镇(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对因超标排放氟化物和其他污染物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企业,由受害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临时停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须临时停火属镇管理的企业由镇人民政府落实到位;须临时停火属县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落实到位。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做好企业临时停火期间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严格执行临时停火规定,严肃政纪,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三、切实加强对中秋期氟化物等污染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防氟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做好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企业自觉执行氟化物等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在中秋生产期间,县环保部门要依法对氟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桑叶含氟量的监测;县农牧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业防氟工作,及时向农民反馈氟污染情况;各排氟或排放其他对蚕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临时停火治理的规定;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环保局、工商局、农牧渔业局、丝绸集团公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作战,共同做好中秋期防治氟化物等污染工作的监测、检查、督促工作,确保蚕桑生产安全,为夺取中秋丰收,促进农民增收奠定坚实的基础。
以上通知,希即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