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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蚕纳入畜牧法引发争议法律名称与内容应当相符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5-09-09 11:23:00


  养蜂业和桑蚕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长期以来,这两个行业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蜂农权益保护、蜂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控制、蚕种资源保护及新品种选育等环节,亟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为此,草案除在总则中把其与畜禽一起作为畜牧法调整的范围外,还从蜂、蚕管理的特殊性考虑,对如何管理养蜂业做了规定。
  
  但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黄康生委员认为,法律的名称叫畜牧法,一般理解为畜禽,传统的概念没有包括养蜂、养蚕。所以,养蜂、养蚕不应该列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既然是畜牧法,就应该是畜禽。
  
  陈佳贵委员认为,传统畜牧业和现代畜牧业还是有区别的,法律草案讲的主要内容是畜禽,也包括了养蜂、养蚕,实际生活中还有养别的动物的。本法调整对象定义应包括哪些种类,需要明确,否则名称与内容不相符。
  
  陈宜瑜委员说,草案除了家畜家禽,还包含了养蜂、养蚕业,那么水产养殖业,鱼、虾、贝、藻没有包括在内,是不是水产养殖还要进行另外立法?另外,还有对家养畜禽的定义问题,现在出现了一批不在传统家畜、家禽范围内的养殖,包括鹿、水貂、果子狸、野鸡,这些是不包括在家畜、家禽之内的,这些新的驯养种类放在哪里管呢?所以,要进一步明确这部法调整的对象。要么就叫养殖法,把传统的养殖对象和新的养殖对象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
  
  侯义斌委员指出,畜牧法是关于畜牧业的法律,而畜牧业是指“专门饲养牲畜和家禽的生产部门”,建议畜牧法就畜牧产品生产加工的全部过程作出规定,而不是仅仅对其中的部分内容作出规定。

  信息来源: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