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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重点是对付对出口有影响的直接出口补贴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1-10-28 11:26:00
   嘉宾:马晓野 博士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读者周小姐提问:据说入世后政府会取消对很多行业的补贴,请问WTO规则中哪些补贴是被禁止的?有没有哪种补贴是被允许的? 
   答:WTO对补贴有很多的规定,原GATT第十六条就是关于补贴的规定。1957年又增加了对出口补贴的附加规定,完全禁止了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的出口补贴。1994年通过乌拉圭谈判又签订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除农产品补贴以外各种形式的补贴做了统一的规定。而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的核心也是补贴问题。 
  WTO定义的补贴源于政府财政,具体形式包括一切直接资金转移的政府行为,包括贷款担保、税收豁免、收入支持和价格支持,甚至包括政府通过向基金支款而达到同等目的的行为。 
  尽管WTO定义的补贴范围很广,但是WTO重点是对付对出口有影响的直接出口补贴,这一类的补贴属于必须取消之列。其次,对于专向性支持出口的生产补贴也必须取消。再次,对于那些不是针对出口的国内补贴,WTO禁止与进口替代相挂钩的补贴。对其他对减让义务有影响的国内补贴,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异议,提请磋商。因此,WTO在被禁止的补贴之外还列出一类“民不举官不究”的补贴,虽然不必取消,但是只要有其他WTO成员起诉,十有八九最后还要取消。最后,还有一类补贴明确定为不可起诉的补贴,在这一类补贴范围内的措施,不在WTO纪律管辖之内,但是要进行通知以增加透明度。 
  WTO补贴协议承认,补贴可以在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专门有一些特殊规定。如果读者问的补贴属于明确定为不可起诉的补贴则可以保留。如果属于可起诉的补贴,则要看谈判代表是否有能力争取保留被起诉的补贴。其他被禁止的补贴,政府至多可以依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延期取消。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