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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安徽省关于开展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作者:安徽省商务厅
时间:2011-12-23 10:01:08

皖商运字〔2011〕794号

各有关县(市)商务局(茧丝办):
  2010年初颁发的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即将到期。为了加强茧丝绸行业管理,规范鲜茧收购秩序,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原则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审核工作坚持“适度规模、相对集中、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在蚕桑基地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贸工农一体化缫丝、丝绸生产企业从事鲜茧收购活动,提高蚕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二、审核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鲜茧收购经营者予以审核通过:
  (1)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2)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3)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4)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贮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5)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6)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鲜茧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不予审核通过:
  (1)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
  (3)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
  三、审核程序
  鲜茧收购经营者向县(市)商务局(茧丝办)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商务局(茧丝办)初审合格后,专文报省商务厅,由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受理,同时报市商务局备案。省商务厅在征求省工商局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在省商务厅公众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原初审机关。工商部门根据新核发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为鲜茧收购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审核材料
  鲜茧收购经营者须提供:
  1.《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审核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要求变更资格证书内容的需另外补充相关材料。
  五、审核工作要求
  各县(市)商务局(茧丝办)要认真做好鲜茧收购资格初审工作,严格执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切实维护鲜茧收购秩序。对不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茧站,特别是长期不从事收购经营活动的茧站,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所在县(市)商务局(茧丝办)负责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请县(市)商务局(茧丝办)于2012年2月底前将初审文件、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审核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和鲜茧收购经营者提供的材料,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省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邮政编码:230002,电话:0551-2999721。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联系人:张娟,电话:0551-3540090,传真:3540173。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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