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English
总部客服电话 : 13506730168 0573-82111407 广西办事处 : 13567378882 湖州办事处 : 13957350021 茧丝公检信息查询
嘉兴市国税局经开分局:增值税转型相关税收政策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9-04-15 14:09:00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相关政策如下:
  1、小规模企业、临时经营户代开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为3%。
  2、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除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5、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相关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及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及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嘉兴市国税局经开分局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信息来源:嘉兴市国税局经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