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草案二审居民用电累进加价条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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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8-06-25 08:49:00
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
依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删除”,其余均为文字性的修改。
这部自2005年7月开始启动的立法项目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做出了相关制度安排。而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背景下,《循环经济法》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由于我国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资源能源问题比较突出,草案明确提出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什么是循环经济,草案第二条定义为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清华大学环境能源法研究中心的邓海峰博士认为,《循环经济法》将资源开发、生产、消费以及废物回收利用整个经济周期作为调整对象,填补了我国物质与能源循环领域总体性法律的空白。
三项条款“删除”
依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删除”。其中包括删除居民用电、气、自来水累进加价制度;删除了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的规定;删除关于报废车必须交售给回收、拆解机动车船企业的规定。
对于累进加价制度,一审草案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此次删除,法律委员会讲了三个原因,难以根据不同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水电气的基数,难以确定合理的累进加价制度;其二是价格问题比较敏感,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对于加价的承受能力较弱;其三是现在电气水实行电卡购买比较普遍,从技术上很难做到不同基数进行累进加价,所以放弃了此项制度设计。
而对于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一审草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情况汇报介绍说有常委提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监督法的规定,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对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实施监督。同时,对于政府依照宪法向同级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不宜在单行法中规定,故删除。
而有关报废车必须交售给专门企业的规定,情况汇报材料解释说,相关的规定已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做了规定,对此不必重复规定。
框架性法律
这部法律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主要是明确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很多具体的制度和实施方案还要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来具体的明确。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循环经济法立法研究专家组组长张天柱向本报记者表示,《循环经济法》是一部涉及面很广的法律,很难做到具体细致,因此法律能不能最终落到实处,关键还是要看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措施和配套目录能不能及时发布。
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在草案中做了专章的规定,其中包括: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各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要求;其次要求有关政府专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同时,草案提出要将循环经济发展跟政绩挂钩,建立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
草案第十四条提出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对于这一条,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许宪春提出,由于缺乏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等统计指标,统计数据不全,难以全面开展定期考核,同时省级以下尚无完整的循环经济统计数据;循环经济工作刚起步,统计基础十分薄弱,资料来源困难,质量难以保证,不足以支撑考核。他担心这样做反而会“助长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风气”,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此外,草案还提出要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有学者提出,这个草案在归责上过于偏重落在生产者头上,而对于消费者、社会和政府的责任规定不足。应该加强其他方面主体在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加强政府责任
在《循环经济法》草案中,主要涉及到四个主体:政府、企业、公民以及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草案第四条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要实施“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张天柱教授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政府应该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发展循环经济政府不仅有管理的职能,而且还有示范性带头的作用,因此就《循环经济法》来讲,应该加强对政府的约束和问责。
循环经济涉及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因此在《循环经济法》实施的过程中,会涉及到拥有不同职能的多个政府部门。张天柱教授告诉记者,目前的草案对于政府部门职责划分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采用这种方式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不清,容易导致法律的落空。他认为,要使《循环经济法》更具有操作性,应该强化有关政府职责的规定。
张天柱认为,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的实现,最终要靠全社会的努力。无论《循环经济法》最后被如何定位,它都将对政府的执政、企业的生产和公民的消费等行为,产生指引性的作用。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