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丝绸协会缫丝分会工作条例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8-01-24 16:54:00
中国丝绸协会缫丝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缫丝行业管理,促进茧丝绸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缫丝企业的竞争力,成立中国丝绸协会缫丝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英文名称是:CHINA SILK ASSOCIATION SILK REELING BRANCH。
第二条 本分会是从事缫丝行业以及与缫丝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行业中介组织,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努力发挥行业性中介组织的作用,推动缫丝行业发展,促进生产,扩大出口,丰富国内市场,增强行业和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为我国茧丝绸行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受中国丝绸协会领导,按分会的工作条例在缫丝行业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理事长办公室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17号,邮编:310004,电话:0571-85193908,传真:0571-85192540。
秘书长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四北八条56号,邮编:100034,电话:010-66180638,传真:010-66117363。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本分会要在缫丝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发挥其协作作用、信息作用、桥梁作用、促进作用,本着科学、公正、实效、服务的精神,推动缫丝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丝绸产品质量的提高,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具体任务是:
(一)组织企业分析产销形势,交流经营管理经验,探讨行业发展方向并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开展缫丝技术的研究,完善缫丝工艺的使用方法和工作方法。配合国家劳动部做好缫丝工国家职业标准的制订、培训工作。
(三)举办各类有关的技术培训班、对缫丝企业的员工进行培训,培养新型的技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提高缫丝技术水平。
(四)组织有关科技人员、专家、学者,研究并交流国内外缫丝工艺与技术的发展及应用情况。
(五)加强与各缫丝企业的合作,积极配合缫丝企业在缫丝新产品的开发、鉴定、推广和应用研究。收集有关缫丝技术及其配套材料在应用中的信息,并组织交流,提出改进建议。
(六)开展缫丝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七)接受政府部门、上级单位、会员企业和相关技术部门的委托,进行缫丝技术方面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中国丝绸协会会员单位;
(二)拥护本分会工作条例;
(三)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凡从事缫丝生产及与之相关的科技、教育、流通领域,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拥护本工作条例,均可申请成为本分会单位会员。
凡从事缫丝生产及与之相关的科技、教育、流通工作,对缫丝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分会个人会员。
无论是单位会员还是个人会员,均应首先成为中国丝绸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需按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国丝绸协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
(二) 执行中国丝绸协会和本分会的决议;
(三) 维护中国丝绸协会和本分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中国丝绸协会和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不履行会员义务,本分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
第十四条 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产生本分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三)制定本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四)听取和审查本分会的工作报告。
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及决定的重大事宜,要报经中国丝绸协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经中国丝绸协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丝绸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分会年度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分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经中国丝绸协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情况特殊时,本分会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分会理事长按中国丝绸协会章程规定,由中国丝绸协会聘任,领导本分会日常工作;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国丝绸协会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中国丝绸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的理事会。
信息来源:中国丝绸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缫丝行业管理,促进茧丝绸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缫丝企业的竞争力,成立中国丝绸协会缫丝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英文名称是:CHINA SILK ASSOCIATION SILK REELING BRANCH。
第二条 本分会是从事缫丝行业以及与缫丝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行业中介组织,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努力发挥行业性中介组织的作用,推动缫丝行业发展,促进生产,扩大出口,丰富国内市场,增强行业和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为我国茧丝绸行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受中国丝绸协会领导,按分会的工作条例在缫丝行业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理事长办公室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17号,邮编:310004,电话:0571-85193908,传真:0571-85192540。
秘书长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四北八条56号,邮编:100034,电话:010-66180638,传真:010-66117363。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本分会要在缫丝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发挥其协作作用、信息作用、桥梁作用、促进作用,本着科学、公正、实效、服务的精神,推动缫丝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丝绸产品质量的提高,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具体任务是:
(一)组织企业分析产销形势,交流经营管理经验,探讨行业发展方向并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开展缫丝技术的研究,完善缫丝工艺的使用方法和工作方法。配合国家劳动部做好缫丝工国家职业标准的制订、培训工作。
(三)举办各类有关的技术培训班、对缫丝企业的员工进行培训,培养新型的技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提高缫丝技术水平。
(四)组织有关科技人员、专家、学者,研究并交流国内外缫丝工艺与技术的发展及应用情况。
(五)加强与各缫丝企业的合作,积极配合缫丝企业在缫丝新产品的开发、鉴定、推广和应用研究。收集有关缫丝技术及其配套材料在应用中的信息,并组织交流,提出改进建议。
(六)开展缫丝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七)接受政府部门、上级单位、会员企业和相关技术部门的委托,进行缫丝技术方面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中国丝绸协会会员单位;
(二)拥护本分会工作条例;
(三)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凡从事缫丝生产及与之相关的科技、教育、流通领域,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拥护本工作条例,均可申请成为本分会单位会员。
凡从事缫丝生产及与之相关的科技、教育、流通工作,对缫丝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分会个人会员。
无论是单位会员还是个人会员,均应首先成为中国丝绸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需按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国丝绸协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
(二) 执行中国丝绸协会和本分会的决议;
(三) 维护中国丝绸协会和本分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中国丝绸协会和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不履行会员义务,本分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
第十四条 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产生本分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三)制定本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四)听取和审查本分会的工作报告。
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及决定的重大事宜,要报经中国丝绸协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经中国丝绸协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丝绸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分会年度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分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经中国丝绸协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情况特殊时,本分会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分会理事长按中国丝绸协会章程规定,由中国丝绸协会聘任,领导本分会日常工作;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国丝绸协会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中国丝绸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的理事会。
信息来源:中国丝绸协会